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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的税收治理研究

2020-09-10孙雅倩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5期
关键词:数字经济对策建议

摘要:在新一轮产业和科技变革浪潮中,知识时代下的信息化技术不断被开拓发展,驱动传统行业纷纷数字化转型进行智能化发展。数字化经济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各个角落,逐渐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的未来。同时也给传统模式下的社会治理带来了许多挑战,尤其是以数据为基础的税收征管领域,面对着大数据带来的巨大挑战与机遇。本文从数字经济中税收难点分析了作为社会治理中重要的税收治理应如何应对数字经济的浪潮。

关键词:数字经济;税收治理;对策建议

1.数字经济的定义

数字经济官方定义是: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数字技术创新为核心驱动力,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通过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不断提高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速重构经济发展与政府治理模式的新型经济形态。相比较传统经济以实实在在的资本、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创造经济的方式,数字化经济的生产要素依托于数据和信息。该创新型经济相较于传统经济集中在价值创造方式、表现形式、驱动力上更加的复杂化、进步化.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后的一种新经济形态,信息的一连串反应是数字经济的内涵。数字经济作为一种信息计算时代下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型动力引擎.在发挥着其出色的创造力同时,也对我国的税收治理发起了挑战。

2.数字经济与我国税收治理间的矛盾

数字经济下的新型商业模式冲击了我国传统税收治理模式,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体系越来越不适应数字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产生了许多获取财富的方式,这些方式越来越脱离实物,依赖于无形资产。税源过度隐匿化、分散化。某些基于互联网平台下的交易并未得到很好的监控进入纳税征管中或者压根没有相应对其征税的政策规定,线上与线下还未做到完全的统一,从而造成了税款流失和税收征管真空地带的形成以及破坏了税收公平。而另一方面数字经济下的互联网+税务,金税三期的应用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便利,有力提高了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数字经济与税收治理并非是一种对立状态,而是良性互动,互相促进的关系。数字经济在重塑着我国内部税收治理体系和国际税收治理模式,倒逼着我国税收治理的创新。在我国国内税收领域关于数字经济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与征管两大方面。

2.1数字经济对我国税收法律的挑战

税法是调节征纳双方间重大社会利害行为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权力性规范,随着数字经济活动创新快且层出不穷,数字衍生产品的广泛推出,数字经济对税法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对税法合意性的挑战。因为税法是一种权力规范体系,是在权力保障下的征纳权利与义务之重大利益交换体系,权力民意基础广泛性是决定征纳权利与义务利益交换体系公正与否的前提。数字技术及其衍生产品的引入,有助于消减征、纳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大面积激活纳税者的权利主体意识,越来越在意税权民意基础广泛性的问题,纳税者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在意和呼唤税法体系的优化与转型。

此外在大数据以及应用获取上缺乏刚性统一的法律相关的顶层设计,主要体现在法律层面缺乏制度保障。目前法律上对于涉税数据的采集和共享机制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部门之间制度标准不一造成部门之间存在壁垒,一些规范性文件并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而且由于法律层面缺乏制度保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不足,难以深度获取数据。并且法律的出台程序复杂,历经时间长,更新速度严重滞后于新兴的经济活动。法律缺位造成数字经济税收法律规范、税制要素、税务管辖权不能明确化,带来税款无权征收,不知如何征收、规则不统一等问题。现有的税收政策与数字经济活动不匹配,亟需完善改进。

2.2数字经济对我国税收征管的挑战

互联网平台下个人间交易势如破竹,税源与税收产生分离,大额批量化交易被碎片化交易代替,原本完整的产业链逐渐向一体化发展,生产者更多的直接面向消费者,由于数字经济的虚拟性、可移动性等特點,会使纳税人的真实身份与纳税地位难以识别和确定,从而使税务管理办法、手段和措施缺少有效的依据和抓手。由于数字技术及其衍生产品的介入,使得纳税人收入更加具有隐蔽性, 逃避税款的手段更加具有多样性, 但我国现今的计算机应用程序仍然只注重核算功能, 对于征收管理过程实施监控的功能没有充分体现,单纯地将电脑核算应用于税收征管体系中, 并未很好地利用数字技术进行源头监控。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有效地追踪纳税人,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交易过程的追踪难度以及纳税时间、期限和地点的确定。在税收征管资源有限,个人顾客数量庞大的局面下,数字化的C2C交易冲击着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模式。

