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之反思
2020-10-21周泽光
青年生活 2020年24期
周泽光
摘要: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凸显出入罪门槛偏低、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模糊以及法定刑畸重等问题。从这些问题看出,我国严惩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立法明显不合理:一方面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另一方面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来严惩非法集资行为,因此应通过合理限制这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解决我国刑事立法在非法集资行为中的缺陷。
关键词: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一、非法集资行为刑法立法缺陷之分析
(一)入罪门槛偏低
首先,对“社会公众”含义的界定不合理。如今司法实务部门在定性时出现了一种现象:当借贷对象特定时,借贷行为属于合法借贷(只有在高利贷的情况下才不受法律保护);当借贷对象不特定时,借贷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见,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成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次,无视集资用途的差异,以致混淆了直接融资行为与间接融资行为的界限。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个人和企业将集资款用于商业、生产的运营,而有的个人和企业将集资款用于资本、货币经营等,由此就产生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之不同。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初衷看,刑法惩治的是间接融资行为而非直接融资行为。但是,从司法实践看,由于受严惩非法集资行为意识的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门槛已经被降低至直接融资行为,这显然背离了立法者的初衷。……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