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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判文文学功能变创略说

2020-09-24谭淑娟

菏泽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判词文体文学

谭淑娟

(菏泽学院学报,山东 菏泽274015)

文体的演变是文学发展中的一大景观。判文作为一种实用文体,起源甚早,但直到唐代伴随司法体制的成熟和科举铨选试判的需要才骤然兴盛起来。唐判的繁荣不仅在于判的数量众多和参与者之广,还在于对判体做了多种可能的文学变创和文学因素的发掘。

按照制判目的,人们通常把唐代判文分为案判、拟判和杂判三类。案判指官员在处理案件或公务中实际写作的判文;拟判主要指为科举诠选的需要而作的判;杂判,按照吴承学先生的说法,“指那些非处理正式的案件或公文,在日常生活中针对某些事情有感而发的判文”[1]。唐代保留下来的判文大部分为科举拟判,案判和杂判除敦煌文献中有部分案判文集,其他主要散在唐笔记小说和杂史中。

拟判是无实际效用的模拟之作,在虚拟的同时无疑都带有了文字游戏的娱乐属性。如《义井判》判题为“得人於京陌施桔槔、汲水作义浆。尹责擅穿街地。诉云‘济途行’。”[2]判题假造了一个因行义举善行而破坏了公共路途的事件。无名氏判文:“香街隐隐,垂柳垂杨;行道迟迟,载饥载渴。既而辨义,亦凿木而设机。故穷谷射鲋,坐忘抱瓮之劳;挈水济人,行符种玉之兆。鲁宣游往,未舍蚁邱之浆,汉尹载驰,旋觏章台之陌。责其专擅,虽掘地而及泉;济以途行,庶恢天而漏网。苟利则可,胡其未从。”[3]这类作品,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文化内涵,但从整体上看,遣词造句的功夫和语言本身带给人们的愉快却胜于社会意义的表达。科举拟判一向采用骈体,形成于六朝的骈体文以对仗工整、音韵铿锵、语言藻丽和隶事用典为主要特征,加上判的“经对经,史对史”,“以狭词短韵,语有定规为体,犹以一小冶而鼓众金”[4],这实际要求制判者带着镣铐跳舞,每场舞的含蕴是什么、是否有深刻的思想意义都已经无关重要,重要的是声觉的音韵铿锵和视觉的色彩斑斓。一些研究者在论及唐代拟判时一致认为是堆砌辞藻典故的文字游戏,无甚文学价值。其实,在指出其文字游戏属性的同时,无疑已经指出了其文学性。如清人孙梅说:“若乃试士之判,则又有异。设甲以为端,假乙以致诘。米盐琐细,不必尽丽刑章;蕉鹿纷纭,欲其稍介疑似。盗瓜逢幻,迹类子虚;剉草致伤,事同戏剧。而狱具傑鼠,如汉廷老吏之为;笔控剸犀,同窦锷发硎之用。”[5]西方文论家认为,文学与游戏都体现了人类自由意志的活动,文学起源于游戏,文学从发生、性质及其功能来看,也是一种游戏现象,它可以给创作者带来娱乐的享受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属性。科举拟判虽然外在的目的是选拔吏才,试其断割能力,但声韵、辞藻、隶事、偶对的要求实际却包含了作者运用文学语言游戏的能力,通过语言游戏,展现自己的智慧和文采。

马克思曾说:“艺术创造和欣赏都是人类通过艺术品来能动的现实的复现自己,从而在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7]唐代判文不仅展现了文学的娱乐属性,也体现了其创造者精神上的自我实现的一面。

张鷟生活在初唐,他的《龙筋凤髓判》到底为何而作,争议颇大,按照南宋陈振孙和清代四库馆臣的说法,与白居易、元稹的练笔之作不同,是为考判者作练习参考的准备之书。但是,笔者通过对判集中78道判文文本进行全面考察发现,张鷟《龙筋凤髓判》创作目的是非常复杂的,并不是四库馆臣所说的那样单一,判集中确实有“隶事之作”,但也有习法之作,此外从题材和语言风格上还有一些娱乐消遣甚至抒情泄愤的东西在其中,有自我实现的文学价值属性,这种特征集中表现在《左右武卫》《左右军卫》《内侍省》《修史馆》《珍馐》等(笔者曾有专文论此)。总之,拟判在判体稳固的语体规范和结构之中有时也被文人揉进了游戏和抒情的成分。

