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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环境下公证在专利维权诉讼中的作用

2016-06-24孔立明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5期

孔立明

关键词 电商 公证 证明标准

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维权人固定侵权证据的传统方式,公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电子商务以及智能手机摄影摄像技术的快速发展,公证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影响甚至挑战。本文试图以上海法院近期审理的部分案件为例对这种趋势变化进行分析,以期阐明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基本事实

享有涉案专利的A公司通过阿里巴巴网络销售平台查询到了被控侵权产品的若干卖家,遂委托他人在该网络平台向卖家购买了系列被控侵权产品,并对网络卖家许诺销售相关产品的事实进行了公证。但购买人并未对购买过程以及收货环节进行公证,而是在收货后自行打开包装,之后作为物证提交法院。此外,该案庭审中法院通过登陆购买人注册的阿里巴巴网络账户进行了查询,发现涉案许诺销售产品及其包装的大量图片仍保留在该网络平台上,且处于不可更改状态(即阿里巴巴网站后台设置为买卖双方均无法更改该图片,以便证明所购产品外观细节特征,利于交割后进行查证)。经核对,除个别细节之外,图片上所展示的产品及包装盒与A公司提交的被控侵权产品完全一致。此外经比对,A公司提交的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落入系争专利权保护范围。但本案争议焦点,同时也是被告主要抗辩理由是,购买人收货环节并未公证,且已于提交法院前自行拆封包装,故是否存在产品被掉包可能,即A公司提交给法院的产品是否未必是从阿里巴巴网上所购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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