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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标准与民事证明标准的差异

2020-09-10李佳楠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5期
关键词:证明标准

李佳楠

摘要: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分别是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的重要依据,明确证明标准才能得出合理的审判结果。而形式审判标准和民事审判标准两者并不是一致的,而是存在差异的。刑事证明标准需要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證明标准遵循盖然性原则,两者对证据的要求是不同的。本文从辛普森案切入来分析民事证明标准与刑事证明标准的差异。

关键词: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盖然性原则

1.刑事证明标准与民事证明标准的概念

1.1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所应当达到的程度。最新的《证明规定》确立了相对真实的证明标准,该标准是在承认认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基础上产生的,不仅符合人类认识的一般规律,体现了诉讼证明的特点,也体现了诉讼中的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其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这一规定,在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的相反证据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由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应当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

1.2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则是指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因此,可以得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法官主观上需要认清对定罪量刑具有意义的基本事实、特别是关键事实,但不是一切细节事实,因为在任何案件中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细节是不可能的。所谓“证据确实充分”,就是要求法官利用确实(事实)的证据构成一个符合逻辑上充分理由的证据链,对主要犯罪事实即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明达到唯一性、排他性的程度。概言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就是要求裁判者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达到主观上对犯罪事实认识清楚,从而实现诉讼中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的统一。

2.刑事证明标准与民事证明标准的差异

2.1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英美法系的证据学者认为,诉讼对真实的查明不可能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诉讼并不是发现真情的科学调查研究,诉讼只能依赖于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在一定期限内凭案情作出裁决,所以审理者只能依据一定的标准而无法根据绝对确信的标准裁决。

另外,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受到众多主客观因素和条件的限制只能是相对的真实而不能是绝对的真实。因此,证明标准不仅要努力查明案件事实,使办案人员主观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认识尽量符合或接近客观事实真实,而且也要使证明的途经和程序符合司法的民主和文明的理念,具有正义性、合理性、公平性。刑事诉讼往往涉及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或自由,所以只能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辛普森的律师队,合理利用警察在采集证据过程中存在的众多重大失误,将控方证人驳得理屈词穷,使控方所列举的证据不能符合“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证据要求,说服了所有的陪审团成员,使他们相信,“辛普森并不一定是罪犯,案犯极有可能另有其人或辛普森被栽赃构陷”,因而,疑罪从无,辛普森最终被无罪释放。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1970年温绪一案判决时说:“在刑案中,我们必须达到没有任何合理怀疑的证明,才能定罪。这项要求是基于因为我们的根本价值认为误判一个无辜的人比错放有罪的人更糟。”

2.2优势证据原则

优势证据规则,也就是盖然性原则,“是指在民事审判中,法官根据原被告双方出示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决定说服力强、盖然性占优势的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证明标准。即当证明某一事实是或否的证据的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可靠,法官则判定由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由此可见,优势证据原则体现的证明要求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

剥夺公民财产权的民事诉讼理应与剥夺公民人身权的刑事诉讼采用不同的证据证明标准,采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符合诉讼效益原则,若将民事证明标准定的过高,强调追求客观事实,必会导致大量的民事纠纷长期积压,不利于社会稳定,因而优势证据原则更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确认的优势证据标准,即盖然性占优势标准,“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向事实审理者承担说明责任,只要当事人通过庭审活动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使得事实审理者在心证上形成对该方当事人事实主张更趋相信上的较大倾斜,那么该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消除。

在辛案的民事诉讼中,原告方提出诸多证据证明是辛普森杀害了妮可和布朗,而辛普森对自己不在场这一辩解提供不出任何有力证据来支持,陪审团一致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辛普森高曼和妮可的死亡负有责任的可能性大于不负责任的可能性,故原告方完成了优势证据原则的证明责任。最终判决辛普森为两个受害者家庭支付巨额赔偿款。

3.造成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差异的原因

由上所述,可以发现,刑事诉讼无罪推定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造成差异的原因,是因为刑法与民法的目的、保护的利益、法律后果、规定背后的价值权衡不尽相同。

3.1目的与制裁方法不同

刑事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保护被犯罪人破坏的社会秩序。被告人可能面临着判处刑罚的严重后果,而刑罚则意味着生杀予夺。如果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同民事诉讼一样,也为高度的盖然性,则会冤枉很多好人,使很多无罪的人遭受刑罚制裁。由于刑罚制裁的严厉性,保护人权,防止无罪的人被追诉,就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该是证据确实、充分。

民事诉讼的目的侧重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保护法人的财产权利,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民事诉讼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那就是定分止争。在制裁手段上,虽然存在一些民刑交叉的案件,但一般情况下,民事制裁的手段则与刑事制裁手段轻得多,即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与违反刑法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制裁手段有继续履行合同,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修理、更换、重作,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而且在数量上,民事纠纷又比刑事案件数量大得多,民事案件优势证据规则的社会效益是明显的,它既能保证大部分民事纠纷能够得到公正解决,又能保证民事案件的处理效率,还能及时定分止争。

3.2搜集证据的主体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除自诉案件外,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由公权力机关依职权搜集。其取证能力、手段、方法、以及强制性措施等方面,比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民事组织以及律师强得多。正因为公权力机关,如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搜集证据的能力比民事主体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当然应该比民事案件高。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不负责搜集证据,由诉讼当事人举证,诉讼当事人搜集证据的能力不及公权力机关。因此,对民事案件,优势证据规则更为合理。相反,如果要求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同刑事案件一样,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势必导致很多民事诉讼的原告,由于举证能力的限制,其合法权利得不到司法保护。

4.结束语

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对我国刑事审判的程序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其中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是许多国家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的刑法中也有体现该原则,但是对该原则并没有彻底的贯彻落实,早些年的冤案,如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就是没有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而酿成的悲剧。九七年刑法颁布以前,此类冤假错案数不胜数,颁布后数量骤减,可见无罪推定原则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大意义。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不同性质决定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甚至生命被限制或剥夺,民事诉讼大多只關系到公民的财产权利。所以,诉讼案件的性质不同,国家司法资源的投入、法官处理案件所持有的审慎态度也不同,诉讼证明标准也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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