案判作为具有实际效用的文字,按其文体属性,语体风格应严肃准确。从敦煌文书中的判和笔记杂书收录的一些案判看,语言确实朴素、简洁、准确。但是也发现,唐官员在崇尚文学的时代,总是不甘于文辞的素淡,在遵守判体内在规定的同时,语体风格上时常自觉进行个性的创造,从而使一些案判不仅入情入理,而且文采斐然,极具文学性。 如颜真卿判杨志坚妻改嫁:“杨志坚素为儒学,遍览‘九经’,篇咏之间,风骚可摭。愚妻睹其未遇,遂有离心。王欢之廪既虚,岂遵黄卷;朱叟之妻必去,宁见锦衣。污辱乡闾,败伤风俗。若无褒贬,侥幸者多。科决二十后,任改嫁。杨志坚秀才,赠布帛各二十匹,米二十石,便署随军,仍令远近知悉。”[8]骈散兼用,判词之中并列使用了前燕人王欢和西汉朱买臣之妻嫌夫贫贱而改嫁的历史典故,既贴切、富有人情味而又褒贬分明。再如陆长源判僧常满、智真等:“且口说如来之教,在处贪财;身着无价之衣,终朝食肉。苦行未同迦叶,自谓头陀;神通何有浄名,入诸淫舍。犯尔严戒,黩我明刑,乃集远近僧,痛杖三十处死。”[9]这类判文,语言上的用典、用佛家语、甚或诙谐语,消解了案判的严肃和板正,从而也具有了一定的文学性。

杂判,按照吴承学先生的归类,属于制判者个人感想类判文。这类判的出现,应是公务活动中官员兼文人身份的制判人对判文体的一个文学改造。文体学家认为:“一种特定的文体往往是由一个由众多规范所组成的系统。而标志其根本特征的往往又是其中一个占支配地位的核心规范。”“在规定一种文体的特殊性时,诸规范并不是平分秋色地起相同的作用。支配性规范的移位常常导致文体的根本性转化。”[10]判体从稳固的完整结构来看,一般由事件、分析、判决三种规范构成,判决无疑是判之所以成为判的决定性因素。在做出判决结论之前,制判人需要对所判事件做一简单综合评价,这是判体的辅助规范,而杂判正是发掘了这一辅助规范,将判体决定性因素消融,从而做了一个颠覆性的转变。宋代郑文宝的《南唐近事》载:“王鲁为当涂宰,颇以资产为务,会部民连状诉主簿贪贿于县尹。鲁乃判曰:‘汝虽打草,吾已惊蛇。’”[11]民众告县令贪污,令王鲁心惊害怕。面对百姓的奏状,他写出了此事对自己的影响。此虽名之为判,但已经不是判决的判了。《大唐新语》载:“唐狄仁杰倜傥不羁,尝授司农员外郎,每判事,多为正充卿同异。仁杰不平之,乃判曰:‘员外郎有同侧室,正员卿位擅嫡妻。此难曲事女君,终是不蒙颜色。’正员颇亦惭悚。”[12]《大唐传载》:"常相衮为礼部,判杂文榜后云:旭日登场,思非不锐,通霄绝笔,恨即有余。”[13]这些虽然名之为判,但已经没有了决断的性质,而变成了一种富有情趣味道的文字。

判可以转变成感悟的评价性质的文字变成非判,而判决的文体功能也可以不用判体而用诗歌来表现。这可以称之为判的诗体化。

在唐人的笔记杂史中,有几道诗体判,虽然是诗歌的文体形式,但表达的却是判的文体功能,显示了唐人对判体的又一改造。如《云溪友议》载皇甫大夫判黄山道士:“道士黄山隐,轻人复重财。太山将比甑,东海只容杯。绿绶藏云帔,乌巾换鹿胎。黄泉六个鬼,今夜待君来。”[14]《唐摭言》载唐玄宗判闽中进士薛令之:“啄木觜距长,凤皇羽毛短。若嫌松桂寒,任逐桑榆暖。令之因此谢病东归。诏以长溪岁赋资之,令之计月而受,余无所取。”[15]判本是一段短论,而诗却是抒情的文字,相距较远,但由于诗歌本身也具备表达议论的功能,固二者也可结合。以诗为判,是唐人对诗歌的变创,也是强势文体对判体的改造。

唐人在对判体内部文学因素开拓的同时,也意识到判文本身体现出来的文学价值,并将之融入到其他叙事文学中。鲁迅先生说唐人“始有意为小说”这一特征,在对判的选择使用中也充分表现了出来。

(一)判文成为笔记杂史中所记录的重要事件,作者以此来显示人物的个性与才能

唐人笔记小说之所以选择记载人物的判事和判文,是因为判文背后的事件和判文充分展示了人物的个性和才情,唐笔记小说的作者已经看到了判对展示人物性格的典型作用。从这点来看,判文一旦被写入笔记小说,它就已经成为文学。

《大唐新语》卷四载:“高宗朝,司农寺欲以冬藏余菜出卖与百姓,以墨敕示仆射苏良嗣。良嗣判之曰:‘昔公仪相鲁,犹拔去园葵,况临御万乘,而卖鬻蔬菜。’事遂不行。”[16]这里记录苏良嗣以一组偶对句作判,就是因为此判虽短但却表现了人物的吏政才能与个性文采。

