APP下载

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内部监督机制研究

2020-11-18李久久顾帅迪邵军华潘文飞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0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内部监督

李久久 顾帅迪 邵军华 潘文飞

关键词认罪认罚 职权集中化 内部监督

一、认罪认罚案件内部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一)检察官职权风险防控的重要手段

“捕诉一体”背景下,检察官职权配置集中化,在认罪认罚从宽的认定上,检察官个人的办案能力、办案纪律对案件的审查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内部监督机制是检察官适职、适格的重要评判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是提升检察官履职能力、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内部建立起监督机制,以自身作为监督主体,能更加精准、全面地发挥出监督的实效,进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守卫公平正义的职能。

(二)检察主导刑事诉讼的有力保障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推行,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仅享有审查起诉权,以“起诉”“不起诉”对案件进行分流,还享有量刑建议权,能在刑事审判程序中以量刑建议的形式主導刑事审判,检察机关主导刑事诉讼的作用凸显。建立检察内部监督机制,将审查起诉权、量刑建议权关在内部监督的“笼子”里,能从根本上提高检察机关案件办理质效,提升办案“精度”、把握量刑“准度”,进而巩固和保障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领域的主导作用。

(三)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

检察内部监督机制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保证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不重视自身内部的监督,必将损害检察事业的发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也将缺乏公信力。检察机关只有重视和强化内部监督,才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监督权,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内部监督,是真正维护检察人员的切身利益,确保检察队伍干净、廉洁、担当,用比监督别人更严、更高的标准来监督自己,努力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提升检察队伍建设水平。

(四)推进司法规范化的必然选择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均规定了检察机关办案活动受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今后,将有越来越多的认罪认罚案件,由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对案件办理进行实体性监督。推行内部监督机制,对案件办理进行程序性监督,是与外部监督携手共同推进司法规范化的必然选择。

二、建立认罪认罚案件内部监督机制的着力点

(一)准确把握检察长统一领导与检察官独立办案的关系

检察长统一领导是检察权正确行使的基本前提,其价值在于能够形成内部监督与制约,防止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检察官裁量权的滥用。检察官独立办案,是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检察权的基本保证,与侦查活动需要整体配合的特征相反,批捕、公诉等的内在机理要求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只有承办检察官能深度挖掘案件事实、充分掌握在案证据,对案件进行准确、公正地处理。建立检察内部监督机制,既要着力于提升检察长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统一领导作用,又要着力于规范检察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独立行使检察权。

(二)有效协调案件管理和案件办理的关系

内设机构改革落地,业务部门对案件的管理更加集中化,检察官对案件的办理更加专业化。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中,检察官独立办理虽能提升在个案办理中的准确度,但也容易导致相同类型案件由不同检察官办理作出不同处理的“同案不同处理”情况,缺乏类型案件宏观把握。建立检察内部监督机制,需要通过以办案部门会议、检察官联系会议等形式强化对类型案件的管理,以案件管理引导案件办理,以“管”督“办”,准确处理好案件管理集中化、案件办理专业化之间的关系。

(三)全面统筹各项检察内部监督机制

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内部监督机制与系统内其它监督机制,均旨在提升检察机关队伍建设,规范刑事案件办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同样的目标和使命。在内部监督推行中,各项监督制度应当相辅相成、并驾齐驱。执法监察、检务监督等检察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相对完备,在推行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内部监督机制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执法监察、检务监督等监督平台,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遵照检察工作制度和检察工作纪律,严厉打击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认罪认罚案件内部监督机制的监督责任

(一)分管领导及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的监督责任

在检察官独立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中,部门负责人应对案件基本情况、证据力度以及认罪认罚真实性等各方面对承办检察官的办案全程进行监督,听取承办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并向分管领导及时汇报。形成由分管领导到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到案件承办检察官的三级两线的监督模式。加强对检察官独立办案的流程监控,强化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规范化、类型化,以业务部门为主体,建立起类型案件办案指引,明确刑罚考量标准,统一类型案件处理。

