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监护侵害案中撤销监护权的适用

2020-10-21孙萍尤丽娜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8期

孙萍 尤丽娜

摘 要:监护人遗弃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办理监护侵害案件,应以未成年被害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尊重并听取其意见。监护人犯罪后明显悔罪,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检察机关在建议对其宣告缓刑的同时要加强对监护人适用附加禁止令的探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同时引入专业社会支持力量,督促和帮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关键词:遗弃未成年人犯罪 撤销监护权 强制亲职教育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甲(女)于2005年结识何某某,此时双方均已婚。2006年1月,二人发生性关系。同年10月10日,王某甲产下王某乙。之后,王某甲离婚。2013年1月4日,经鉴定不排除何某某为王某乙的生物学父亲。2013年5月27日,经S市C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乙随母亲王某甲共同生活,何某某支付抚养费。2013年8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将王某乙(时6周岁)遗弃在C区人民法院。同年9月初,经多方联系协调王某甲将王某乙接回暂住地抚养。2015年2月15日,王某甲再次将王某乙(时8周岁)遗弃在C区人民法院门外,后再未出现,王某乙被先后安置于S市H区儿童康健院以及C区敬老院。2018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S市M区被公安机关抓获。[1]

一、撤销监护权程序的启动

(一)国家亲权理论下的撤销监护权

撤销监护权源自于国家亲权理论,布莱克法律辞典将国家亲权解释为国家对未成年人和其他法律上无行为能力人的一般监护权。这种国家的一般监护权,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国家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职责;二是当父母亲权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不履行、无力履行或者履行不当时,国家亲权可取代父母亲权;三是国家亲权履行时要保证儿童利益最大化。……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