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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案件中取款人的行为定性

2020-10-21吴高飞张德沐徐莉莉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8期
关键词:微信

吴高飞 张德沐 徐莉莉

一、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先后与“阿明”“六哥”“马哥”(均身份不明)诈骗分子相识,为对方提供银行卡实施诈骗,事后帮助提现并从中获利。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明知可能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及向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等人购买的手机卡和银行卡出售给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并从中获利5700元。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明知可能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手机卡及9张银行卡给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并出售一个微信号给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并从中获利2850元。其中,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参与诈骗作案3起,涉案金额173310元;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参与诈骗作案2起,涉案金额96510元;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参与诈骗作案2起,涉案金额96510元;犯罪嫌疑人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8400元,犯罪嫌疑人欧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8400元。具体分述如下:

第一,2018年12月3日,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冒充被害人孙某某的朋友季某某的身份,以帮忙办理海员证需要帮忙支付相关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的信任后,让其联系深圳代办机构“陈主任”(身份不明),由“陈主任”指示被害人孙某某向指定银行卡账户(粟冲名下,实际使用人犯罪嫌疑人陆某某)转账共计76800元。其中38400元转至犯罪嫌疑人陆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后,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将赃款经银行卡、微信多次转账,最终转至犯罪嫌疑人欧某微信后取现,犯罪嫌疑人陆某某非法获利3840元,另有38400元被犯罪嫌疑人原某某取现并交给诈骗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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