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合理认定
2020-10-21樊奕辰
上海房地 2020年9期
文/樊奕辰
“权属存在争议”状况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颁布实施时便已存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要求,存在权属争议的房屋不得进行转让。201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从行政登记角度再一次强调了权属存在争议的不动产不得办理物权登记。因此,房屋权属清晰是允许进行物权变动的前提之一。近年来在法院审理的房屋行政登记案件中,以“权属存在争议”为争议焦点的案件占据了较大比例。然而,尚没有法律法规对“权属存在争议”的理解与适用提出规范且统一的判断标准与执行路径,对于哪些情形属于权属争议也没有加以规定。因此,有必要对“权属存在争议”一词的认定与适用进行探究和分析。
一、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认定现状及困境
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权属存在争议的房屋不得办理登记。因此,明确“权属存在争议”的认定标准,是关系房屋能否发生物权变动、真实权利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的关键环节。然而,由于目前尚不存在明确的权属争议认定标准,法律条款操作性有限,导致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将权属争议纳入审查范围。同时,这也导致法院在面对房屋权属争议案件时,作出的解释不尽相同,不可避免地产生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一)法院对权属争议案件的同案不同判
以孙某与沈阳市房产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纠纷一案为例,一审法院认为,权属争议应当理解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职权告知的争议,当事人个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主张的权属异议不能构成登记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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