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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伤人预备犯的刑事处罚

2020-10-21梁春程彭曦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8期

梁春程 彭曦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潘某因感情问题对被害人邱某(系潘某男友)产生不满,为泄愤,潘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结识被告人张某某,双方谈妥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由张召集人手对邱实施伤害,并要求致使邱达到终身残疾程度。嗣后,潘某向张某某先行支付路费人民币1300余元,张某某则纠集了被告人魏某、同案关系人李某、余某(李、余二人另案处理)先后抵沪。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根据潘某提供的地址至邱某居住的某别墅小区进行实地踩点,并用手机拍摄邱某汽车的照片传输给潘某,获得确认。同月27日,经人举报,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某、魏某,被告人潘某接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三人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二、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的定性,司法实务部门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犯罪未遂。本案三名被告人之间雇凶关系已经成立,且进行了确认汽车牌照等踩点行为,对邱某的人身安全已经造成了危险,此时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犯罪未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故意伤害犯罪预备状态,应当免除处罚。被告人踩点的行为仅仅是为了犯罪制造条件,尚未进入到着手阶段,对法益也未造成现实的危险或危害,是典型的犯罪预备。故意伤害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为轻伤以上伤害,本案尚处于犯罪预备状态,故应当适用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被告人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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