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案件定性评析
2020-10-21陈斌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8期
陈斌
一、基本案情
(一)2017年9月25日,犯罪嫌疑人毛某、郭某、王某、王某某、应某在某投资公司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前来借款人民币2万元的被害人黄某,使黄某在不知道借款合同具体内容及法律后果的情况下,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其的书面材料。在扣除“GPS安装费”“中介费”“家访费”等费用后,黄某实际收到借款本金人民币17350元。2017年11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单方面认定黄某违约,将黄某的大众轿车私自开走,并以卖车作威胁要求黄某支付“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黄某支付人民币21500元后赎回车子。
(二)2017年12月4日,犯罪嫌疑人毛某、郭某、王某、王某某、应某在某投资公司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前来借款人民币5万元的被害人戚某,使戚某在不知道借款合同具体内容及法律后果的情况下,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其的书面材料。在扣除“GPS安装费”“中介费”“家访费”等费用后,戚某实际收到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2017年12月31日,犯罪嫌疑人单方面认定戚某违约,将戚某的宝马轿车私自开走,并要求戚某支付“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在与戚某协商过程中,毛某、郭某、王某、王某某、应某又单方面认定戚某欠款逾期,将浙J8PG57宝马轿车变卖,所得资金人民币13万元被5人平分。经估价,浙J8PG57宝马轿车价格为人民币27万元。
(三)被害人屠某借款5万元,实际收到4.6万元,后犯罪嫌疑人单方面认定屠某违约,将屠某的丰田轿车私自开走,并以卖车作威胁要求屠某支付“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屠某支付人民币6万元,另出具了1张5000元的借条后赎回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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