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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互联网金融安全的法律问题

2020-10-21阮康蔡港秋

大众科学·上旬 2020年1期
关键词:法律金融互联网

阮康 蔡港秋

摘 要:建立统一而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具体可设置成立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互联网金融 的管理和协调。再在其下设各业务模式监管领导小组有针对性的对 互联网金融同一或类似金融业务实施大体相当的功能监管。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风险问题,造成金融安全隐患。对互联网金融应实施监管已逐渐成为国内外金融监 管机构的共识。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

1 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及立法现状

1.1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概述

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包含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属性,因此互联网 金融安全也兼具了互联网安全和传统金融安全的所有特征,即不仅 包含互联网上的信息安全,还包括了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和整个金 融体系的稳定,同时也就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不但面临着传统金融 活动中存在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等,还 面临着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等。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信息安全问题突出。手机支付的各类客户端和各类别的互联网 交易平台存在多处漏洞,对用户资金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部分互 联网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与管理较混乱,对用 户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流转未进行规范,对所收集信息的安全保护不 到位,易使用户信息被泄漏、盗用,甚至滥用,造成信息主体的权 益受到侵害。 欺诈问题频发。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上,消费者通过网络与经营 者进行信用交易,在交易之前,消费者一般通过经营者发布的金融 服务信息进行交易判断,而在此情况下,信息的真实性往往难以辨 别,即使某些信息存在虚假,消费者也无法做到去伪存真。仅凭经 营者发布的信息,消费者无法对产品的质地或材质、操作适应性以 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做出全面客观的判断。 资金安全问题严重。有的互联网金融 P2P 平台发放超短期但又 超高收益的借款标的;还有一些互联网投资基金类理财工具,以门 槛低、收益高、赎回自由等极佳的用户体验优势吸引了众多投资者, 然而一旦發起此类投资理财工具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运 营出现问题,投资收益甚至投资本金都将直接受到影响。互联网金 融平台存在业务不规范,在担保方面可能存在自己为自己担保、风 险准备金不足等不健全加大了资金的违约风险,极容易出现坏账导 致无力偿还投资者的本息而倒闭。

1.2现行互联网金融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不足

1、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资格制度不完善。对互联网金融要实 施监管,首先应当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当前,我国法 律缺乏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经营范围的明确规定, 导致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边界模糊,业务范围混乱。

2、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既作为政 府管理市场的起点,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其他一系列经济法 律制度建构的基础。然而,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考察,我们不 难发现,市场准入制度亟待完善。

3、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维持金融业 健康运行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机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促进金融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传统 的金融监管方式因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高科技化、无边界性 等因素显得力有不及。

2 完善互联网金融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保障

1、全面重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安全法 律保障制度建设重要的目的之一则体现在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方 面,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一是发达国家尤为注重对个人信息 的立法保护,尤其是在互联网融入个人生活后,个人隐私的保护更 是上升到新的高度;二是强化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确保信 息对称;三是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渠道,完善法律救助手 段,建立救济机制。首先,要制定和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 益的立法保护。在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上不断丰 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不断延伸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和内涵。 其次,要遵循适度保护、倾斜保护的权益保护原则。在互联网金融 业务中,企业经营者是主体地位,在一定出程度上会削弱消费者的 地位,因此,遵循倾斜保护原则是极为关键的。一旦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受到侵害,就能在最短时间内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最后,要明 确和拓展消费者权利。

2、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首先要开展有效的 互联网金融基础法的立法工作。相关机构和政府部门要积极吸取国 外金融监管的经验,结合本国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完善的 法律法规。比如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发展特点, 制定出《电子货币服务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网络用户信息保 护的问题,制定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其次,要不断加强 对互联网金融专业立法的工作。基于监管,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 管的法律工作与业务创新工作相比是明显落后的,也存在如 P2P 网 贷、监管主体、监管原则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及时解决。互联网金 融开展的业务和传统金融业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部分法律法 规是可以借用,但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科学实施,仍然需要有专业 的、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如必须出台有关信用体系、个人信息保护、 支付用户识别、电子签名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互联网金融业务 是在合法的安全范围内展开的,以此来不断引导和促进互联网金融 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做好对已有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 工作。

3、建立协调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国外对互联网金融 监管模式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内容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类别 两种模式。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目前传统金融的“分业 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已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情况。 我们应当按照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并重的原则,打造纵横交错、经 纬交织的“金融监管网”,建立统一而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 具体可设置成立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互联网金融 的管理和协调。再在其下设各业务模式监管领导小组有针对性的对 互联网金融同一或类似金融业务实施大体相当的功能监管。

参考文献:

[1]郑佳卉.互联网模式下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 经营管理者, 2015, 27(06):30-31.

[2]金延.基于有限理性的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行为分析— 以互联网理财为例[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5,18(0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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