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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的财务问题研究

2020-09-10崔丹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5期
关键词:金融资产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一带一路”政策的倡导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投资境外的BOT业务,对拥有BOT项目的公司而言,如何对BOT模式下的特许经营权进行核算,如何界定其属性。尤其是对投资境外电力行业的企业而言,由于能和政府签订长期有效的PPA协议,能从政府收取固定收入,特许经营权需要按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本文就BOT业务,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特点及资产属性进行了分析,着重进行了特许经营权作为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的研究分析。本文借鉴了大量的学术研究,参考了国际会计准则及国内准则解释,对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作为金融资产核算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具有一定的实践借鉴作用。

关键词:BOT项目;特许经营权;资产属性;金融资产

1.BOT业务的特点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 BOT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我国会计企业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中明确了,适用于本规定的BOT业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1.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

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1.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2.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的特点

BOT模式下的特许经营权,作为项目公司拥有的一项资产,首先具备了无形性,经营垄断性,长期性等这些一般无形资产具有的特点。除此之外,BOT模式下的特许经营权还有区别于一般无形资产的特殊特点:

2.1授权主体的单一性

BOT模式下的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不是独立的经济单位,而是国家或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

2.2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BOT模式下的特许经营权一般来自于法律规定,因此具有一定强制性。在特许期内,受许人不仅有提供商品和劳务的权利,更负有义务,不得随意停止商品和劳务的供应;

2.3拥有BOT项目企业的双重性

在BOT项目中,如果项目公司采用自营自建的方式,那么项目公司将身兼建筑商和運营商的双重身份。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项目公司通过建造取得建造合同收入,另一方面,建造完成后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特许经营的权利,即特许经营权。

3.BOT模式下资产属性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BOT模式下确认资产的属性进行了说明:

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确认为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以投资越南电厂的某项目公司为例:

在公共领域,EVN(国家电网公司)控制并监管基础建设所提供的服务与价格,授予人并控制该基础建设与服务协议期间结束时之任何重大剩余收益。项目公司不管基础建设的使用度,可以无条件的收取现金,按照合约条款(PPA),BOT公司有权收取EVN的固定费用,EVN同意购买所有可依靠产量与净能源销项,针对第一单位的电厂,不可再未得到EVN的同意下售卖电给第三方。根据IFRIC12,针对以上特点,中国母公司在合并报表时将越南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作为金融资产进行报表的合并。

4.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作为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

2006年11月,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针对服务特许权协议,包括BOT业务中运营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2008年8月,我国财政部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引入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的处理原则,从而正式明确了BOT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对于BOT项目中的项目公司,如果是自营自建的项目公司,那么其身兼双重职责,既是项目建设施工主体又是运营主体。作为项目建设施工主体,项目公司则通过施工可以取得相应的建造合同收入;作为运营商,项目公司一方面通过建造中获得的资产,取得其在特许期间内的运营权利,即特许经营权,另一方面又有在运营期取得收入的权利和支付修缮基础设施支出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分别确认、计量以及核算项目公司所在建设期所取得的项目资产,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费用,以及在运营期所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相关支出。在我国会计企业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明确了,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4.1在建期的会计核算

建造工程成本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包含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交易费用,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IAS16-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在建工程期间发生的直接建设成本应与资本化,包括设备购买费用、项目建设费用、运输安装费用、相关的专业费用和拆迁恢复厂址的预计成本。但是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不能资本化,应作为在建期间发生的费用计入损益。

特许经营权收入的核算(concession revenue)

项目公司相当于是在建造完成后取得分期收款的权利,是一项具有融资性质的债权,应根据期末金融资产的价值乘以实际利率确认在建期间确认利息收入并在运营期按照摊余成本计量利息收入。