(二)案管部门的监督责任

案管部门对受理案件进行梳理登记,收案时充分听取侦查移送部门的处理意见,并做好案卡登记。对侦查机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提前登记备案,充分利用大统一业务系统的数据填报和统计,从“大数据”比对中发现、查找问题,进而对认罪认罚案件能适用而实际未适用、不符合条件适用等方面展开针对性监督,并定期以通报方式提醒业务部门。建立起案管部门对认罪认罚案件数据监控,采用数据监控的方式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程序性监督,防止在认罪认罚案件各环节中检察权滥用。

(三)检务督查部门的监督责任

检务督查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办理的监督,有针对性地就能适用不适用、错误适用等情况对案件进行抽查、评查。从案件受理后的各个办案环节程序是否到位、适用有无违规、认定是否合理、处理是否恰当等各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评查,形成评查报告,对发现存在案件错误办理的检察官,以要求说明理由、限期整改等方式予以纠正、警醒,对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检察官,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四)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履行内部监督工作组织协调职能,对有群众反映、匿名举报等情况的案件重点监督,对可能存在纪律、廉洁问题的情况要及时开展调查,坚决维护检察队伍干净、廉洁,防止司法腐败问题的出现和壮大,严格落实对检察队伍纪律、廉洁责任人员的追究力度,对认罪认罚案件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一追到底、绝不姑息。

四、认罪认罚检察内部监督的制度构建

(一)明确监督的重点和范围

有效构建认罪认罚检察内部监督机制,需要突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范围。对认罪认罚案件实施监督,可以突出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监督:案件认定结论上,重点审查案件承办的审查报告,详细了解案情,了解案件承办人审查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在认罪认罚的适用上,重点审查认罪认罚程序相关的权利义务有无明确向当事人告知,核对认罪认罚具结书,重点核查当事人认罪是否自愿真实、是否真诚悔罪、具结书签具是否自愿、诉讼参与人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等。

在案件监督范围上,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所作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案件,案件中相对人如被害人等因不服检察院处理决定提出申诉的案件,认罪认罚程序适用后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判宣告无罪、改变指控罪名或影响定罪量刑重要情节的案件,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用审理程序建议未被采纳的案件,以及被社会高度、广泛关注、存在重大舆情的案件、存在举报投诉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情况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案件。

(二)明确监督的方式和方法

在监督的方式、方法上,需要明晰对检察官职权配置、规范案件中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认罪认罚案件质量评查、检察官履职廉政风险防控。对属于检察长或分管领导审批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提请审批程序执行;明确检察长或分管领导有权对检察官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审核,对检察长或分管领导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案件,通过书面要求检察官复核或者直接作出改变决定;明确检察长或分管领导可以直接或者授权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检察官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进行抽查;明确对已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官又重新组织控辩协商,需要调整处理决定的,应向部门负责人报告;业务部门负责人发现检察官提出的处理意见错误或者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或者与同类案件明显失衡的,应当提示检察官处理,检察官不采纳的可以召集检察官会议讨论,并向检察长或分管领导报告,检察长或分管领导应当根据情况作出适当处置;检务督查部门通过督察、追责惩戒等方式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活动实施监督,加强对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

(三)确定责任追究机制

检察人员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中,如果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对检察人员落实责任追究机制的同时,还应继续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严肃执纪问责。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检察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置。

五、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衔接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按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对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的认罪认罚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坚持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定期收集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建议;按照规定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接受社會监督。

猜你喜欢

认罪认罚内部监督
刍议高职院校招投标工作内部监督与管理
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监督的有效措施探讨
企业会计内部监督问题及对策探究
以法经济学为视角的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研究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探讨
刍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考量
财政内部监督有关问题探讨
案管中心与检察院内设相关部门衔接机制论要:以强化内部监督为视角
浅析如何做好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