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的双重困境与改革突破
2020-09-21武刚陈冉
兵团党校学报 2020年4期
武刚 陈冉

[摘要]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保障已经实现在刑事、民事、行政领域的全覆盖,特别是随着两大诉讼法的修改,使得环境公益诉讼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护环境资源的有力抓手。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之一,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形成掣肘的诸多障碍,亟需从理论根源与现实困境展开剖析,彰显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的审慎性考量,平衡法律监督职权与行政职责之关系,强化行政、司法机关和社会組织的良性互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提质增效。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生态安全;法律监督;检察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274(2020)04—0091—05
[作者简介]武刚,男,兰州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陈冉,女,甘肃省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理论与实务。
近年来,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逐步探索并确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如果发现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文的规定赋予了法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以“公益诉讼”方式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治保障的序幕得以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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