金融资产核算

金融资产=上期末金融资产-本期现金流(cash flow)+特許经营权收入或利息收入。经推导,运营期末的金融资产+运营期容量电价资金流入=在建期资金流出+在建和运营期各个期间确认的特许经营权收入。金融资产在运营期末应为零,这样特许经营权收入是运营期间固定收入减去在建期实际成本的利润,每年根据实际利率进行的摊销。这样,在COD时点金融资产价值应等于在建期实际发生的资金流出(建设成本)+在建期确认的特许经营权收入。

实际利率的计算

在计算特许经营权收入(利息收入)时需要用实际利率来确认当期的利息收入,实际利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A*(P/A ,i ,n)=期初金融资产

项目公司单体新旧两种准则下的处理分录如下:

4.2旧准则

1)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对EVN的长期应收款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根据完工进度确认主营业务成本【零毛利】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

3)登记发生的其他支出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

4)借款费用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5)长期应收款的利息收入【根据建设期间收入确认进度与运营期间固定回报现金流测算出内含报酬率,并确认长期应收款的利息收入】

借:长期应收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2)新收入准则

1)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等

2)登记发生的其他支出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3)按照履约进度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及建造服务成本【零毛利】

借:合同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4)借款费用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5)根据合同资产确认的金额与未来营运期的固定回款部分算出内含利率,并确认合同资产的利息收入

借:合同资产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建造期结束时的账务处理

项目公司单体在新旧两种准则下的处理分录如下:

(1)旧准则

金融资产相关支出已于建设期通过长期应收款进行核算,在建造期结束时根据未来运营期间收回的固定部分款项及测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分别确认长期应收款及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长期应收款(运营期固定电费收入部分)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运营期利息收入部分) 长期应收款(建造期结束时确认的长期应收款金额)

(2)新收入准则

将合同资产转入长期应收款,并根据未来运营期间收回的固定部分款项及测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分别确认长期应收款及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长期应收款(运营期固定电费收入部分)  贷:合同资产  未实现融资收益(运营期利息收入部分)

4.3运营期间的账务处理

项目公司单体在新旧两种准则下的处理分录如下:

1. 确认金融资产收回(固定电价部分)及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2. 确认固定电价部分以外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3.确认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等

4.确认借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金融资产核算对项目公司运营期损益的影响

金融资产=上期末金融资产-本期现金流(cash flow)+特许经营权收入或利息收入。根据金融资产的公式可以看出,金融资产是逐年递减的,那根据金融资产确认的每期的特许经营权收入也是抵减的,同时,随着运营年限的增加,运营成本和随着基础设施的使用损耗会逐年增加,这样直接导致项目公司在运营期的利润逐年减少。

5.其他问题阐述

建设期的资本化成本和费用化成本需进行重分类,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及运营期金融资产后续计量需重新确认,并将确认为金融资产的部分由固定资产调入金融资产。由于金额较大且属于会计计量变更,需要对以前年度报表追溯调整,工作量较大;

现金流量和收入、成本无法保持一致,在初始几年摊销金额较低时可能会造成利润高现金少的情况。向股东分红时不能只看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应考虑项目公司资金流情况进行分红。

本文对BOT业务,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的特点,资产属性进行了分析,着重对BOT模式下的特许经营权作为金融资产核算做了研究。BOT模式下的特许经营权在我国作为金融资产核算的企业并不多,大部分企业都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国家“一带一路”政策的倡导下,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投资境外的BOT项目,境外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报表需要按照金融资产核算方式合并到中国企业报表,我国目前对特许经营会计研究尚浅,笔者就自身专业知识,结合从事境外项目财务工作经验,对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作为金融资产核算做了研究分析,希望本文能对投资境外BOT项目的中国公司能提供助力。

参考文献:

[1]胡熙敏 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的资产属性及其会计核算研究 长安大学

[2]会计企业准则解释第2号

[3]IFRIC 12 Highlight

[4]国际财务报道解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 台湾财务报道准则委员会翻译

作者简介:崔丹(1977.12-),女,汉,黑龙江省双鸭山,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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