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对回收责任约束的参与意愿
——强制性与自愿性的形成机理及驱动因素分析
2020-10-24李帮义徐广姝
杨 丽,李帮义,徐广姝
(1.北京物资学院 物流学院,北京 101149; 2.南京航天航空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南京 江宁 211106)
0 引言
我国是世界制造业第一大国。经济发展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也产生了大量的寿命终结废旧(End of Life, EOL)产品,如大量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仅2016年全国WEEE报废量高达3.78亿台。这些废旧产品的处理和再利用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产者环境责任的重要课题。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要求生产者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模式。为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的资源与环境问题,托马斯教授提出了生产者延伸责任[1](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理论,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消费后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责任。EPR的实质就是将生产者所产生的环境损害从外部转化为内部,联合利益相关者共同实现回收责任[2]。
将EPR理论设计成可执行、可验证的政策就是生产者环境责任立法。为此,欧盟实施了《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废车辆管理指令2000/53/EC》、《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2003》。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对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进行回收和再循环、再利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对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等进行回收和征收处理基金[3]。
纵观全世界,EPR实现策略有三种模式:(1)政府平台回收系统与生产者回收系统[3,4]。回收责任是生产者的法定责任,但是由于规模经济和不可逆性投资的原因,生产者可以通过付费(环境税)的方式将实体回收责任让渡给政府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