其次数字经济的关键便是数据,然而税务机关对一些隐匿非传统交易数据的获取存在着一定的难度。税务数据分别来自税务征管系统内部储存的信息、税务外部部门及互联网信息、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三大类。除了税务征管系统内部储存的信息能够准确真实获取外,其他数据的获取则困难重重,数据即使成功获取后还要相应排查数据的真实性,提防数据造假。

相比较传统经济形态下,税务管理具有相对稳定的税源与纳税人管理对象,而在数字经济时代由于数字经济的强渗透性,以及对无形资产的高度依赖性使得这些变得模糊而不稳定,会使税务管理的目标游移,找不到抓手,不知道该管谁。其次是不知道管什么。因为“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利用是数字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投资与开发的无形资产为数字经济从业者的价值创造和经济增长做出了核心贡献。”但对税务管理而言,却会产生“不知道管什么”的新问题,再次是出现税务一家“管不过来”的新问题,需要工商、税务、银行、社保等机构的协同与与配合。

总之数字经济所特有的特征,使得涉税数据收集难度大、现行税制缺乏独立交易原则、忽视研发税收抵免等缺陷凸显,从而对税收治理产生挑战,需要尽快调整。

3.数字经济下的税收治理对策

3.1完善税收法律,推进涉税大数据立法进程

优化税法体系,夯实税法民意基础,在税收大数据权力的合意性与监督约束效力方面实现有效突破。既要借助税收大数据技术,解决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权力弱化的问题,诸如管不了、管不好、不知道管什么等,同时也要警惕大数据权力的扩张与滥用问题,通过建立大数据应用与税率的调整、与非税收入改革、与预算透明等改革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预防消极作用。在税收原则约束下,更加规范征纳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在涉税数据安全立法方面,重点围绕数据采集、存储、流通、使用的安全以及数据盗用、篡改销毁等问题,对数据的安全风险类别与保护措施等内容做出规定,构建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在涉税共享立法层面,对数据共享机构和其他具有数据共享业务的服务机构的设立、运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服务职能、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扶持政策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标准以及纠纷解决机制,推动数据共享合同的规则,加强对数据共享服务机构的规范和监督。在涉税个人信息的立法方面,对个人信息的界定和保护、行业监管与自律、维权与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义务,加强对信息滥用、信息泄露、隐私侵犯等行为的监督和惩戒,推动个人信息保护,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出台促进新商业模式发展的税收法案, 明确交易的各项税制要素, 使新商业模式的税制要素尽早纳入税收法定的轨道,同时保障税收公平,做到线上线下相统一。修订《税收征管法》,获得数字经济下的征管权,完善对第三方涉税信息协助的法律规定, 明确平台数据的权利主体, 遵循平台负担最小化原则, 规定税务机关的检查权限、目的、程序和范围。

3.2建立数据思维,加大监管力度

建立综合的税务服务平台,拓展数据汇集渠道,建立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一是按照纳税人的办税要求对税务机关的网上办税服务平台进行优 化,完善直接与纳税人接触的軟硬件设施,实现各项数据的有效传送和高效对接;二是构建内外两个数据平台。对内部分应当充分的适应和应用当前的大数据处理技术,实现大税源的管理模式。外部平台要注重同其他政府公共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合理利用第三方信息采集与使用,不断拓展涉税数据的来源,保证数据采集的数量和质量,建立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三是设计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在明确了基础税源信息采集流程与各个环节的税源信息采集标准之后,通过采集到的质量较高涉税信息,建立合适的纳税评估模型,进行准确的税源评估和预测。

逐步推进税收征管系统与网络平台和电商的系统对接, 个人在注册交易性质的app应用账户时应同时进行自然人纳税登记,及时采集平台交易信息, 强化税源监控,贯彻有交易就有税源的原则。

参考文献:

[1]邵凌云,张紫璇.数字经济对税收治理的挑战与应对[J].税务研究,2020(09):63-67.

[2]谭书卿.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的制度挑战及应对措施[J].南方金融,2020(06):37-44.

[3]本刊评论员.跨越数字鸿沟  完善税收治理[J].财政监督,2020(06):1.

作者简介:孙雅倩(1997-),女,汉族,安徽蚌埠人,单位: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学历,税务专业,研究方向: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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