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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完善分析

2020-10-21曲文嫔

西部论丛 2020年2期
关键词:劳动法

曲文嫔

摘 要: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商业模式和商业概念,导致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纠纷和矛盾越来越复杂,需要劳动仲裁制度来处理。但是我国劳动仲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问题,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本文对劳動仲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完善方法做出了一定的讨论。

关键词:劳动仲裁制度;仲裁监督机制;劳动法

引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猛,雇佣者和劳动者的关系复杂,各地区各阶层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依据各不相同,很难仅仅依靠诉讼去解决劳动纠纷。因此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为各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提供了依据,建立相应的了劳动仲裁制度。

一、劳动仲裁制度概述及特点

为了解决各地区错综复杂的劳动争议,我国出台了《劳动法》,确立了劳动仲裁制度。劳动仲裁制度是指发生劳务争议时,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劳动法》做出仲裁或调解,来解决双方的争议。劳动仲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要首先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的意愿,如果双方都不接受调解则进行仲裁裁决。劳动仲裁制度有强制仲裁、仲裁前置等的特点,只要一方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时,就会强制启动劳动仲裁,在提出诉讼之前也必要经过劳动仲裁的程序。劳动仲裁制度对于保证劳动者和雇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劳动仲裁制度在实施过程的问题

(一)仲裁受案范围小

我国劳动市场极为复杂,存在多种形式的雇佣方式,劳务仲裁制度在施行过程中很难面面俱到,仍然存在一些缺陷,需要不断进行优化和改进。在劳动仲裁制度施行过程中,仲裁受案范围小是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劳动法》中没有明确界定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特征,而是列举了固定的五项劳动争议范围,并用第六项规定了其他争议情况。但随着经济发展,市场上的劳动形式越来越灵活多变,很难囊括在《劳动法》中列举的五个范围中,因此在劳动仲裁制度施行的时候,无法将这些新的劳动争议列入到受案范围之中,也缺乏相应的判断依据,只能交由人民法院审理,导致劳动者处于一个弱势地位。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任职要求低

当前,劳动仲裁委员的任职条件比较低。曾担任审判员,从事法律研究或教育工作并取得中级以上职称,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工会工作,并拥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满三年,只要满足这四种条件中的任意一种,都可以担任劳动仲裁员。这种任职要求导致劳动仲裁员整体素质偏低,专业水平不足,无法对劳务争议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决。甚至有一些仲裁委员存在贪污受贿的现象,影响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形象,也降低了劳动者对劳务仲裁制度的信任性,为整个劳动市场带来了不好的

影响。

(三)劳动争议仲裁缺乏监督机制

当前,我国劳动仲裁制度在执行时存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劳动仲裁机构一直处于一个自我监督的状态,缺乏独立的监督机构,导致劳动仲裁机构在仲裁时不受法律的限制,仲裁结果有失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缺乏监督的劳动仲裁机构容易与当事人发生利益纠葛,不利于保护相对弱势的劳动者。另外,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仲裁委员必须要对仲裁员进行监督,却没有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监督部门,使得仲裁结果完全取决于仲裁员的政治意识和职业道德,将会形成非常危险的趋势。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完善方法

(一)扩大劳动仲裁制度的受案范围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劳动模式变得多种多样,劳动仲裁制度已经无法处理新型的劳动纠纷。因此,对受案范围内的劳务争议案件应该进行深入的分析,总结案件的特点,并用某种形式将其概括出来,形成一定的框架。比如,总结工人与雇主间劳务纠纷的重点和性质。如果遇到不在《劳动法》包括范围内的新型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员可以根据新型劳动争议的特点和形式,与规定范围之内的案件做出比对,选择性质最为相近的一种,纳入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要明确只有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就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另外,《劳动法》规定的第二项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可以明确一些受案的原因,比如因解雇、辞职以外的纪律处罚所引起的争议,可用列入受案范围之中,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1]。

(二)提高仲裁人员任职门槛和整体素质

劳动仲裁委员的素质和作风影响着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整体形象,也事关劳动者权益。相关部门应该提高仲裁人员的入职门槛,并且加强仲裁员的整顿和培养,提高仲裁员的整体素质。在人员选拔上,要从组织和人事角度,全面实施仲裁员质量要求,劳动仲裁机构要保证指定代表的业务水平,要求仲裁员或陪审人员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并为其的仲裁结果承担责任。另外,也可以建立专门的民事劳动仲裁机构,减少劳动仲裁的行政特点,让当事人可以有所选择,进而逼迫仲裁员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另外,也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培养体系,大量培养水平优秀的仲裁员。

(三)建立劳动仲裁制度中的监督机制

为了保证劳动仲裁的结果公平、公正,应该尽早建立的建立劳动仲裁监督机制。首先要加强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监督,将劳动仲裁委员会改造成上下级的管理模式,让每一位仲裁员都有相应的负责人,强制性要求上级仲裁机构对下级仲裁机构进行监督,并执行责任连带制。其次,要引入人民法院的监督,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结构不满意,或认为仲裁过程中存在错误,当事人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暂时撤回仲裁结果。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复审,发现仲裁员确实存在错误的地方或者不法行为,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惩罚。

结 论

我国经济环境非常复杂,劳动关系、雇佣模式多种多样,劳务仲裁制度已经难以解决越发复杂的劳动争议。相干部门应该扩大受案范围、提高入职门槛、建立全面的监督机制,公平、公开、公正的解决劳动者与雇佣者的劳动纠纷,维持劳动市场的繁荣和稳定。

参考文献

[1] 姚厅.劳动仲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20(16):24-25.

[2] 赵鹏.论劳动仲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完善[J].中国市场,2020(12):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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