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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权责一致”原则

2020-10-21罗潇

西部学刊 2020年15期
关键词:内部治理利益相关者高职院校

摘要:高职院校特有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注定了其内部治理离不开外部主体的参与,内外主体共同成为内部治理中的利益相关者。但现实中逐利而忘责的现象普遍存在,于治理不利。权力的行使和利益享有,应当与职责的履行相一致,有权必有责,履责应有权,权责一致,这是高职院校内部治理“法治”时代的必然要求。高职院校应通过完善制度、设置正当程序、科学考评和失职追责,共同打造“多元参与、民主协商、程序透明、治理高效”的现代治理体系,提升内部治理能力和效益。

关键词:高职院校;内部治理;利益相关者;权责一致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0)15-0061-03

当前,在高职院校内部治理中有一种奇怪的现象:校内治理要么完全脱离校外有益因素,要么不停问计于企业、行业或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参与治理的主体有的带有利益驱动,无论是校内学术委员会的参与,还是校外校企合作、现代学徒制、订单班等,无利不予考虑。有的学者称这些人为“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因其都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责任”的存在。在高职院校内部治理中,不仅无法回避校外有益因素的介人,吸纳优秀人才参与内部治理,而且也不能忽视责任,因为这有违“权责一致”的法治精神。

一、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外部需求性

作为一种类型化的高等教育,高职院校在治理中必须借助于外部因素,这是高职院校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高职院校要培育“德技并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合格有用”的人才,离不开“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离不开一切有利的社会资源和社会要素的参与。对于内部治理而言,院校党委要实现决策的科学性,以院、校长为代表的行政管理权谦抑的适度性,教授的学术权力的限度性,学生参与治理需求度,这几个方面的平衡,没有外部的有益介入和以第三方视角的评判,无法真正实现治理的“多元化利益诉求”平衡。所以,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离不开外部因素。

例如,高职院校党委在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时,为保证科学性、实效性,需要借智校外的专家学者、企业精英、社会名流,尤其是行业、企业专家,尤显必要。院、校长在领导全校教职工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过程中,是否遵循了人才培养的规律,是否培养了企业需要的人才,需要第三方的科学评判。以教授为代表的学术团体,要从事科学研究、培育合格人才,也需要第三方的参与。高职院校的类型化发展路径,决定了其学术研究的“应用型”,纯学术探究不是高职院校的努力方向,也不是高职院校科研追求的目标。校企协同配合,强化技术攻关,凸显科研的实用性和技术性,这需要外部因素的大力介人。

二、外部介入的“利益性”

按,照高校治理结构通说理论,高职院校的治理包括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内部一般包括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参与权学习权,分别以党委书记及校(院)长、教授和广大学生为代表,分别对应着党组织系统、行政系统、学术系统和社群系统。外部主要包括政府、企业、行业和知名专家学者。治理,意味着多元,表现为主体间的多元性、客体或对象的共同性、过程中的协调性,相对于管理与统治而言,治理就是一种由共同目标和多元主体参与支持的活动与过程。在高职院校内部,有学校领导层、中层干部、一般管理人员、教师、学生,他们分别通过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院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团學代表大会等参与学校内部治理,积极表达各自利益群体的理念或价值选择,实现自己合理的利益诉求。所以,内部治理实质就是“利益相关者的对各自利益诉求实现的一种有效博弈”,体现出极大的“逐利性”和“权益性”。

外部因素介入高职院校内部治理,一般通过理事会、董事会或咨询委员会等,将党政官员、企业家行业名流、知名学者等吸纳其中,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咨询;在专业设置方面,通过教学指导委员会,以校企合作的方式,采取订单班、学徒值班等形式,将企业行业与学校密切相连,共同培养人才。企业的营利性,必然伴随利益的需求性,而且是实实在在的利益呈现。当然,随着“放管服”政策的全面实施,政府参与更多的体现是指导、服务、督促与监管的性质,此为例外。

