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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史分期研究综述

2020-10-21刘诗哲

黄河之声 2020年7期

刘诗哲

摘 要:分期问题一直是音乐史研究中的重点问题之一。近些年音乐史分期问题成为许多学者研究的热点,本文通过查阅、归纳、梳理学界对此已有的研究成果,從中国古代音乐史分期和中国近现代音乐史分期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个人的浅陋之见。

关键词:中国古代音乐史分期;中国近现代音乐史分期;朝代分期法

在音乐史学的研究中将一段历史进行分段划分是必做的一项工作,也就是历史分期。其本质是人们为了使自己的知识得到一种更简单的从而更有说服力的表述而把连续的历史内容依照从某种特定的角度选择的事实和一定的观念体系分为段落。1922年10月叶伯和《中国音乐史》(上卷)问世,作为中国古代音乐史的首部著作,其在编写的过程中已有明确的分期意识。多年以来,随着中国音乐史学学科的不断发展,其分期问题逐渐成为了其领域研究的焦点。

本文通过查阅近年来学界的研究成果,并从中国古代音乐史分期和中国近现代音乐史分期两个方面进行总结和归纳。

一、中国古代音乐史分期

在中国古代史音乐著作中,从宏观上归纳分期主要有两大类别——以纵向时间序列为分期脉络,以朝代更替为主;以音乐本体研究为主。

(一)以纵向时间序列为分期脉络,以朝代更替为主的分期法

1、以朝代为标准的分期法。顾名思义,即是以政权的交替、政体的变化为划分标准。杨荫浏先生《中国古代音乐史稿》即展现了最全的朝代分期法,全书共八编三十六章,从远古时期直至明清时期一一论述。其次还有将朝代整体上划分为三大部分——上古、中古、近古,然后再依次在下面按朝代进行二级划分。

2、以社会性质为标准的分期法。即在纵向时间序列的基础上结合社会性质进行分类。廖辅叔的《中国古代音乐简史》,即分为原始社会的音乐、奴隶制社会的音乐、封建社会的音乐。这种分期法提出了社会性质对音乐发展的作用,但存在与朝代分期法类似的弊端。

3、朝代与音乐本体特征相结合的分期法。黄翔鹏是第一位提出中国音乐史分期应该结合中国音乐自身发展规律及音乐艺术本身的特点。他提出的“五大段”分类法弥补了前两种分类法造成音乐发展断层的弊端。

(二)以音乐本体研究为主

1、以音乐学具体研究对象门类和音乐表演形式为标准的综合分期法。①即从律、调、谱、器,以及乐队、乐舞、格局、器乐的进化为主的分期法。

2、以音乐表现形态、种类和形式为分期脉络。这种分期法主要是专题史的形式,其次还包括断代史的形式。譬如说唱、乐器、戏曲等等,以其中某一个为主体,忽视朝代更替的制约,纯粹以音乐本身的发展脉络为中心。

除了这两种主要的音乐史分期法以外,学界还有很多其他的看法。说到分期,就必须要提到2009年由中国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史研究中心举办的“文化视野中的音乐历史分期”研讨会。在这次会议上,赵宋光先生提出了“文化滞后”的概念,音乐文化历史发展并不是与朝代的更迭同步,提出在每一处分期划界的时候,要尽可能找到某一特定的文化时间或事件,把它认定为分期界标。赵维平先生提出要在亚洲音乐历史流动的背景下分期,提出以下几个时期的划分——中国固有文化时期(远古,春秋至秦汉);多元文化时期(汉、唐,国际化文化时期);民族文化开花时期(宋、元时期);世界文化时期(明末清初以来)。陈其射先生依照音乐表现的主要特征、社会功能和音乐承载人变化的音乐史分期法,将中国音乐通史分为为巫乐、礼乐、燕乐、艺乐、新乐五个时期。

在此次会议之前,王誉声先生提出一个较科学的分期标准,起码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准确鲜明性、广泛深刻性和长期稳定性。周敏提出古代音乐是分期主要分为他律类和自律类。张清华与肖桂彬提出,把突出世纪纪元主体特征的音乐史断代分期法和突出史实主体特征的断代分期法相结合起来的分期法。

二、中国近现代音乐史分期

中国近现代音乐史如何分期,学界关于此的研究成果虽多,但缺乏基本共识度。这里仅列举几个典型分期法。

1、以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为中国古代音乐史之下限,用政治分期法划分为三大时段——中国近代音乐史(1840-1949);中国现代音乐史(1949-1976);中国当代音乐史(1977-至今)。

2、以1840年为上限,把1840年到1949年划分为中国近代音乐史,1949年至今为中国现代音乐史。从汪毓和的《中国近现代音乐史》中可以看出。

3、用中国古代音乐史的“断代”分期法,把中国近现代音乐史分为两个部分——中华民国时期的音乐、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音乐。

4、把20世纪看作是一个整体,直接作二十世纪中国音乐的分期研究。如在张静蔚《关于二十世纪中国音乐的研究构想》中,把近现代音乐史从社会政治历史的简单依附中独立出来,把音乐自身发展的阶段完整性作为主要研究对象。

综上所述,中国近现代音乐史的历史分期问题仍处在百家争鸣的阶段,但是我们至少可以确定一点,即这段音乐史的基本时间段是固定的,最早的上限是1840年鸦片战争,但也有的上线是在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也有1900年20世纪开始。但是毫无疑问,其时间下限是最为明确的。

结  语

现代“中国音乐史”形成和建立的一百多年中,“分期”作为一个关键且持续的热点问题,需要一代代学者不断地努力探索。本文通过对中国古代和近现代音乐史的分期加以综述,希望能够通过对“分期”的学习思考,加深对其的认知,同时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

注释:

① 陈其射.我对中国音乐史分期的认识[J].音乐研究,2009,04:9-12.

参考文献

[1] 程兴旺.中国近现代音乐史分期的若干问题[J].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13,(01):76-81.

[2] 费师逊.关于中国音乐发展史中可作六个音乐文化分期的思考[J].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10,(04):44-49.

[3] 蒲方.中国近现代音乐历史分期的特殊性及复杂性[J].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12,(04):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