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
2020-10-21陈颖薛静怡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8期
陈颖 薛静怡
摘 要:对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确定应采取实质解释,当发生的事件能够表明相关重大事项已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并具有转化为现实的高度可能性时,方可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的起点。对于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应当认可其具备证据能力,但刑事审判中仍需进行二次判断,对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审查。为了更好地界分内幕交易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刑法应寻求与证券法的适配,提高“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探索实施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程序同步并行的司法机制。
关键词: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 敏感期 行政认定 行刑界分
2020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实施。此次修订中公认的亮点之一就是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体现在第十三章“法律责任”中。该章具体列举了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且在第21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学者认为,此次证券法的修改堪称是同刑法在1997年结交后的“第二次握手”。[1]
新证券法在第51条、第52条、第80条第2款和第91条第2款中,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范围做了较大修改,尤其第191条大幅度提高了对从事内幕交易的罚款额度,此次对内幕交易处罚的调整,进一步凸显了近年来证监会持续性地对内幕交易的强化监管与重点打击。反观刑法领域,除了2009年发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对内幕交易罪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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