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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垃圾分类机制研究与制度构建

2020-09-24李儒群

关键词:制度构建垃圾分类监督

李儒群

【摘  要】垃圾分类制度在长沙市得到普遍推行,但即将进行的大刀阔斧的改革在2020年却受到疫情的影响,制度的进一步推行受阻,垃圾分类面临诸多的问题。因此,从垃圾分类制度运行“机理”的角度对垃圾分类制度进行剖析,提出新形势下垃圾分类制度的构建思路显得尤为必要。

【Abstract】The waste classification system has been widely implemented in Changsha City. However, the forthcoming drastic reform has been affected by the epidemic in 2020, the further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has been blocked, and waste classification is facing many problem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analyze the waste classification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peration "mechanism" of the waste classification system, and put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ideas of the waste classification system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关键词】垃圾分类;制度构建;监督

【Keywords】waste classifica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X79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0)08-0097-02

1 长沙市垃圾分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20年长沙市将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实行垃圾分类,这是破解城市“垃圾围城”的重要举措,也是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有力抓手。但是垃圾分类理念在实施过程中却只能差强人意,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

按照住建部的要求,2020年我国要在46个重点城市建立起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长沙市作为46个城市中的重点城市之一,对于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的建立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将2020年定为了“垃圾分类提升年”。不过相较于我国一线城市,长沙在垃圾分类方面的工作还是稍显逊色。下文就其原因进行了具体分析。

1.1 长沙市垃圾分类启动晚,基础设施薄弱

2020年5月20日,从市城管执法局获悉,目前全市居民小区已投放分类垃圾桶18万余个,主次干道更换其他垃圾(干垃圾)和可回收物两分类垃圾桶7000余组,配备分类运输车辆1100余台,改造新建厨余垃圾(湿垃圾)站82座[1]。此数据表现出可观的景象,但是仍无法改变长沙市垃圾分类启动晚,基础设施薄弱的事实,在大批量、快节奏的建设下,很多边缘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例如,小区分类垃圾桶的使用与规整;再如,干垃圾和可回收物两类垃圾的管理,以及对四类标志性垃圾的管理与整合都是面临的实际问题。

1.2 传统的垃圾处理观念根深蒂固

传统的垃圾处理以焚烧生活垃圾为代表,即便在小区已经建立干湿分离的垃圾分类标准,但是部分小区仍然采取“焚烧”的方式处理部分垃圾,这些举动造成“垃圾困局”的进一步恶化,这是由传统的垃圾处理观念根深蒂固而造成的现象,导致垃圾再生循环利用工艺长期并持久处于“替补”地位,传统的垃圾处理观念根深蒂固从本质上阻碍了长沙市垃圾分类改革运动的进行,更未能对垃圾治理提供帮助。

1.3 垃圾分类专门立法“缺位”,垃圾分类制度处于萌芽状态

目前,长沙市没有专门的垃圾分类法律。最权威的制度追溯为:2020年5月14日,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外发布《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目前,该管理条例草案处于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的阶段。也就是说,长沙市针对垃圾分类相关的垃圾分类制度尚未成熟,仍处于萌芽状态,在缺失上位立法,又仅具备处于萌芽状态的下位管理条例的情况下,无法完全落实长沙市城市垃圾分类的改革。

1.4 居民垃圾分类意识淡薄

城市的居民是城市中最核心的“活要素”,是城市垃圾分类得以成功的先决力量,居民垃圾分类意识的有无决定居民对城市垃圾分类改革的执行力,以及改革的实际效果。

2 从长沙市垃圾分类制度运行“机理”视角分析困境根源

对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现存的问题从“机理”的视角进行研究,有利于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机理”是指为实现某一特定功能,在一定的系统结构中各要素的内在工作方式以及诸要素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运行规则和原理。“机理”最初是一个工科词汇,但本文要引用的是心理学关于“机理”的相关理论,本文認为,要落实好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对该垃圾分类政策在长沙市运行的潜在的“机理”不可忽视。

