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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合作中主体与权责的边界问题思考

2020-10-29于丹丹赵海楠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20年2期
关键词:家校合作

于丹丹 赵海楠

摘要 :当前,家校合作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方式逐渐获得社会关注,很多学校不断推行家校合作这一现代教育发展模式。但同时也暴露出合作过程中双方主体责任界限不清、职责不明等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清晰划分当前家校合作过程中家庭教育及学校教育的边界意识模糊难题,即只有在家校合作中明确合作双方的主体与权责边界意识,才能真正做到良性的共育。

关键词:家校合作;主体权责;家校边界

一、家校合作中的主体与权责

虽然家庭和学校都是孩子受教育的主要场所,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教育层面,各自的侧重点不同,承担的责任不同,实效也不尽相同。因此,家校合作中家庭和学校双方的主体与权责都存在着清晰的边界,不能彼此替代和越界。厘清家庭和学校双方的主体身份界定与权责界定是推进家校良性合作发展的前提条件,即学校与家庭要实现学生教育的真正共育,必须对教学任务有清晰的分工,对教学职责有明确的划分,对教学内容有到位的合作[1]。

1.    家校合作中的主体身份

家校合作的主体身份界定对于家庭和学校双方更好地实现共同教育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能够更加明确各自双方在家校合作的框架内承担起相应的职责,比如家校合作双方章程的制定、家校合作计划的制定等。从教育学的角度出发,我们一般把教育主体看作是教育活动中有意识地认识和作用于客体的自然人,且与客体间起到相互反应的作用。因此,家校合作作为家庭和学校共同教育孩子的一种教育活动,其主体身份主要是指家庭与学校共育活动中的教育者,即像家长和学校的老师这样的自然人[2]。同时,也应包括像学校这样的家校合作发起单位。学校在家校合作中的主体身份界定是家校合作框架的具体化,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家校合作中的各自权责划分。

2.    家校合作中的权责划分

家庭和学校的管理教育权责应有明确清晰地分工,应给学生和家长足够的成长空间。家校合作中的权责划分主要表现在学校、家庭主要承担学生教育的部分:(1)学校:学校教育对学生的权责表现力主要集中在“智育”方面。韩愈在《师说》中对师者的存在提出义项:“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明确指出,教师这一职业的存在意义是为了传授知识、教授学业并解答疑惑。从这个角度出发,学校则是为了保障上述教育活动有序、规范进行的平台搭建者和管理者。(2)家庭: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虽然由于长久以来,社会对教育的评价体系更多聚焦在学生的知识教育层面,导致无论是教师还是家长最受关注的部分是学生的学习成绩,甚至逐渐使得家庭教育成为学校教育的附庸,实则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一样,对学生具备同等的育人作用。在笔者看来,家庭教育对学生的权责表现力主要集中在“德育”方面。家长作为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成员,其一言一行无疑对孩子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好的家庭教育能够对孩子产生良性的教育引导。

二、家校合作中主体与权责的边界误区

1.    家庭教育向学校教育的“越界”

虽然家校双方育人的目标一致,但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侧重点明显有所不同。上文提到,家庭教育侧重的是学生在学校之外的德育部分,而学校教育更多局限于学校知識传授的学科教育。总体来说,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在共同育人的过程中是分工与协作的关系,各自有不同的职责范围。某种意义上来说,家庭教育可以说是对学校教育的补充,有助于在课堂外的时间更好地促进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但是目前在家校合作中,随着合作的不断推进,家长和学校的合作日趋紧密,和以往学校大包大揽的现象有所不同,家校合作的模式中又出现了家长过度参与学校教育事务、逾位管理等现象,导致现代教学管理工作出现众多不必要的纠纷和困惑。因此,要想更好地推进家校合作,明确家长在家校合作中的职责边界显得尤为重要。

2.    学校教育向家庭教育的“越界”

家校合作的现代教育模式体现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互结合,但是目前有一些学校的老师逐渐模糊了合作的边界意识,表现为学校教育向家庭教育的频繁“越界”。一些老师甚至要求家长给学生批改作业,无形之中将自己的工作职责转嫁给家长。家校合作的出发点应是形成家校合力,联合共育,而不是职责推诿。像批改作业这种属于教师本职工作的事情,学校不应该转嫁到课后让家长完成。其本质上是一种推卸责任的表现,不仅有违家校共育的初衷,也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不利于良好家校关系的建立。而这些现象的产生,都是由于一些老师对于自身在家校合作中的职责缺乏清晰的认识。