三、权责一致性

尽管并非所有的外部因素嵌入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之中都是为了利益,但是绝大多数主体,尤其是企业,趋利是必然的。只有让参与主体感觉到有利可图,合作才会深入和持久。但从法的角度而言,参与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主体利益诉求,就成为“权利”或“权益”,进入法律所调整和规制的领域,权利、义务与责任三者必然会牵连在一起。

(一)有权必有责

对权利的诉求,应该伴随相应的义务要求。一旦应履行的义务,或承担的职能职责不当或不能,必然伴之责任的跟随。在高职院校内部治理中,政府企业行业、社会中的知名学者行业专家、社会名流等受邀进入院校专家委员会,他们利用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所掌握的资源,为院校党委决策出谋划策,提供科学的方案和切实可行的措施,付出应该有所得。但是,在享受利益的同时,他们应履行基本的职责,尽其所能为学校发展贡献智慧,为工学结合提供机会,为学生实习实训提供场所,为教师锻炼提供基地,为科研合作提供平台。这是他们应尽之责。只有履行了相应责任,才能享受合适的利益。如果仅是签签协议,拍拍照,合合影,营造政行企校空前合作的虚假繁荣,这就是严重的失职和失责,应当受到谴责,严重的应该给予法律上的追责和行政上的问责。同理,在高职院校治理中的行政系统学术系统内,在外来因素介人中,也应当遵循“有权必有责”的法治要求,“坚持权利和责任匹配原则,行业专家在受聘期间如果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则高职院校有权追究其责任,主要包括减少薪酬、提前解除受聘合同以及永久不再聘任等。”凶坚持在引入之前,必须明确对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拟定基本职责范围,明确履职履责的程序,避免行为失范,影响治理实效。

(二)有责应有利

“逐利”是企业的本质属性,要真正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积极构建全面深度融合的校企合作关系,不但不能讳言利益,而且要善于直面利益。合作的辛勤付出,应当得到合理的权益回报。履行了义务,承担了责任,就应当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时给付相关的报酬,或及时兑现对方的合理诉求。有责应享受必要的利益,除非对方主动放弃,或于法不允许,这是治理法治化的应有之义,也是合作共赢的应有之义。如果辛勤付出没有相应的利益回报,绝大多数会引发不良的连锁反应,或终止合作,或绝无下次。这也是当前高职院校内部治理、校企业合作工学结合“校热企冷”的主要原因。企业看不到可持续的利益,就必然失去再合作的动力。专家学者行业大咖、企业大腕社会名流等,在参与高职院校内部治理过程中,只要他们尽心尽责了,就应当按劳索酬按约付酬。这是完全履约的法治要求,也是可持续合作的重要基础,有助于实现双方互利互惠的共赢目的。

(三)权责应一致

权益和职责,应当保持对应一致。失去了当事人追求的利益,即便是一场精心准备的专家咨询会,也可能会变成无足轻重的茶话会、座谈会。但是,如果仅逐利而行,无相应的义务相随、责任相苛,对有权者而言,可能擅自用权,独断专行;对于利益相关者而言,可能逐利忘了本职;外部介入的专家名流、企业大咖们,可能因无责而信口开河,影响高职院校党委、行政领导的科学决策。所以,利益相关者在参与高职院校内部治理时,不仅要在利益博弈的基础上共商共议,而且还要与各自的职责相匹配,承担应当履行的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一致,提高治理的針对性和实效性。

换角度来看,苛之于义务和责任,权责一致会促使治理参与主体谨慎行权力,合理求权利,确保高职院校的党委书记、院(校)长、教师学生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在自己的职权和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责,合法求权(益)。例如,学校应出台相应制度,明晰的权力边界,明确应担责任,释明法律责任,有助于党委书记履职尽责;院、校长也会因职责驱使,而积极履行党委会决议,这样党委领导下的院、校长负责制才能有效落实,领导班子才会注力全心于学校事业发展上,做到党政同心、同向同行,确保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建立有效机制

