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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工骑车上班进入厂区后摔倒的事实认定

2020-10-21王晓平张昊天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8期

王晓平 张昊天

一、基本案情

聂某原系某矿业公司所属物资公司北区仓储库仓库班职工,从事值更门卫岗位,该岗位的职责为:负责仓库班备件库区物资、人员、车辆出入库的登记审核及夜间库区巡视看护工作。某矿业公司《值更门卫岗位规程》对交接班制度作了“交接内容及标准”规定:双方交接班时要面对面,交接辖区的技防设施、物防设施、消防器材、基础台账、安全隐患、重点工作、卫生等,并共同签认。2015年5月21日,聂某的工作时间应自当日18时至次日7时30分。当日17时40分许,聂某骑摩托车上班进入到厂区内部后,因道路上有石渣子(磁滑轮)驾驶不慎摔倒后受伤。5月27日,医院为聂某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为:“左外踝骨折,左足第1楔骨撕脱骨折,左踝软组织挫伤。”后,聂某以其在5月21日所受伤害两次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一次以属于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为由,第二次以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为由,某区人社局两次均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聂某不服第二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某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聂某在向某区人社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中明确承认其于2015年5月21日所受伤害是本人骑摩托车在上班途中自行摔倒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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