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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企业资产与刑事涉案资产高度混同时对资产处置的几点思考

2020-10-20高秀峰

西部论丛 2020年7期
关键词:破产重整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我国法制体系的完善,企业的破产重整逐步增多,而破产重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情况均会出现,在破产重整程序下,如何区分破产财产和违法涉案财产的问题将会突出,本文梳理了相关内容,对此作出了思考。

关键词:破产重整;破产财产;涉案资产;资产处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遍地生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成为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越来越完善,我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越来越多的陷入了困境,而民营经济破产重整也随之登上了舞台。在民营企业尤其大型民营企业在改革开放之初,往往法律意识淡薄而在市场经济不规范时期伴随着刑事犯罪问题,在大型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中常涉及企业刑事犯罪问题,现在就破产重整企业资产与刑事涉案资产高度混同时对资产处置的几点思考:

一、破产重整企业资产与刑事案件资产处置的价值取向不同。

1、破产重整企业资产的价值是通过重整程序充分挖掘资产的市场价值,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社会各方利益最大化和公平受偿。

破产重整程序的价值在于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下,启动破产保护程序,通过对破产企业资产资冻结、查封的解除,阻却外部债权人的分食,使破产重整企业的资产权利限制得以暂时解除。充分挖掘破产企业资产和生产体系的市场潜能,通过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充分激活企业资产和生产体系的市场价值,从而实现破产企业凤凰磐涅,浴火重生。实现最大程度的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实现当地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和企业职工队伍就业,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社会各方利益的充分保护。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破产重整财产的确定和资产市场价值充分的挖掘,通过深度挖掘破产重整企业资产和生产体系的市场潜能,激活企业资产和生产体系的市场价值,从未实现债权人、债务人、职工以及社会各方利益的最大化。破产重整企业资产是实现各方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而破产重整程序的目的是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和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2、在刑事程序中对于涉案资产处置的途径和价值取向。

在刑事程序下,对于涉案资产处置的途径为对受害人退赔、没收违法所得,对于企业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资产等刑事处罚。

在刑事程序中,因刑事被告人违反国家的刑事法律规定,破坏了国家、社会、自然人需要维持的正常秩序,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核心目的在于追究刑事责任。在该刑事程序中,因被告人犯罪所取得的资产为违法犯罪所得资产,该资产的取得是建立在被告人违法犯罪基础上的,在追究被告人犯罪过程中有查扣的赃款赃物的,该赃款赃物特定化后属于受害人的,应当将该赃款赃物通过刑事退赔程序返还受害人。对于被告人犯罪所得的不特定资产及其产生的收益,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没收,对于受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有权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诉讼予以解决。上述结论的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程序中,对特定涉案资产通过退赔程序返还被害人是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体现,通过追缴涉案资产及其收益,是打击被告人犯罪行为的重要方面。故在涉案资产中,对被害人特定资产通过退赔程序予以返还,对于涉案资产形成收益应当予以沒收、追缴。对于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致使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被害人应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其合法财产中赔付,以实现其权利救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只是在刑事程序中附带完成。

综上,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犯罪所得资产中有受害人特定资产,该资产应通过退赔程序返还受害人;对于涉案资产形成收益应当予以没收、追缴。如果该资产中没有受害人特定资产,但对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应当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二、在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下,刑事案件中对于刑事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产”等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民事赔偿责任发生冲突时,应优先偿付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综上,对于明确的赃物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不能明确的,但受害人有损失的应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刑事案件的经济类处罚与民事责任相冲突时,应当以民事赔偿为优先选择。

三、当民事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破产财产与刑事程序中涉案财产冲突时,应如何处置

1、如果破产重整企业(即刑事被告人)资产与刑事犯罪涉案资产混同,因破产重整企业(即刑事被告人)资产不足以偿付民事责任债务进入破产程序,在刑事程序下,无法对其资产予以罚款、没收等刑事处罚措施。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在被告人(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时,应优先支付民事责任后才支付刑事处罚。

在破产重整程序下,因企业资产资不抵债,即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支付所有对外的债务,即使企业涉及犯罪,对企业处以刑事罚款、没收财产等刑事处罚,在破产程序下,该刑事罚款、没收财产等处罚也无法予以执行。

2、在破产程序中,如果破产重整企业(即刑事被告人)资产与刑事犯罪涉案资产混同,该混同的涉案资产不宜退赔给受害人或依法追缴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二)责令退赔。也就时说该退赔需要在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定书中予以载明退赔的才可以在刑事程序下退赔,而要在刑事程序下退赔,必须是受害人资产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被特定化,也即受害人资产可以被特定化且易区分。如果无法特定化,涉案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按照民事执行程序执行,也即属于一般的民事程序,在破产重整程序下,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无优先赔偿的明确规定。

另外,2009年5月26日法发[2009]35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或者涉及追缴赃款赃物的判决应当中止执行,由相关权利人在破产程序中以申报债权等方式行使权利;刑事判决中罚金、没收财产等处罚,应当在破产程序债权人获得全额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执行”。

该司法解释不仅适用于证券公司,而且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在破产程序中刑民交叉涉及财产部分遵循的原则是所有债权人都经过破产申报程序使得债权得以救济,而不区分是否是刑事被害人;即便对刑事程序中确认的赃款赃物也应当中止执行,将赃款赃物一并列入破产财产参与所有债权人的分配。

综上,当民事破产程序中破产重整企业资产与刑事程序中涉案资产予以混同时,对于受害人特定资产可以按照退赔程序返还,对于其他不特定资产应当在破产程序下公平受偿处理。

四、破产重整企业多涉嫌骗取银行贷款罪,该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资产与企业资产高度混同,不宜在破产重整程序之外单独对资产予以处置

1、犯罪所得资产与企业资产高度混同,刑事犯罪被害人其资产未特定化,其自身也是破产重整程序的债权人,其权益可以通过破产重整程序予以救济。

涉嫌骗取银行贷款罪,该二个犯罪行为均系被告人在银行融资过程中形成的,被告人因該犯罪所获得的资金均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和对外投资中,该犯罪所得资产与企业正常经营贷款、自有资产完全混同,不具有特定性,不可分割。在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下,也都是破产重整程序下的债权人,其因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失提起的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应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在破产程序下予以救济,故不宜也无法对该受害人在破产程序外单独向其退赔。

2、破产重整程序是通过重整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社会各方的利益最大化,追求的是整体社会效果;刑事打逃是对个案犯罪行为的追究,个案的犯罪行为的追究应让渡于社会效果的追求。在司法实践中,山西、山东大型合并重整案件均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下公平受偿处置的。

综上,在破产程序下,破产企业涉及刑事犯罪的,除涉案资产能特定化退赔受害人外,均应将破产财产和刑事追究资产统一在破产重整程序下,通过重整程序,最大的挖掘其潜能,在所有债权人中公平予以受偿为宜。

作者简介:高秀峰(1978年10月—),男,汉族,山东费县人,北京德恒(济南)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民建山东省委直属七支部主委、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整研究会理事、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律师团副秘书长、山东省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济南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主办了山东昌华集团等九家公司合并重整案件、山东大王金泰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四家企业合并重整案件、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一家企业合并重整案件,其中,东辰控股集团曾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山东省工业企业100强,中国石化100强,且涉及多起违约债券,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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