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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评析

2020-10-21刘业哲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8期

摘  要:深圳这一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是否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应当适用哪种工具进行分析,需不需要考虑协议的行为、效果等等都存在一定的疑问。本文基于这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同时对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正当性等问题进行梳理。

关键词:横向垄断协议;构成要件;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

一、案情介绍

本案中被告为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其与取得《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资格登记证》的所有会员单位签订了《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诚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或公约)。《自律公约》中第五条规定,在深圳市内招投标承包的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工程,对于报价低于深物价号的除“四害”消杀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收费标准的以下者,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公约》第五条对报价低于前述标准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深圳市物价局1997年颁布的《关于除“四害”消杀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规定除四害的消杀服务收费标准确定为每月每平方米0.1元。广州市物价局2000颁发的《广州市物价局关于除“四害”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按照室内面积分为不同级别,除四害服务的最低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0.15元,高于深圳市物价局1997年批复的规定。深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2003年发布的《关于建立有害生物防治有偿服务不正当竞争举报制度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在防治承包竞争中,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报价严重偏离防治收费标准规定,以低于市场成本价承揽除虫灭鼠、白蚁防治业务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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