3.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权责推诿

由于在现实家校合作的过程中,家长和老师的责任界限并不清晰,双方对于自身的职责没有明确的认识,导致出现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互推诿的现象。比如,学校安排家长课后批改作业的行为,表面看来,学校对家长安排的任务效果是明显的,其实却是学校强势的体现。由于教师的职业优势,使得其在家校的主体身份上总处于优势地位。对于学校的安排,家长即便在心理上不能接受,出于对孩子的考虑,行动上也会绝对支持。当然,也有一些热心家长们为了提高孩子在班级中的“地位”,出于主观意愿能够得到老师更多的关注,主动替孩子“代劳”,帮老师“分忧”。笔者认为家长帮老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是学校的责任转嫁,是“家校共育”行为的跑偏。与此同时,学校作为学生德育的主阵地,对于布置教室、打扫卫生等公共劳动的任务,理应让学生亲自参与,从而锻炼孩子吃苦耐劳、克服困难的坚强意志。而家庭作为孩子身边的课堂,教育应侧重于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品格形成,从生活入手培养孩子的良好习惯。

4.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主体关系不对等

家庭和学校都是孩子教育的主体,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家庭作为主体,主要侧重于孩子的课后和家庭教育,而学校及老师的主体主要侧重于孩子在学校的教育,两者有着明确的主体边界。但由于长期以来的教学行为习惯,使得大部分家长理所当然地认为学校才是教育孩子的主要阵地,家庭只是供孩子衣食住行的地方,导致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主体关系在教学实际过程中严重不对等,甚至有些家长认为把孩子交给老师以后自己的教育任务就结束了。尽管学校教育承担了学生教育工作的绝大部分,但是并不等于学校教育可以代替其他所有的教育,甚至取代家庭教育在学生教育中的作用。家庭教育所涉及的主要是课堂以外的教育,主要涉及到孩子的德育方面。家庭教育虽然是对学校教育的补充,但是也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每个家庭都有自己教育的原则和方式,对于家庭教育的内容,学校教育不应过多干涉越位指导。当然,家长也不应该过多地干涉学校的教育事务,家长僭越会大大降低教学任务实现的效率,阻碍家校合作运行机制的良性循环,并产生误解。大量实践表明,家校合作中的主体与权责边界模糊必然会导致合作的主体双方混淆自己的责任。其中,家校合作的主体关系不对等会使得任一方在家校合作的模式中失去自主性,这样的主体性错位也背离了家校合作共同育人的初衷,不利于家校合作的良性发展。

三、家校合作边界的实践范式

1.    主体与权责清晰是家校良性合作的前提

随着现代教育体系的不断革新,学校不再是学生教育的唯一代名词。长期以来传统教育所提倡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彼此分离对立的局面不再成立,家庭教育成为教育的独立部分,不再是教育的附庸者,更不是旁观者。因此,学校有理由主动邀请家长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共谋教育大计。家长也应该摒弃把教育丢给学校大包大揽的恶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文化水平,提高精神素质,为日后能够参与到学校的教学管理、决策、教学实施等活动中打下坚实基础。另一角度,教师作为教育活动的主要实施者,理应积极走进学生的家庭,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事实表明,家校合作正是顺应新时代的全新育人模式,能够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

2.    主体边界明确是家校合作自主性实现的关键

在家校合作中,明确主体边界是家校合作自主性实现的关键,只有家庭和学校各自明确自身的界限,互相尊重对方,在自己的界定范围内完成教育孩子的任务,才能更好地共同实施对孩子的教育任务。其中包括,家庭负责家庭教育的部分,注重孩子在课后的社会化教育实效,学校负责学校教育的部分,双方合力共同完成育人的目标,顺利地为孩子培养健全的人格和品格。家校合作可以增进学校和家庭之间的了解,增强双方的沟通和信任,从而实现家庭和学校共同携手培养孩子的目标。通过家校合作这种现代教育的模式来形成良好的校内外育人环境,为孩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家校合作的共同育人和良性发展都离不开主体边界明确这一原则,只有各自清楚地意识到自身的责任,才能更好地合作共育。无论是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都不能单独地承担起“树人”这项复杂又漫长的任务,也只有家长真正参与学校的教育活动,并明确协作与分工的关系,厘清各自职责,尊重边界而不越位,才能形成相互支持的格局,与学校形成较紧密的关系,成为学校教育工作积极主动的介入者,从而优化育人环境,共同完成育人目标。

