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借条行为如何认定
2020-10-21杜先祥胡庆翠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8期
关键词:钥匙
杜先祥 胡庆翠
[案情]甲与乙、丙和丁合谋做全款车抵押贷款生意,由乙出身份,丙联系购车,丁出资,共同购买一辆轿车,车辆登记在乙名下,乙给丁出具借条。后以车贷款未果,丁提出将车辆过户给自己,借条还给乙,四人协商未果,后丁准备将车开回山东。甲得知消息后,告诉乙和丙,三人合议偷出车子相关资料和钥匙,并换掉借条。于是甲用假借条换取了真借条,又让董某某到丁的住处偷出了车辆手续及钥匙,交给乙和丙,三人将车开走。次日甲从董某处拿回车辆手续及钥匙,与乙将车开至二手车市场,以8.1万的价格卖掉,甲、乙各分得4万元,甲将真借条交给乙,乙将借条撕毁,后丁发现车辆被盗借条被换。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借条本身体现财产权性权利,导致他人债权消灭。甲盗取借条,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丁在发现借条被换后,提起了民事诉讼,在证据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认定债权存在,判决返还财产。丁的权利已经得到法律的保护,无需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速递]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财物”包括私人占有的财物和公共财物。实践中,对“财物”的认识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实体财物,已经将“财物”理解扩展到相关财产性利益。借条本身不具有实体财物的价值,只是财产性利益的一种凭证,借条灭失不等于债权灭失或失去控制,法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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