《大唐新语》卷二:“陆大同为雍州司田,时安乐公主、韦温等侵百姓田业,大同尽断还之。长吏惧势,谋出大同。会将有事南郊,时已十月,长吏乃举牒令大同巡县劝田畴,冀他判司摇动其按也。大同判云:‘南郊有事,北陆已寒;丁不在田,人皆入室。此时劝课,切恐烦劳。’长吏益不悦,乃奏大同为河东令,寻复为雍州司田。”[17]陆大同的刚正,通过这则判文显示出来。

笔记杂史中记录人物的判文,主要是判词表现了制判人的个性和政能。这除了上述对人物的赞赏与褒奖,也有对人物的鄙视与嘲笑。

《玉泉子》载:“李据,宰相绛之侄,生长绮纨,曾宰字于渑池。皆以门荫也。不知书,因节岁索鱼不得,怒追,渔师云:‘缘獭暴不敢打鱼。’判云:‘俯临新岁,猛兽惊人。渔网至宽,疏而不漏。’后又祗承人请假,状后判云:‘白日黄昏须到,夜即子明放归。’祗承人并不敢去。又判决祗承人云:‘如此痴顽,岂合吃杖五下?’或语据曰:‘岂合吃杖,不合吃杖也。’李曰:‘公何不会?岂是助语,共之乎者也何别哉!’”?[18]这里的三道判,语病甚多,表达不明,而制判人李据又感觉良好自以为是。《北梦琐言》载:“唐孟弘微郎中诞妄不拘。宣宗朝,因次对曰:‘陛下何以不知有臣,不以文字召用?’上怒曰:‘卿何人斯,朕耳冷,不知有卿?’翌日,上谓宰臣曰:‘此人噪妄,欲求翰林学士,大容易哉!’(哉字原空缺,据许本补)于是宰臣归中书,贬其官,示小惩也 。又尝忿狷,挤其弟落井,外议喧然。乃致书告亲友曰:‘悬身井半,风言沸腾。尺水丈波,古今常事。’与郑讽邻居,讽为南海从事,因墙颓,侵入墙界五六丈。知宅者有状,请退其所侵。判其状曰:‘海隅从事,少有生还。地势尖斜,打墙夹入。’平生操履,率皆如此,不遭摈弃,幸矣哉。”[19]《五代史补》云“罗鄴王绍威,俊迈有词学,尤好戏判。常有人向官街中鞴驴,置鞍于地,值牛车过,急行碾破其鞍,驴主怒,欧驾车者,为厢司所擒。绍威更不按问,遂判其状云:‘鄴城大道甚宽,何故驾车碾鞍?领鞴驴汉子科决,待驾车汉子喜欢!’词虽俳谐,理甚切当,论者许之。”[20]

这些判,无论是精彩还是鄙陋甚或诙谐,对彰显人物的个性才情起了重要的作用,笔记小说的作者以一种审美的态度来记录这些,无疑使他们具有了文学性质。

(二)成为文学故事中的关键环节

在唐代的一些文学中,判与小说体融合渗透,成为文学故事中的重要环节这一宋代以后比较常见的结构也已经出现。在这里,判文是故事的中心,全篇围绕判文来组织篇章结构。如唐代牛僧儒《玄怪录》董慎条记载隋大业元年兖州佐史董慎的故事,虽然有玄怪色彩,但却是证明判文具备极强的说服力量的小说。董慎平时为官公正廉明,一天出门被泰山府君招去,命为权差知右曹录事,泰山府君告诉他“藉君公正,故有是请。 今有闽州司马令狐寔等六人,置无间狱,承天曹符,以寔是太元夫人三等亲,准令式递减三等。昨罪人程翥一百二十人引例,喧讼纷纭,不可止遏。已具名申天曹。天曹以为罚疑唯轻,亦令量减二等。余恐后人引例多矣,君谓宜如何?” 董慎以自己“素无文字,虽知不可,终语无条贯”无能力担当此任,于是推荐常州府秀才张审通,称赞其“辞彩隽拔,足得备君管记。”张审通非常痛快答应此事,作判申诉:“天本无私,法宜画一,苟从恩贷,是恣奸行。令狐寔前命减刑,已同私请;程翥后申簿诉,且异罪疑。倘开递减之科,实失公家之论。请依前付无间狱,仍录状申天曹者。”不料冥间天府认为此判申文状“多起异端”从而大怒,罚泰山府君“不紫衣六十甲子”。府君迁怒于张审通,塞却其一耳,张审通并不甘心,要求再为申辩,又作判:“天大地大,本以无亲;若使奉主,何由得一?苟欲因情变法,实将生伪丧真。太古以前,人犹至朴,中古之降,方闻各亲。岂可使太古育物之心,生仲尼观蜡之叹。无不亲,是非公也,何必引之。请宽逆耳之辜,敢荐沃心之药。庶其 阅实,用得平均。令狐寔等并请依正法。仍录状申天曹者。”[21]此判送上,终于得到了冥间天府的赞赏,认为 “再省所申,甚为允当。府君可加六天副正使,令狐寔、程翥等并正法处置者。”[21]泰山府君非常高兴,又送张审通一耳,使之成为三耳秀才。在这篇小说里,判词的写作能力得到了巨大的赞赏。而此篇故事的波澜曲折,也全是由两篇判构成,判文无疑是全篇最为精彩之笔。

