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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探究

2020-11-18郭泽荣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0期
关键词:治理对策现状

郭泽荣

关键词公司犯罪 现状 原因 治理对策

我国目前的公司犯罪领域呈现出了特别大的反差。一方面,公司的违法行为触目惊心,经常被新闻所播报,与此同时,在刑法分则当中的公司犯罪,占据了刑法所有罪名的三分之一左右,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最终受到惩罚的公司犯罪案却是少数,都达不到同期刑事判决的千分之一。公司犯罪一直都是被广泛讨论的话题,一方面,有关公司犯罪的著作有很多,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公司犯罪的一些非常基本的概念,如公司犯罪到底是公司自身的犯罪还是将公司内部员工的犯罪转嫁到了公司自身?直到现在这些问题还是没有定论。

一、我国公司犯罪的现状及社会背景

在我国,有关公司犯罪的相关研究处于刚起步的阶段,公司犯罪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的八十年代中期。在我国提出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以及加入WTO之后,我国公司的形态以及所面临的环境都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我国公司犯罪的内涵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公司犯罪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指的是公司或者公司的成员由于公司制度方面的漏洞为了公司或是自己的利益,所做出的违法违纪的事情。由于公司的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犯罪过程严重的危害到了社会的利益,所以需要负起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公司犯罪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公司犯罪的本质是没能做到诚信和公平,违反了经济伦理、社会环境伦理等规则的行为。在公司犯罪刑事立法的过程中体现出经济伦理以及社会环境伦理的具体要求,是规定我国公司犯罪圈的最基本原则。这种基本原则背后所蕴含的伦理规则最终会决定我国法律规则的客观规律的要求。

在我国,针对公司犯罪来说,公司犯罪是经济犯罪以及单位犯罪所交集的一部分,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只是一些学理层面的概念。

在我国的《刑法》中有关于公司单位的解释,单位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法律概念,单位主要包括了公司、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以及企业等。在1987年的《海关法》中,第一次将单位作为了犯罪的主体。在1997年,我国的《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400多个罪名中差不多有140个左右的罪名可能是由单位所构成的。截止到2009年,我国新版《刑法》中所规定的444个罪名中单位犯罪就有144个之多,单位犯罪的比例几乎达到了30%。在我国,国家机关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在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承担模式分为两种,单罚制以及双罚制。在这一过程中,主要以双罚制作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单罚制具体指的是只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单罚制又称之为代罚制。如果单位的犯罪中,犯罪人员并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或者单位从犯罪人员的犯罪过程中遭受到了损害,一般就实行单罚制。双罚制指的是不仅要处罚犯罪人员还要处罚单位,对犯罪人员进行量刑处罚,对单位处以罚金。为什么要采取双罚制,理论依据主要是以下几点:第一,双罚制中复合主体的理论,认为公司的单位只是一种形式,单位中的自然人才是单位的内容。第二,双罚制中的双层机制理论,认为犯罪人员属于深层次的犯罪,公司单位属于表层犯罪。第三,双罚制中的新复合主体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公司的人员需要具备自己的独立性,两者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双罚制中的人格化系统责任论。第五,双罚制中的竞合论,认为犯罪人员的行为与法人的行为是竞合的。第六,双罚制中的系统矛盾论,单位的小系统和社会大系统之间的矛盾。第七,双罚制中的连带责任理论。第八,双罚制中的单位犯罪关系理论,认为单位内部的成员具有从属性以及独立性的雙重属性,单位具有独立性。第八种理论单位犯罪关系理论在我国的公司犯罪中是比较流行的。

我国的经济犯罪,主要指的是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违法行为或者是以谋求非法的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的犯罪。经济犯罪有时候也特指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本文的经济犯罪主要指的是第一种含义。

纵观我国《刑法》中有关公司犯罪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司犯罪的特点可以这样概括:第一,我国《刑法》中罪名可由公司构成的犯罪大约有130个。第二,涉及到公司犯罪的罪名,主要是集中在我国《刑法》的第三章以及第六章,主要是涉及到“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两大类罪。详细一点解释的话,主要涉及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妨碍公司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走私罪等这几项罪名,这些犯罪行为在公司内部也是比较多发和常见的。第三,一人公司可以成为整个公司犯罪的主体。第四,有的犯罪分子为了实施犯罪行为成立公司,只需作为自然人进行量刑处理,不会作为公司犯罪处理。第五,对于公司犯罪的刑罚,只有罚金这一项,并且不适用使用缓刑的手段。第六,我国法律对公司犯罪主要是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第七,对于公司犯罪中的犯罪人员的量刑,要比单纯的自然人构成的同种类型的犯罪的量刑要轻一些。第八,对于公司犯罪的罚金是有上限限制的,一般不会涉及到巨额罚金的处罚。

