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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阴阳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2020-10-21李旭颖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8期
关键词:内容工程建设

李旭颖

一方面,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市场,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招标投标的项目领域,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签订两份合同的情况经常发生,一般来说,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阳合同”,把实际履行的合同或补充合同称为“阴合同”。另一方面,建设工程由于工程量比较大、涉及的金额来往多,很多公司都试图通过订立阴阳合同来逃避税收,那么这样的阴阳合同是否有效?本文以案例为基础,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阴阳合同”的认定与效力问题。

一、基本案情

A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住宅楼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招投标前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先行就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2014年3月,双方就谈判内容订立了《某小区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B建筑工程公司在公开招标中中标,并于2014年8月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了中标合同,该中标合同对工程项目性质、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均作了详细的约定,并将中标合同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2015年底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但双方对于用哪一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存在争议,2016年3月,B建筑工程公司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A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应按标前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标前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履行,而中标合同只是作为备案用途,不能用于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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