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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追诉时效延长的适用

2020-10-21陈岑林峰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8期

陈岑 林峰

摘 要: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适用刑法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必须同时满足时间条件和行为条件。在具体条款的理解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包括以事立案和以人立案,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应限制为积极的、明显的逃跑或者藏匿行为,不包括不投案自首等消极不归案行为以及毁灭、伪造证据等干扰侦查行為。被害人提出控告必须针对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既包括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形式上的不立案,也包括公安机关迟迟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立案决定的未立案。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追诉时效 逃避侦查

一、问题的提出

追诉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致使追诉期限无限延伸的制度。[1]我国刑法第88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了刑事案件追诉时效延长的两种情形: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为贯彻依法严厉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精神,公安机关不遗余力地深挖彻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涉嫌参与的全部犯罪,检察机关也高度重视余罪漏犯线索的排查和监督,从而使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在很多旧案或积案中得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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