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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假买假行为

2020-09-10南皓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5期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GDP总量的不断攀高。拉动经济的三驾马车中的消费,越来越成为不容小觑的一架。国家也早在1993年就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有一条规定是惩罚性赔偿,它衍生出一种现象——“知假买假”,可以称得上是风靡一时,愈演愈烈。笔者将对这种现象进行粗浅分析并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

关键词:知假买假;消费者;职业打假人;惩罚性赔偿;王海现象

一、知假买假的历史由来和现状

(一)社会背景

随着1994年《消法》的正式实施,消费者维权的历史从此转变。1995年,“打假第一人”王海走进了人们的视野。“王海案”在当时引起了社会的激烈讨论,当时各地法院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时,尤其是消费者知假买假时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多数作出否定判决。不过,王海一案被国家相关部门注意到后,被选择为推广消法的契机,面对商家和社会部分人群指责王海行为是欺诈的指责,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消费者协会等纷纷表态:王海现象符合既定方针,应该予以肯定,随后,王海成功获赔。在王海打假成功获赔之后,全国各地一大批效仿者开始出现,使得“知假买假”行为风靡一时,愈演愈烈,这样的人也被称为“职业打假人”。

(二)现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国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2013年《消法》也作出了符合时代要求的修订,“知假买假”行为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1.由个体打假转向公司打假。以王海为例,自2000年后,王海就宣布退出个人买假索赔,与其他职业打假人分道扬镳,专事公司打假。他现在拥有四个职业打假公司,分别设在北京、天津、南京、深圳,拥有30多个雇员,每个公司的侧重点各不相同。其中,北京、深圳分公司主要是做知识产权打假,帮厂家查造假窝点;天津分公司则主要是做物业维权,帮小区业主维权;南京分公司是做政府采购打假,专门打击欺骗政府采购的造假案件。

2.打假领域向网络购物拓展。随着“互联网+购物”的兴起和互联网购物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职业打假人的打假也顺应潮流的伸向了互联网领域。网络职业打假人主要针对卖家的不正当销售行为,包括了售卖假货、伪劣商品、具有《广告法》所禁止的宣传标语、缺少进口审批程序、缺少合法的中文标签等,涉及的法律多,内容广泛,横跨了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关于知假买假的争议

(一)“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

我国《消法》第二条从正面规定了“消费者”的概念,并且主要用了“生活消费”来限定,可能是考虑到在实际中更加灵活地解释。但是,仅以 “生活消费”这一行为目的对其进行界定,没有从主体本身的性质上作出限定,并且“生活消费”的描述也是笼统的、模糊的,给“知假买假”场合下消费者的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

(二)在“知假买假”的情形中,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

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者没有受到经营者的欺诈的。从这里可以看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三:首先,一方是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其次,消费者要以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最后,经营者要实施欺诈行为,且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对于第三个经营者的行为要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欺诈本身的构成要件是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而知假买假可以概括为明明知道是假冒商品或者服务而仍旧购买的行为,这样一对比,显然知假买假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知假买假”能否获得相应赔偿

经营者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消费者发生了实际损失,而“知假买假者”持续性“买假”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是为了追求经济上的赔偿获利,对商品的使用价值并没有任何期待。给予其赔偿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与最初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因此,这种为了索赔获利而“知假买假”行为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肯定观点认为,在商事活动中买卖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消法》在总则第一条已然明确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

三、应对“知假买假”行为的对策

(一)从立法层面确认定位

国家相关部门要尽快修改《消法》或者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给“职业打假人”一个清晰的法律定位,必须明确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的范畴,作为一个有别于普通消费者的特殊群体,却又与消费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能否被认定为受《消保法》保护的消费者是判定其行为性质的前提,有了科学确定的法律定位、合理的行为界限与行为模式规定,才有底气进行正当维权,方便司法执法部门处理相关诉讼案件。

(二)建立经营者售假监督体系

职业打假人之所以出现并长期存在,究其原因是因为经营者屡犯不改。所以建立经营者售假监督体系势在必行,这不仅需要国家在立法构建一个可行的完整体系,也需要地方政府公正高效执法,还需要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等各方共同努力。只有全社会都重视起来,才能让制假售假行为无处遁形,才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三)加强消费者维权教育

普通消费者目前的维权意识还是太过孱弱,法律知识的欠缺,经验乃至资金的不足都是阻碍普通消费者维权的绊脚石。国家每年宣传3·15活动的力度逐渐增大,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越多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加强消费者维权教育能使维权的人数基数越发增大,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家也会愈发忌惮。当整个市场环境都在好转时,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条件开始苛刻,自然其行为就受到约束。

四、结语

总而言之,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有利也有弊,“知假買假”亦是如此。一方面,举报假冒伪劣产品这个行为本身客观上对于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且也可以通过社会舆论弥补普通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足。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也会影响正常的经营秩序,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职业打假人依靠掌握了的证据,夸大企业违法行为的后果,威胁甚至敲诈勒索企业,而且也导致了执法和司法成本的增加和浪费。所以,国家乃至整个社会需要重视职业打假,对其加以规制和引导,使之充分发挥优点,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更多的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张灵溪.论“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认定[J].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19(02):134-139.

[2]叶馨醇.论网络购物中的知假买假行为[J].商场现代化,2018(24):23-24.

[3]金波,赵京.浅析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9(22):235+237.

[4]王珏.论“知假买假”与消费者权益保护[J].法制博览,2019(23):87-88.

[5]周心慧,衷秀珍.浅谈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认定与规制研究[J].法制博

[6] 常亚南.浅谈知假买假消费行为及应对策略[J].现代商业,2019(14):17-18.

作者简介:

南皓(1996-),男,汉族,山西吕梁人,西北政法大学2019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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