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规则与衔接机制研究
2020-10-21俞蕾黄潇筱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8期
关键词:环境
俞蕾 黄潇筱
摘 要: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其自身的价值属性和功能定位,因此探索确立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及庭审模式在内的规则体系具有现实意义。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亟待理顺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关系,并建立衔接机制,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修复标准与认罪认罚从宽标准、修复生态和治理环境费用的追偿与使用管理等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证据标准 衔接机制
从2016年9月26日起,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开始对上海市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一审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与刑事管辖相对应,上海铁路检察院于2018年7月成立第五检察部,专门负责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包括本市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文围绕上海铁检院近年来办理的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展实证研究,探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定位、证据规范、制度衔接等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定位
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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