2.1 “认识”先行,构建城市垃圾改革的认识基础与途径

在心理学中,“认知”是指人认识外界事物的过程,或者说是对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的外界事物进行信息加工的过程。知名学者杜雄柏教授曾指出,人的决策行为要得以形成,首先就要有人对环境的认知[2]。垃圾分类这一新型理念要在长沙市大范围内得到运用,不为传统“垃圾焚烧模式”所影响,首先就是加强对城市垃圾新型分类政策的认识。

当然,“认知”不是空穴来风,必须具备认识的基础和认识的途径。对垃圾分类政策的认识基础包括长沙市城市垃圾分类的具体政策、具体分类方法的宣讲等。同时,认识的途径可以是多样的,但是作为城市垃圾分类的倡导者,应该预留多种途径使城市居民能以对该政策进行了解,例如,开通小区内宣讲渠道、开通网络咨询平台等。加强宣传教育,将垃圾分类教育纳入中小学的实践体系中,要从小树立垃圾分类意识,了解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在实践中践行,同时,加大垃圾分类的宣传力度。

2.2 “意志”引领,激发城市居民落实垃圾分类政策的动力

对于长沙市垃圾分类政策的落实,若能激发城市居民落实垃圾分类政策的动力,必然有利于垃圾分类政策的顺利落地。当然,影响居民垃圾分类意识的因素很多,例如,垃圾分类法律政策的宽严性、居民落实垃圾分类政策的奖惩制度和收费制度都会对居民的垃圾分类观念产生影响。

2.3 “行为”落实,保障城市垃圾分类政策的最终效果

在“知”“情”“意”“行”的心理学框架中,“行”处于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后的表现形式。在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这一命题下,真正做到全民参与行为,改善城市生活环境,才是城市垃圾分类改革的精髓。当然,“行为”保障具体体现为居民的主动行为、政府的执法行为、社会群体的监督行为。

3 推进长沙市垃圾分类的法律制度构建

本文建议通过各项制度的设置,为立法提供强硬的“骨架”,并通过具体条文的规定,充实立法饱满的“血肉”。从垃圾分类的主体制度、标准制度、收费制度、激励机制四个方面促进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制度构建。

3.1 建立健全垃圾分类主体制度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主体包括管理主体和参与主体,生活垃圾管理主体指的是在生活垃圾治理中起主导作用的,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应在主体制度中明确约定。参与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企业)。公民作为垃圾治理中的主力军,以各种合法的途径积极参与城市垃圾治理的进程。企业作为垃圾治理中的“最佳关切者”,要通过良好的生产规范等,对垃圾的投放与分类负责[3]。

3.2 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标准制度

长沙市就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实行了“四分法”的分类模式,对于居民生活区域(其中包含学校、宾馆、企事业单位等)的垃圾可分为以下四类:可回收垃圾(包含纸张、金属、塑料等),易腐烂垃圾(包含厨余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这四类。而其他城市区域,如公园、广场、车站、城市街道、商场等区域可根据垃圾的产生源进行实际情况分类。

3.3 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收费制度

长沙市推行实施生活垃圾处理阶梯式计费管理制度,以经济杠杆促减量。该政策于2017年印发的《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中率先提出。但是该方案是否能得到落实却一直存在争议,所以渐渐出现了“押金模式”和“租金模式”。

3.4 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激励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指的是运用正向与负向两种激励手段对生活垃圾治理中的所有主体进行规制的行为[4]。将上文提及的垃圾分类制度运行“机理”高效力地运用于城市垃圾各类分类主体中,促进垃圾分类制度更加完善,保障垃圾分类效果。

【参考文献】

【1】唐朝昭.长沙今年将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推进垃圾分类 共享美好生活)[N].长沙晚报,2020-05-22(05).

【2】杜雄柏.传媒与犯罪[M].北京:中国检察出社,2005.

【3】杜春林,黃涛珍.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共治: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治理困境与创新路径[J].行政论坛,2019,26(4):116-121.

【4】范文宇,薛立强.历次生活垃圾分类为何收效甚微——兼论强制分类时代下的制度构建[J].探索与争鸣,2019(8):150-159+1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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