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反垄断宽恕政策之比较研究
2020-10-21牟小霜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8期
摘 要:宽恕政策源起于美国,而后各国或地区相继将宽恕政策规定到有关反垄断的立法当中。两岸有关反垄断的制度中均有宽恕政策,本文先对两岸有关宽恕政策的立法和司法层面进进行比较,然后在重点阐述两岸在该制度上存在的共同问题,提出对其进行完善的建议,以发挥宽恕政策在查处垄断行为中的作用。
关键词:宽恕政策;大陆;台湾地区
一、宽恕政策概述
作为最早实施宽恕政策的美国,在1993年《公司宽恕政策》和1994年《个人宽恕政策》,宽恕制度是指在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调查开始前或开始后,参一与卡特尔的当事人第一个主动报告违法事实,全面配合调查并符合法定条件,则免除对其刑事起诉的制度。日后各国纷纷引入宽恕政策,但是宽恕的内容不尽相同,美国、加拿大是在刑事程序上给予免除犯罪追诉,属于“刑事宽恕制度”;欧盟、德国、日本、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则是在行政处分上给予免除或减轻处罚,属于“行政宽恕制度”。
二、两岸宽恕政策之立法情况
(一)适用宽恕政策的对象
在台湾地区仅适用于联合行为,《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条对联合行为进行定义,是指具竞争关系之同一产销阶段事业,所以台湾地区的宽恕政策只针对水平联合行为。而大陆的适用对象比台湾地区更宽泛,包括水平和垂直的联合行为。
(二)适用宽恕政策的主体
对与适用主体的类型两岸没有差别,都是经营者(台湾地区称为“事业”),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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