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对正当利益或权益的追求,有可能会使利益主体有意无意的忽视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担当。要真正让参与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利益相关者有“利”可保,有“责”可当,就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机制,用制度约束,用机制保障。

(一)制度约束

高职院校应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办学理念、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建设需要等,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如学校治理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文化建设委员会等。对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议事规则等进行明确,对参与主体履职、履责进行科学界定,利于参与者明晰责任,知晓义务,共推有效治理。同时,在建立和完善制度的基础上,辅之以畅通的运行机制,促进高效治理。如设立办学理事会辅助党委决策、质量管理委员会统筹监督。通过章程建设、信息公开、培育组织文化等途径,实施有效治理国。司时,坚持依法行事原则。对事关学校发展全局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从法律中找依据、找手段、找办法,善于用法解决问题、调节关系、维护权威,保证决策符合法律规定,经得起实践检验。

(二)程序制约

正当程序是权益保护的最佳利器,也是落实责任的有力工具。在多元、协商为核心要义的治理中,利益参与主体的多元,决定了诉求的多元、逐利的多元、博弈的复杂,完善的程序必不可少。为了提升决策的科学性、行政的高效性、学术的自主性和参与的积极性,应全面落实程序要求,用程序约束权力,用程序引导逐利,用程序指导学术。如:党委会在行使重大决策权之前,必须依据党委议事和决策规则,明确程序和职责。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对党委的决策权进行合理的规制,确保院校决策的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实效考评

治理效果如何,机制是否完善,制度是否完备,目标是否实现,学术自由权可否有保障,学生参与权、知情权可否实现,等等,这些关乎高职院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实效需要进行科学评判。可以通过设置发展战略、制度体系、项目申报与完结科研攻关、服务社会、就业率、校企合作融合度、校内投诉与信访率等核心要素和关键指标去分析和评判,以此界定高职院校内部的治理实效性状况,评判相关利益主体的履责尽责情况,让数据说话,让业绩显能,以此倒逼权力的行使者、权利的追逐者积极履责、主动作为,使权益享有与责任承担相匹配,促进高职院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当然,为了保证考评的公正性,在进行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评估时,应将其交给具有评判资质和评判能力的社会评价机构去做。

(四)失职追责

在中国高校治理中,鲜有党委书记、校(院)长、教授等因履责不当而被追责的,除非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这就易导致少数权力行使者,或胆大妄为,无所顾忌;行政执行者,态度强硬,行事蛮橫,俨然衙门;教授学者为了职称、为了科研项目,课堂放水,敷衍塞责;普通师生,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漠不关心。这将严重影响学校的发展和育人水平的提高。“有权必有责”的“权责一致”的法治要求,需要对治理主体的失职行为进行追责,通过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让权力有所收敛,服务态度改变,使教师能安心教学,学生有机会参与治理,积极打造“多元参与、民主协商、程序透明、治理高效”的现代治理体系。

追责的方式可以多样化,既可以用经济的手段,也可以非经济的手段;既可以小范围内公布,也可以在大范围内公告。要让参与高职院校内部洽理的各种利益主体(含来自外部的知名学者、著名教授、企业大家、社会名流等)都能感受到“责任在身”的压力,从而积极履责主动作为。

五、结语

权利与义务、权益与职责,是一对孪生姐妹。在法治昌盛的时代,依法治校已经成为当今包括高职院校在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完善治理体系、提升内部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权责一致”的法治要求,需要我们在内部治理中,既关注博弈的利益,也更需要关注职责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利用责任,促使利益相关者积极履责,积极主动作为。同时,通过“权责一致”的严格遵守,将“法治的精神”和“法治的意识”通过治理过程中的民主协商而贯彻始终,促进依法治校的深入推进。

参考文献:

[1]李旭炎.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6.

[2]万友根,徐世健.高职学院内部治理的行业专家参与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35).

[3]刘涛.共同治理视阈下公办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的实践探索[J].职教论坛,2013(18).

作者简介:罗潇(1971-),男,汉族,四川邻水人,法学博士,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工作部部长、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教育法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责任编辑:王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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