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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在农村河流水污染治理过程中的作用

2020-09-10胡静怡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5期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河长制

摘要:当今社会在快速发展,水资源的利用量也随之加大。但是,在水资源管理和利用的有些方面未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在现今,由于有些地区未能及时对粗放式农业等这些比较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引进先进的技术指导与改善,再加上我国长期形成的不良农业生产习惯,使得河流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现象越来越严重。而且由于我国对水资源的利用监管措施以及制定的规章制度还不太完善,以至于一些随着各方面农业生产建设活动而产生的河流水资源浪费与污染问题得不到妥善的处理与管制。因此,国家经过多年来对各种措施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创建了“河长制”来解决河流水资源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河长制;河流水污染治理

一、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农村河流水污染成因分析

农村水污染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产权交易制度不完善

(1)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完善。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处于摸索试行阶段,我国还未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在具体实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不同乡村之间如何进行排污权交易,交易过程中的具体换算标准,以及如何合理界定不同村庄间排污权的配额等一系列问题都有待于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尚未开设水污染税税种。目前,我国还未开征专门的水污染税种,村庄违反规定向河流排污的行为成本过低,也在较大程度上助长了村庄的自利行为。

(二)生态补偿机制存在诸多漏洞

(1)由于水资源产权界定不清、资金支持不足以及补偿标准低,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还很不完善。在我国,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是政府,补偿资金多来源于政府的转移支付和专项基金,因此,生态补偿标准低、补偿范围狭窄,政策激励性不足。

(2)未形成环保的价格机制。由于我国再生水资源价格高于原始资源价格,导致农村在完善再生资源价格方面缺少行动的动力。由于排污控制设备购置成本高,排污成本低于排污控制成本,且我国的资源行业是垄断行业,垄断性行业的成本监管欠缺制度性规定,过低的资源税并不能体现出资源的全部价值

(三)环境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不完善

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发展起步晚,使得我国经济展水平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近代以来备受列强欺凌,尝尽了落后挨打的滋味。自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把经济建设作为日后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近三四十年来,我国采取了“重经济、轻环保”的发展模式,同时也令我们的资源环境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开发与破坏。在经济发展决策时,不能有效地对环境政策加以设计和实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带来了诸多的环境问题。

(四)环境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

(1)生态环保政策难落实。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还面臨环保政策落实难的问题,许多生态环保策因不能贯彻落实而流于形式。我国早在推行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政策时,就制定了相应的环境政策,但环境政策的实施效果却不太理想,环境破坏问题日趋严重。

(2)生态文明建设监督机制不完善。我国环境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环境执法部门很难真正地发挥作用。在我国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方式是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考核机制,这种考核方法忽略了自然资源消耗与环境的污染破坏。此外,我国现存的监管机制也存在诸多漏洞,这也在客观上为违规者提供了便利。

(3)生态违法成本低。一般来说,农村违规污染河流的制裁以教育和行政罚款为主,因此,就使得村民形成这样的认识 :只要接受批评就可以随意向河流里排废水,倒垃圾。

(4)村民参与机制不健全。农村水资源文明建设需要全村的共同参与,而我国乡镇参与生态文明的机制建设滞后,村民参与热情不高,参与范围狭窄。水资源文明的社会参与不足,主要表现在环保组织参与不足和村民参与不足两方面在环保组织方面。

(5)公众生态意识差

村民的素质决定公民的意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传统的发展观和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造成我国公民整体生态意识淡薄。一般来说,村民仅仅关注与自身密切关联的生态环境问题,而缺乏对于更大范围生态文明状况的关注和了解。

二、河长制基于农村河流水污染治理中的措施

(一)充分发挥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引导群众树立保护河流环境新理念

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对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行为约束更多地来源于“软约束”,即非正式制度。

(二)在农村河流水污染治理建设中明晰产权

产权是本人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缺乏对公共资源的产权界定会导致搭便车行为,并带来严重的负外部效应,有些甚至会酿成“公地悲剧”。要让农村各部门将河流水污染治理建设中的产权问题制度化,根据不同的情况加以详细规定,使得各项政策措施更具可操作性和连续性,从而能够更好地对现实实践发挥指导作用。

(三)在农村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管制当局制定总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可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在这一制度下,每家厂商都必须有许可证才能排放,每张许可证都明确规定厂商可以排放的数量。任何厂商排放了超出许可证规定的污染时都将受到巨额的惩罚。

(四)加强正式制度建设,为农村河流水污染治理提供良好的约束环境

正式制度是由国家、政府或统治者有意识建立起来的一系列政策法规。正式制度是河流水污染治理顺利推进的法律依据,道德约束是一种软性约束,由于人自私自利的本性使然,单纯依靠公民的道德自觉和自律对公民行为的约束力毕竟有限。

三、实施河长制在农村河流水污染治理中创新举措的意义

(一)有利于突破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制局限,让农村党政主要领导对水环境保护工作兜底。

(二)河长制通过深化和创新控制机制,大大改善了流域的环境质量,有效破解了农村河流生态难以改进的问题。

(三)河长制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发展模式的转变。

(四)河长制在农村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农村人民群众的整体素质。

四、结语

河长制是我国当前为止,根据以往多年来对河流水资源的整治管理措施而归纳出的最先进,最具有实用效力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河长制作为一种综合管理制度,明确了河湖污染治理的责任、权利和利益,近几年来的结果表明河长制是制度创新的成功实践,但是其在操作过程中仍存有问题。这也需要我们切合实际,注重沟通,在实施过程中要更加注重河长制的缺点与不足,在河长制的制度设计中应以法治为基础,推进河长制的制度化,同时引入社会力量,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真正做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参考文献:

[1]李成艾,孟祥霞.水环境治理模式创新向长效机制演化的路径研究——基于“河长制”的思考.《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2015

[2]卞欢.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的”河长制”探析.《南京工业大学》.2016

作者简介:

胡静怡(1999—10),女,河南洛阳人,郑州市金水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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