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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问题分析

2020-10-21缪诚唐梅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8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债权人

缪诚 唐梅

摘  要: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过程中,很多企业由于不能够满足社会需求、满足自身的运营需求不得不走上破产的道路。因此,本文主要针对于公司破产之后清算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更好地为其他公司提供借鉴经验。

关键词:公司管理;破产清算;债权人;财产经营;法律问题

1.前言

现如今我国的社会正处于一个蓬勃发展的过程中,经济形势的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有很多的企业依旧面临着临产能过剩和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这两个严峻的问题。一旦这样的发展背景持续时间较长,企业不堪重负,就会走上破产的道路。当他们破产之后,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相关的财产清算工作,防止出现损害社会利益的事情。

2.研究公司破产清算法律问题的意义

现阶段我国社会的经济水平好科学技术水平正处于一个不断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但这样的发展背景也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变得越来越强。有一些小规模的企业和公司在这样的浪潮中,没有形成自身的品牌效应和竞争力度,面临着较大的财务压力,最终不能顺应社会的发展趋势、经济性较差而导致其走上了破产的道路。当公司破产以后,为了尽可能地减少相应的经济损失,必须要确定严格的财产清算计划,以此来平衡多个利益方的權益。根据我国目前所依赖和参考的《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严重亏损,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本法规定宣告破产。”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所规定的破产界限是针对企业而言,并不是公司,而且相应的条例也比较少,缺乏一定的细节性。这就很容易导致公司在破产之后,相关的财产清算并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作为参考,清算责任人不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针对公司破产后的法律问题必须要进行合理化的分析,结合实际经验提出解决建议,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破产与清算的法律制度,为其在以后的发展中提供相关的借鉴意义。

3.公司破产中的法律问题

3.1公司的破产界限问题

所谓的公司破产界限指的就是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必备条件全部具备的时点状态[1]。而在相关的《企业破产法》中则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上述两种法律规定下的公司破产概念是不统一的,因此在进行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就会出现差异,必须要加以分析和重视才能够按照要求进行选择和判定。

3.2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适用问题

我国一直将破产法律制度分为两部分,一种是《企业破产法》中的企业破产,另一种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在这样的背景下,就一定会产生破产法律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因此具体操作需要具体对待。

4.公司清算中的法律问题

4.1我国公司清算责任司法状况

现如今我国公司清算责任司法状况不容乐观,最常见的一点是公司在清算的过程中没有依据相关发来吧,最终使得清算成本过低的现象出现。虽然说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了公司破产解散以后,不经过清算是不能够注销的。但实际上很多公司破产之后还保留着原有形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干扰。另外清算组的监督工作还没有落实下去,存在违反清算行为,且一经发现处罚不高,可以说是漏洞百出。

4.2金融债券债转股法律问题

根据《债转股条例》和《公司法》能够发现,债权出资是新股东的出资行为,新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分为两种基本形态,第一种就是形式上没有出资,第二种是实质上没有出资。现阶段的公司在确认了股东资本真实性的基础上,必须经历资本核查的法律程序,尤其是要在认缴资本制下,来规范化股东的出资行为,防止由于出资期限的不确定性,为股东逃避履行出资义务提供了一定空间的消极行为出现,从而企业的正常管理具有影响。另外,在进行清算过程中,金融债券债转股的时候还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从投资风险的角度讲,股权投资本来就比债权投资风险更大,主要的风险有上市与挂牌退出、股权转让退出、回购退出等[2]。

4.3公司清算制度的法律缺陷

我们发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都未明确规定公司清算结束的时间,这就为一些不法公司提供了漏洞。即公司恶意、无故拖延清算进程,就会侵害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对公司并不会产生影响。而且国有独资公司清算规定非常模糊,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类型的公司并没有明确区分,造成实践操作中困难重重、疑问多多。最后,法律有关清算程序的规定也不严密,给操作带来不便之处非常多。

5. 解决公司破产与清算问题的对策

5.1完善公司清算的责任制度

第一步就是要加强对管理者的监督,即借助法院和相应主管部门的领导力,对清算过程中的任何一个步骤、任何一条财务信息进行监督落实,并要求相关经济效益的利害关系人保持自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最大程度平衡多方参与者的利益。第二步则是要加大清算组的责任,设置严格的清算组责任制度。现如今所参考的公司破产法律仅仅只是对清算责任人进行了民事方面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想要彻底追究其民事责任是非常困难的,由于会计账簿、清算资料的不完善,在进行责任追究的时候也存在漏洞。这就需要及时,建立清算组成员的资格审查制度,确保每个人都有部分责任要承担,形成“一个萝卜一个坑”的工作局面。

5.2破财财产的经营对策

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完善破产财产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是破产财产经营理念的确定,二是具体经营方式的概括式规定。要始终坚持在进行破产财产经营的过程中,将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与破产管理人的“忠诚”、“勤勉”义务联系起来,以一种积极方式来应对经济管理,不仅不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且还能维护破产相关立体主题的基本权益,从而推动破产财产经营法律法规的继续完善。另外,还需要第一时间明确政府在公司财产破产经营中的地位是辅助地位、人民法院则处于主体地位上,在破产财产经营的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政府和法院各自的职权。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政府并不能够过度干预经济处理方式,必须得以法院的法律为依据,如果不在法律范畴内则需要政府辅助。最后,还需要构建相应的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破产管理人激励制度、破产管理人责任保险制度,上述这些制度的完善将不断提高破产管理的执行能力。

5.3破产救助措施建议

对于一般的公司来说,监管机关对其日常经营不会给予过多关注,一旦出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行为时,才会进行行政处罚。但这样做为时已晚,因此需要建立起即时校正制度,在可能出现问题的前期,监管机关就进行干预,将公司破产的风险降低,将相应的经济威胁扼杀在萌芽之中。与此同时对于破产的具体标准也应该明晰,按照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把公司划分为资本良好、充足、不足、严重不足和资本极其短缺五个等级,然后根据不同的等级采取补救措施[3]。

6.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公司经营不当出现承担不了日常运营、员工工资支付的时候,而且没有大笔的转运资金,就不得不走上破产的道路。那么,当企业破产之后相应的财产清算和处理怎么办?原来仅仅只是依据现有的《企业破产法》,但是存在的纰漏和问题比较多。想要更为合理地平衡多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立足法律角度,设置科学合理的科学清算程序。

参考文献

[1]  贾晶. 保险公司破产中的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比较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6.

[2]  康彩红. 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1.

[3]  孙般.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清算型退出方式的实现[D].华东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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