敦煌出土的俗文学《燕子赋》,也是判文与叙事文学结合的作品。《燕子赋》分杂言赋和五言赋两类,故事情节大体相同,讲述的是一个雀占燕巢引发的纠纷和凤凰裁断的故事。在故事中,判词成为情节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结构上起着重要的组织作用。杂言赋中有两道判词,构成了故事的重要情节。开始在听了燕子的陈诉和取证确实后,凤凰主持公道,认为雀无理,罪行严重,判道: 雀儿之罪,不得称算,推问根由,仍生拒捍。责情且决五百,枷项禁身推断。在雀儿申辩自己曾经有功后,凤凰查证后又断: 雀儿剔秃,强夺燕屋,推问根由,元无臣伏。既有上柱国勋受赎,不可久留在狱。宜即释放,勿烦案责。[22]这两道判词,既是对前面情节事件的总结,也是下文继续发展的原因。

《太平广记》中封陟条,记载封陟早年坚决拒绝了上元夫人的求爱,“后三年,陟染疾而终,为太山所追,束以大锁,使者驱之,欲至幽府。忽遇神仙骑从,清道甚严。使者躬身于路左曰:‘上元夫人游太山耳。’俄有仙骑,召使者与囚俱来。陟至彼仰窥,乃昔日求偶仙姝也,但左右弹指悲嗟。仙姝遂索追状曰:“不能于此人无情。”遂索大笔判曰:“封陟往虽执迷,操惟坚洁,实由朴戆,难责风情。宜更延一纪。”[23]同样,这则判词既是前面故事的结局,交代了人物的最终结果,同时又使故事中的人物上元夫人的形象得到进一步丰满。

唐代判文在叙事文学中出现,追求文学的色彩并不浓,有骈有散,或骈散结合。判的体式也可以根据内容需要随意变化,或简或繁。整体来看,这些判文还都属于官员兼文人之手,虽然有时也注意词彩,但更多的是突出判的情理和判的道德力量,这与宋以后叙事文学中讲求文采风韵的文人之判明显不同。

唐判在以实用公文文本形式存在的同时也能成为文学家族中的一员,是由于文体的特性而决定的。判作为文体,有着多种规定性。其中叙事性、虚拟性和角色性应该是其进入文学的关键。对前两种属性,吴承学先生曾有精彩的论述,他说:“从文体的内部来看,判所具有的虚拟性与叙事因素是判文与叙事文学产生联系的内在原因。许多判文所涉及的事件都具有一定的虚拟性,是想象虚构之辞,这是它与叙事文学的共通之处;而且更重要的是判文本身具有一定潜在的、特殊的叙事功能。因为判的前提是某一事件的发生,判文又包含对于事件的叙述和分析,判得结果也便是事件的终结。因此判文具有关于事件由来、发展及结局等简单叙事因素,具有一定的故事性,或者说具备发展成叙事文学的可能性和空间。而在此基础上对这些因素加以渲染、加工和演绎,自然也就成为案判类的叙事文学了,这在中国文体发展史上是非常值得注意的现象。”[24]但是对判体的角色性,却至今无人论及。判之进入叙事文学,角色性不可忽视。从叙事来看,判词因其作者的特殊性,基本采用全知全能的“全聚焦模式”的视角,但在叙事里,制判人并不是客观中立以旁观者的身份讲故事,相反它对这个故事含有感情,在判文中,制判人可以热情洋溢向听众和读者灌输他的道德评价,这一特色,类似现代叙事中叙述者直接打断叙述表达观点,正可以用来表达小说中作者的观点评价。中国小说来源于史传,早在汉代司马迁的《史记》中,史家就以“太史公曰”直接跳出叙事来评论,《聊斋》中蒲松龄也多以“异史氏曰”打断叙事阐述己见,判词正是具备了这样的议论功能。作者可以以判的方式直接插入叙事从而表达自己对事件所作的价值、规范、信念等方面的评价与判断,从而获得自我价值实现的快感。此外,前文提到元白判的娱乐性,也是因角色性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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