3.    权责边界清晰是家校合作独立性的规则

家庭和学校是家校合作的共同主体,各自有着不同的职责,在共同教育孩子的目标上有着不同的侧着点[3],这就要求家校合作中家校双方有着各自的权责划分。家校合作也有明确的边界意识,权责边界清晰是家庭和学校双方各自发挥独立性的原则保障,家校合作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实现共同育人的目标,因此,需要家校双方在自己的界定范围内好好履行自身的教育管理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孩子的教育大事。家校合作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权责清晰、边界清晰的界定,既要相互尊重也应相互配合,只有牢牢把握这一点,才能更好地推进家校合作的良性发展,积极探索现代教育的新模式。

4.    主体与权责划界但不越界是家校合作持续发展的润滑剂

家校合作体现的是双方合作性的原则,在合作的基础上来实现共同育人的目标。只有做到家校教育双方主体与权责划界但不越界,才能保证家校合作的持续发展。这就要求:(1)学校教育应侧重于学科教学领域。学校作为学生的主要教育主体,理应承担学生的主要教育职责,尤其是作为学校教育代表的老师更应厘清自身的职责范围,做好自身的本质工作,不能过多地将教育教学任务转嫁给家长,一旦出现推卸责任难免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学校及老师将本应该属于学校教育范畴(批改作业)的本职工作推给家长必然不合适。(2)家庭教育应侧重于品格人格教育。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同等重要,学校在家校合作的合作模式中应通过有效沟通,明确家庭教育的权责范围,实现共同推进的目標。家校合作顾名思义就是需要家长和学校共同合作对孩子的教育负责。在这样一个合作共同体中,主体身份的界定以及权责的清晰划分是保障家校合作良性开展的前提条件。对于家校合作中主体身份以及权责划分有着明确的界定,可以更好地让家长和老师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和职责所在,在共同育人这件事上尽到自身的管理教育部分职能,也有助于发挥主体的自主性,更有针对性地实现共同育人的职能。(3)明确家校合作双方应是分工协作的关系。虽然家校合作应有明确的边界意识,但是这种边界意识并不意味着家校合作双方主体之间隔绝或对立的关系。恰恰相反,家校合作双方主体之间反而应该是相互合作、相互配合的紧密联系的关系。同时,在家校合作的过程中也应有边界意识,对于家庭和学校双方的主体与权责有着清晰的界定,做到家庭教育注重社会化的德育教育方面,而学校教育注重学生的学业教育部分,各有分工,互不干涉,在家校合作的共同教育中兼具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原则,以期共同推动学生的健康成长。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共同合作应该有边界但不应越界,相互尊重,给足独立自主的空间才能更好地良性发展。

作为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家校合作在各项现代学校制度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但是在当前的社会中,家长和学校之间的关系紧张甚至引发一些家校之间的冲突现象屡见不鲜,归根究底源于对自身的权责不清,又或者是越权管理所导致。因此,只有真正地做到明确并厘清家校合作中所涉及到的权责和主体的边界问题,才有可能深入利用家校合作形成科学的教育合力,从而创造出健康良性的教育环境。

参考文献:

[1]   汪敏.家校合作的主体边界与实践范式[J].教育科学研究,2018(12).

[2]   顾明远.教育大辞典[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

[3]   张雅慧.学校与家庭教育的权责边界[J].教师教育学报,2018(02).

[作者:于丹丹(1982-),女,吉林长春人,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公共教学部讲师,硕士;赵海楠(1982-),男,吉林长春人,北森生涯(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讲师,硕士。]

【责任编辑 王 颖】

该文为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工程专项)“积极心理学视域下大学生就业压力应对与情绪管理的实证研究”(2015M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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