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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学视角下被害人问题的探讨

2020-10-20袁婧甜

锦绣·中旬刊 2020年4期
关键词:探讨研究

袁婧甜

摘 要:刑法部门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系统化最高的部门,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科学,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随着刑法理论的完善,刑法中的每一个定义都应当被重视起来,并加以准确的研究,本文分析了在刑法学视角下的被害人问题,对被害人问题在刑法学中的界定、地位分析和影响因素进行简单探讨,旨在为完善刑法学理论做出一定的贡献,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刑法学视角;被害人问题;探讨研究

引言

在犯罪学中,关于被害人的定义被广泛使用,犯罪学对于被害人的问题研究比较多,在刑法学中,“被害人”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但是被害人的定义被广泛用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在刑法学视域下,研究被害人问题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其对完善中国刑法理论界定刑罚权具有很深的意义。

1、刑法学和被害人问题

被害人在犯罪学中的定义如下,其是指因为犯罪行为,公民、个体或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个体和单位。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刑罚和犯罪,对被害人定义的界定并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犯罪学定义的“被害人”,和刑法学定义的“被害人”存在着差异性。举例来讲,A偷井盖,导致B在散步的时候,不小心掉入井里摔断了腿,那么就说明A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A反抗了国家的现行秩序,那么就是一种犯罪,无论B是否掉入井里,偷井盖的行为都会导致国家权力和公共利益的损害。如果没有B掉进井里这一事件,“偷井盖”在犯罪学中可以定义为被害人的国家权力,在刑法学中并不适用,换言之,刑法学中所定义的被害人,国家和国家权力并不包含在内,只有B才算是被害人。

2、刑法学对被害人问题的界定

根据刑法对犯罪概念的理解,犯罪的实质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就是说,被害人是存在于社会中,并是社会的构成部分,因此刑法中犯罪的概念,本质上就是肯定了刑法犯罪对社会存在危害性。为了更好地确定被害人概念,刑法学可从三方面对被害人问题进行界定:

第一,以侵害的对象界定,在犯罪学范畴下,如果对社会的权益造成的侵害,那么就是犯罪。但在刑法学中,如果是对社会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即可认为没有被害人概念,也就是犯罪行为没有对某一个人产生侵害。

第二,以侵害行为进行界定,根据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受到的侵害行为可将被害人分為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刑法对犯罪者的处罚是根据其对被害人进行的侵害程度判断,如果受到的是间接侵害(没有受到犯罪过程的直接侵害),那么犯罪学中的间接被害人就不是刑法学中所研究的被害人。

第三,以侵害的客体进行界定,在刑法学中,犯罪人受处罚轻重的依据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就是在犯罪过程发生的时候产生的损失,考虑部分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精神打击远远大于肉体打击,所以说侵害客体为精神和思想的时候,也是需要定刑处理的。

3、刑法学中被害人地位分析

3.1 犯罪对被害人的权利产生侵犯

虽然刑法学中对被害人的界定相对模糊,但是很多条款都界定了被害人的内涵。侵犯国有财产,劳动群众、公民私有财产和公民权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在某些情况下,犯罪人对劳动群众和公民的权利造成侵害,劳动群众和公民就是被害人。

3.2 被害人的产生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

犯罪的实质就是发生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且对社会成员的某一具体的权利造成侵犯,犯罪学中的犯罪是通过破坏国家管理权力和侵犯社会成员的权利造成的,并且实际上是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而在刑法学视角下,被害人一旦产生,就一定能证明犯罪事实发生了。

4、刑法学视野下被害人问题的影响因素

4.1 对发挥刑罚功能的影响

毫无疑问,伴随着犯罪发生,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创伤是非常严重,会致使被害人心理极度愤懑、痛苦。因此,刑法必须发挥自身的补偿功能和安抚功能,这样才能有效体现国家公权力。如,对B来讲,只有将A严惩,并支付其因为受伤造成的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才能安抚被害人情绪、平息B心中的报复感情。

4.2 对刑罚目的的确立产生影响

对被害人问题的解决,需要发挥刑罚功能对被害人造成补偿,同时发挥刑罚的目的。在看到曾加害自己的人的时候,被害人心中是痛苦的,这是人的天性,不可阻挡。倘若刑法进消除了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但没有平复被害人的情绪,很可能令被害人以个人犯罪的形式,从被害人转为加害人。如,B如果觉得法院对A的惩治力度不够,屡次反映没有结果,如果B是一个非常极端的人,那么就可能在出院后,以不法行为报复A,成为加害人。

5、结语

总而言之,在刑法学视角下,并没有严格定义受害人问题,受害人存在,犯罪行为一定发生,但是犯罪行为发生则不一定存在被害人。为了更好理解,本文以举例形式讲解,但如果举例不当万望见谅。在刑法学实际的研究中,需要着重强调对被害人问题的分析,如此一来更有利于形成刑事法治模式,完善刑法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1]蒋凯.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的实证分析[D].淮北师范大学,2019.

[2]王焕婷.被害人自陷风险中的刑法归责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3]李晋杰.刑法学视域中被害人问题探讨[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5,31(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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