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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校园欺凌行为法律规制

2020-09-10王棋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校园欺凌法律规制

王棋

摘 要:由于我国针对校园欺凌行为的立法缺失、教育惩罚治理权不足,校园欺凌现象愈发严重,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就社会公共环境而言,学校本身是相对安全的公共场所,但欺凌行为严重影响到校园安全,引起学生恐慌与不安。然而,我国针对校园欺凌行为法律规制并不完善,与发达国家治理校园欺凌“零容忍”的态度相差甚远,无法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有效控制,极大危害学生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对校园欺凌现象进行分析、完善立法,从而有效减少校园欺凌行为发生,为在校学生创设相对安全的学习环境。

关键词:校园欺凌;法律规制;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052(2020)02-0058-02

校园欺凌现象的研究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北欧挪威,其后影响扩及澳洲等国家。在我国,校园欺凌一直是令教育及法律工作者难以回避的焦点问题。校园欺凌事件致使受欺凌者留下严重的心理困扰甚至造成学业中断更糟糕的后果。欺凌行为是校园安全问题中的防治关键[1],该行为具有行动团体性、传播网络化等特点,归因于社会结构变迁、学校治理不足、家庭缺少关注以及学生个体差异共同导致的结果。在治理校园欺凌中,法律制度因具有权威性而发挥重要作用。但从我国立法来看,存在对该行为认定模糊、惩罚受限、救济缺失等不足。基于对校园欺凌行为现象阐述及监管构思,希望对完善校园欺凌行为法律规制提供一定理论支持。

一、校园欺凌行为概述

对于界定欺凌行为,目前学术界存在两种主要观点[2],其一认为欺凌行为本质在于双方力量悬殊,即以强凌弱,欺凌者通过力量的发泄来满足自身对被欺凌者支配的欲望;另外一種观点认为欺凌行为是会给对方造成痛苦的伤害行为,判断的核心归结于被欺凌者的内心感受。

(一)校园欺凌行为概念

挪威学者丹·奥维斯指出,校园欺凌是一名学生长期反复地暴露在另一名或者多名学生负面行为之中,并且使其精神上或者肉体上感到痛苦或者不适的行为。我国校园欺凌现象多发生在中小学,是指在校园内外一方学生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以及网络等手段对另一方学生进行谩骂、侮辱甚至殴打,导致学生遭受到精神损害、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二)校园欺凌行为特征

从参与者角度来看,校园欺凌是一种群体性行为,既有欺凌者恃强凌弱因素,也有受欺凌者忍气吞声因素,此外,期凌行为过程中的“旁观者效应”(bystandereffect)、“路西法效应”(Lucifereffect)与“责任分散效应”(diffusionofresponsibility)”助长了欺凌者嚣张气焰;从行为本质来看,校园欺凌行为实施范围具有特定性,发生在中小学及职业学校中的欺凌是主要校园欺凌存在地,且欺凌行为的反复性导致欺凌者往往会多次、多频率欺负被欺凌者;从行为发生范围及后果而言,欺凌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通常情况下欺凌行为会发生在校园拐角等相对隐蔽场所,不易被师生所发现,且由于部分被欺凌者遭遇欺凌时基于恐惧心理而选择沉默,导致欺凌行为难以被学校与家长发觉,后果十分严重,对被欺凌者的心理健康带来负面影响,如产生极大心理阴影与低落情绪,部分未成年人因无法忍受欺凌行为而自杀自残,影响到以后生活。同时,校园欺凌也导致欺凌者出现更多的焦虑和抑郁症状、社会退缩和违法行为,以及成年后更高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风险。

(三)校园欺凌行为类型

学术界有学者将欺凌行为分为三种类型,即轻微攻击行为,譬如语言欺凌,通过言语辱骂、威胁、挑衅和嘲笑他人,语言欺凌具有一定开放性,经常发生在闹矛盾的同学之间,可归属于情绪表达。第二种类型是单纯性欺凌行为,欺凌者可能基于嫉妒、报复等心理情感而产生欺凌行为。第三种非行性欺凌行为,属于严重欺凌行为,包括肢体欺凌(故意推搡、殴打踢踹同学)、盗窃财物、当众侮辱(包括社交欺凌、网络欺凌)等行为,这些行为对被欺凌者造成精神伤害与身体损伤,具有一定法益侵害性。

二、校园欺凌对学生权益的侵害

2019年1月4日,河北邢台清河挥公实验中学一名12岁女生在遭到室友及其他同学殴打之后出现身体肾积水、肋骨骨折等症状;同年4月,甘肃一名初二男生被五名学生所殴打,之后抢救无效身亡;此外,校园中有些欺凌者会给他人起具有侮辱性的外号,并在公众场所散播谣言、故意侮辱他人人格、会发布不实言论;部分欺凌者不仅殴打被欺凌者,甚至会当众扒光受欺凌者的衣服、对其进行威胁;也有一些欺凌者会在受害者身上作出更加不文明的行为,甚至将其照片、聊天记录、私密行为上传至网络媒体,这将严重损害被欺凌者心理健康,侵犯被欺凌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隐私权、肖像权与名誉权。

当前有很多校园欺凌行为没有达到刑事处罚标准,假设只是捉弄、玩笑嬉戏、亦或扇耳光、或以所谓“恶作剧”方式欺负同学,很可能就不会认为是一种欺凌行为或民事侵权行为,那么被欺凌者不能要求一定赔偿,因此,对校园欺凌行为的界定至关重要,在此情况下,只有欺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并达到法益侵害程度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这就无法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严格有效控制。

