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非日常活动项目的多元化合同之会计处理
2020-11-02王自荣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0年10期
王自荣


【摘要】企业将日常活动产出(商品)与非日常活动项目(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打包与交易对手签订的(标的)多元化合同, 往往构成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 其会计处理比较复杂。 现行收入准则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相关指南也未提供详细指引。 基于此, 以专利权转让并提供产品及服务合同为例, 对包含非日常活动项目多元化合同的拆分、收入和非收入要素的确认计量、考虑增值税影响后的具体账务处理以及“合同资产”“合同负债”与“合同结算”会计科目的选择应用, 进行详细分析和展示, 以期为相关实务工作提供一个可参考的完整范例。
【关键词】收入准则;多元化合同;拆分;增值税;会计处理;非日常活动项目
【中图分类号】 F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19-0086-6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简称“现行收入准则”)第二和第三条的规定, 与客户之间合同的标的应是企业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 但现实经济活动中, 也有企业将日常活动产出与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打包与交易对手签订合同的, 比如转让专利权并提供该专利产品, 将农地与其上农作物一起让售等。 对这类包含日常活动产出(商品)和非日常活动项目(非货币性长期资产)的多元化合同, 现行收入准则未做明确规定, 相关指南所给予的指引也仅是一个抽象性表述, 再加上增值税混合销售计征制度的影响, 上述多元化合同的会计处理很是复杂。 故设例予以分析、展示, 以期能为相关实务工作提供一个完整的参考范例, 助益现行收入准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深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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