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20-09-02罗志辉

山东青年 2020年7期

罗志辉

摘 要: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对于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推动破产程序公平、有序进行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现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存在债权人委员会监督职能较弱、针对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机制不建全、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工作薪酬与履职费用规定模糊等不足之处,暌离了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立法意旨。本文从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基本理论出发,结合域外先进立法经验与我国司法实务现状,对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以充分发挥债权人委员会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

关键词:债权人委员会;破产程序;债权人会议

一、问题提出

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确保其债权以最优方式得到公平高效清偿是破产程序的规范性目标之一[1]。然而由于面临着“集体行动问题”与“费用理性”等问题的困扰[2],债权人群体往往难以达成一致的利益诉求与行动命令,无法构成对债务人与破产管理人的有效监督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维护自身利益。债权人委员会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该问题。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弥补了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无法行使监督权的制度缺陷,为债权人积极监督债务人与破产管理人,推动破产程序合法有序进行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对强化债权人会议之监督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关于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规定……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