三、完善校园欺凌现象法律规制

(一)完善反校园欺凌立法

我国校园欺凌现象愈发严重主要是由于我国关于反校园欺凌的法律存在漏洞[3],因此要控制欺凌行为法律规制的措施首先要确立反校园欺凌相关立法,根据实际情况填补《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条例,坚持“共平等、零容忍、早预防”原则。共平等是指在添加反校园欺凌内容时需考虑到欺凌者以及受欺凌者的合法权益,对男性与女性的受欺凌现象一并注重;零容忍是指对所有欺凌行为进行积极抵制与及时处理;早预防是指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要求学校及家庭做好预防措施,从根源防范欺凌行为发生;同时需将惩罚与教育进行有机结合,不仅要考虑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欺凌者进行严厉惩罚,也要对欺凌者开展教育,从行为源头遏制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其次,明确界定校园欺凌行为。当前很多欺凌行为没有被纳入反校园欺凌法律当中,无法对欺凌行为进行有效控制,所以在增添反校园欺凌内容时需对校园欺凌行为实施范围、实施次数与实施方式进行明确界定;最后,完善针对欺凌行为法律调查、法律惩罚以及相应救济制度,以弥补立法不足。

(二)建立健全预防机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增添反校园欺凌内容时需建立健全校园欺凌行为预防机制[4],把校园欺凌行为扼杀在摇篮里。

1.建立监控系统:欺凌行为通常发生在隐蔽地方而不易被察觉,因此建立监控系统,通过监控系统发现欺凌行为。首先,在校园内部以及视线遮盖区安装监控设施,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监管,对于不方便安装监控地方则加强巡逻,让欺凌行为无处可躲。其次,对于隐性校园欺凌行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预防。学校对学生与教师及家长进行预防教育,让大家了解校园欺凌特征、后果及相关法律,增强校园欺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学校定期开展欺凌调查,包括欺凌者实施行为时间与地点,制定合理解决措施,开通多种举报渠道,如学生通过电话与网络平台举报欺凌行为,同时注意保护举报者个人信息。

2.设立校园警察:在校园中设立专项防欺凌警察部门,使警务人员配合学校预防及处理校园欺凌行为。校园警察需经常和学生沟通,教导学生不要做伤害他人的行为,经常组织学生参加法制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三观。校园警察做到对欺凌行为零容忍,严惩所有校园欺凌行为,同时构建预防基金,为学校及警察开展预防治园欺凌行为提供专项资金,开展预防教育,购买防范措施。

3.建立全方位防治体系[5]:校园欺凌行为非常复杂,不仅对被欺凌者造成伤害,也危及家庭与社会,所以防治该行为需各界共同努力,建立集学校、家庭、政府与社会一体的防治体系。学校需对曾经发生的欺凌行为进行数据统计,制定出完整反校园欺凌计划,同时完善监控、举报设施,完善安全管理条例,为学生创设安全的学习环境。学校可成立反校园欺凌小组,安排教师、保安进行巡逻和调查。其次,家庭教育在反校园欺凌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很多欺凌者因得不到家人足够关爱导致其发泄欺负他人,那么家长应做好家庭教育并正确引导、增强法律意识以及心理辅导。

(三)建立健全事后处理机制

校园欺凌的事后处理至关重要,如果處理得当可以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概率。首先,完善校园欺凌行为调查制度。在制定调查制度时明确分配调查权,赋予学校一定调查权;如果欺凌行为较为严重,学校需立即告知校园警察,做到学校与警察相辅相成,明确调查过程,并对校园欺凌行为中的实施者、受害者以及知情者进行询问与记录,作出相应调查结果。

其次,完善处理制度。目前我国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因此无法有效控制不满14周岁的犯罪人群,导致犯罪成本很低,即应根据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实际情况对欺凌者进行教育,使欺凌者受到相应惩罚;同时赋予学校教育惩罚治理权,当前在发生欺凌行为时,学校通常给予欺凌者警告等纪律处分,起不到有效作用,因此授予学校其他处罚权,使学校对欺凌者进行严厉处罚,从而保护受欺凌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赋予校园警察一定惩戒权[6],使校园警察对欺凌者进行盘查与惩罚。

此外,完善救济制度,扩大赔偿主体和赔偿范围,不仅要对受欺凌者进行赔偿,更需要对被欺凌者进行心理救助,帮助被欺凌者摆脱心理阴影,同时充分发挥学校社工作用,对其进行疏导、增强被欺凌者心理素质,并积极协调学生间关系,解决学生间矛盾,正确引导欺凌者,让其意识到欺凌行为严重性后果,帮助欺凌者树立正确三观。

四、结语

校园欺凌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热点话题,虽然我国已存在很多针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条例,但存在诸多欠缺,所以应该细化法律规制,通过有效法律措施处置校园欺凌行为。同时,家庭与社会也需要为遏制校园欺凌行为付诸努力,从而保障在校学生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华东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校园欺凌治理的跨学科对话[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35(2):17-28+120.

[2]张素华,孙畅.校园欺凌法律规制比较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30(4):13-14.

[3]任海涛.“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及其法律责任[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35(2):65-73.

[4]许锋华,徐洁,黄道主.论校园欺凌的法制化治理[J].教育研究与实验,2016(6):53-56.

[5]骆鑫.关于中小学校园欺凌现象的法律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6(35):260-261.

[6]王嘉毅,颜晓程,闫红霞.校园欺凌现象的校园伦理分析及建构[J].中国教育学刊,2017(3):10-12.

(责任编辑:林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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