二、我国公司犯罪的原因

充分的了解我国公司的分类,是分析公司犯罪原因的基础。在我国“公司”和“企业”这两者有时候可以互用,只不过“企业”这一概念的范围要更加的广,企业主要包括了公司、合伙企业以及独资企业,还需要注意的是不少的企业名为公司实质上为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公司按照组织结构划分,可以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国公司等。

在我国,公司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公司经营的目的一般都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具有逐利性,这就决定了只要是有利可图的,公司就有可能不会顾虑到道德以及法律的约束,做一些违法的行为。第二,有部分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缺乏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劳动密集型的公司是占大多数的,不太重视公司技术的创新,也没有知识产权、商标权以及著作权的意识,在市场竞争中缺乏核心竞争力,抵抗风险的能力比较差,从而使得公司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三,有很多公司的现代管理制度都没能建立起来,公司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现在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和以往的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中的党委会、工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还没能理顺,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冲突。在公司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总经理和董事长争夺公司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有可能促发公司犯罪。第四,有部分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比较淡漠,与其他的发达国家相比的话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第五,有部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有一部分公司没有法律顾问。第六,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让有些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的公司钻了空子。第七,公司需要缴纳的税费比较多,存在区别对待,从而使得公司可能为了避税走上犯罪的道路。第八,社会上融资的渠道比较单一、融资的环境需要进一步的改善。第九,立法有滞后性,有关公司犯罪的刑事惩罚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第十,社会上有很多的行业自律的机制没能建立起来,行业内部的竞争比较激烈,甚至存在恶性竞争,有部分公司为了获得利益甚至在公司竞争中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第十一,社会上诚信的意识缺失,有些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不具备公平的意识。第十二,在公司内部高层管理人员的权利的运行失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监管也不够到位,存在以权谋私的现象。第十三,世界经济危机对公司的犯罪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第十四,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犯罪对公司的犯罪的隐蔽化起到了推动的作用,并且计算机犯罪更具社会危害性。

三、我国公司犯罪的治理对策

有法律学者指出,针对公司犯罪的刑法种类十分的单一,达不到刑罚的目的,也没能体现出《刑法》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有的公司犯罪实质上就是公司犯罪,但是在处罚的过程中只处罚了犯罪人员,没有对公司本身进行处罚。并且《刑法》还规定,对于公司的犯罪处罚不适合用缓刑。所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公司犯罪的治理对策:对公司处以资格刑,改革罚金刑,根据公司犯罪的危害程度将惩罚量化为不同的等级,改革公司犯罪的缓刑制度,以上的这些观点都是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谈的,是非常具有价值的。

另外,还需要考虑一些公司犯罪的行为需要纳入到刑事立法的范畴,通过增加相应的罪名,追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例如“跑厂”)的刑事责任。可以预测到,在未来对公司犯罪以及刑法的趋势是:第一,将设立一些有关公司犯罪的新罪名。第二,某些公司罪名将除罪化、轻罪化。第三,一些公司犯罪的构成将会发生一些改变,随着社会大环境的变化,一些公司犯罪可能会由结果犯改变为危险犯。

公司犯罪的治理对策还能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司制度,要协调好新三会以及老三会之间的关系。第二,要深化国家税收制度以及金融制度的改革,减轻公司的税收负担,为公司营造一个良性的市场环境。第三,改善外部环境,用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吸引外国的资本,而不是说依靠恶性竞争、免费赠送等吸引外资。第四,可以借鉴西方的经验,提高公司犯罪立法的质量以及科学化的水平。第五,要培养公司高层以及企业家的诚信意识,增强公司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感。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繁荣,我国公司的总量将会大增,这也就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增加公司犯罪的绝对数量。公司只有建立起现代化的制度,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才能减少公司犯罪的数量,还需要政府的正向引导以及法律法规的完善,在良性的市场环境下,才能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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