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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中地方“禀食”探究

2020-09-02许浩

大经贸 2020年6期
关键词:秦简口粮官府

睡虎地秦简关于“禀食”的记载多是秦统一前地方官府禀食官吏及隶臣妾的法律规定,但秦统一六国后多有所沿用有关规定。我们可从法律规定上管中窥豹,以当时对粮食方面的管理体会到秦代的生活方式与社会形态。

一、 什么是“禀食”?

“禀”原作“稟”,《说文·?部》曰:“稟,赐谷也[1]”。[2]段玉载注曰:“凡赐谷,亦稟,受赐亦曰稟,引申之凡上所赋,下所受皆曰稟。”可见段注认为无论发放还是领取粮食皆可称为“稟”。《中庸》曰:“既禀称事。”注曰:“稍食也。”可得知发放粮食的先决条件是对方有领取粮食的资格,即某种岗位或者身份。《睡虎地秦简》[3]中讲“乘马服牛稟,过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稟大田而毋(无)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治,勿致深。”意为驾车牛马的饲料,过期两个月没有领取或送发的,都截止,不再领发,那么原句中的第二、三个“稟”则分别有领取、发放之意。

二、 睡虎地秦简《仓律》中有关“禀食”法条的分析

1.粮仓设置

“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氣)。”规定的是将禾粟纳入县仓封缄贮藏的手续、出仓的手续,以及县仓里的禾粟腐烂时的处理方法,据此,县仓的封缄贮藏是在“县啬夫若丞”的指导下,由“仓、乡”共同进行。“仓、乡”是管理县仓的长官(仓啬夫、乡啬夫)的简称。从中我们得知地方粮仓的单位容积是一积。积,含义是“堆”,秦代储存粮食的计算单位。后文中有“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石一积”“芻稾各万石一积,咸阳二万石一积”的规定,粮食储备在秦代除了栎阳、咸阳皆为一万石一积的粮仓群组成;秦献公至秦孝公年间的旧都栎阳粮仓体量以二万石为单位,秦代都城咸阳由十万石的粮仓群组成;芻稾,即干草,秦除了咸阳皆设一万石体量的干草仓,都城设二万石体量的干草仓。探求其原因,粮食,是人食用的必备品;干草,是牛马等牲畜食用的必需品。

2.對于粮食分拣及耕种上的规定

别粲、穤(糯)之襄,岁异积之,勿增积,以给客,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联系前述内容,秦代地方粮仓由县啬夫或仓、乡主管人员负责禀食、进行区分记录,上报朝廷内史。从中我们可见秦代对于稻谷收割储藏的规定。大体可概括为如下四点:[4]如果稻谷的收获晚于禾粟,将其数量计算在下一年账上;②计算其数量时,区分糯稻和黏稻。将用来酿酒的秈稻与用来食用、制绳的糯稻区分记录、按照年度分开收藏在仓中,其数量在十月计算,上报内史,秦代不但对谷物依颜色、形态进行分类记录,还对不同功能的作物进行区分。;③根据这条仓律,秦国的会计在九月底结账,至于来不及结账的晚稻在十月计算;④这表示,我们从律文中可以清楚地确认,战国时代秦国已经以十月为岁首。

3.对于官吏、隶臣妾的禀食规定

律法条文规定了一些对官吏、隶臣妾的给予口粮的法条。对于官吏,官吏如果为朝廷办事让所至之县垫发口粮,应以书面文书形式告知应发口粮的人员扣除对等的粮食量;如果在应发之县已经领取的情况下,所至之县有赔偿的义务,应以文书告知。对于隶臣妾而言,“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对于此类群体的禀给除了月食(按月给食)外,还有日食(按日给食),不过在睡虎地秦简中,月食是主要禀给方式。“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叚(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辄柀事之。”此条的“妾”是指奴隶所生之女,而不是刑徒之人所生,因为如果父母因刑而徒事,那么刑满后其自由身与社会地位恢复,而不是“世代为奴。”

从本法条中我们可知百姓可向官吏借用女奴,待其成年时官吏不再役使,但隶臣妾只有为官府做事才可授予口粮。因服役内容及生理条件的差异,隶臣每月得粮二石(约二百四十斤),隶妾一石(约一百八十斤);孤儿每月给予口粮半石(约六十斤),有母亲照顾并且做零散工作的的每月半石。可见,从法律规定上,秦朝对于隶臣妾等刑徒者待遇颇良,并有体恤幼儿及母亲的内容。“日食城旦,尽月而以其余益为后九月禀所。”这是《仓律》唯一一次提到“日食”的发放粮食的方式,对于粮食的发放比以前严厉了不少,当然在《司空律》中还有其他描述。

三、 睡虎地秦简中《司空》中有关“禀食”法条的分析

对“有罪貲赎未偿清之人”的禀食规定“有罪以貲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其偿,令其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日居六钱。”从中我们可知秦代规定了“劳役赎债”的制度,劳作一天抵偿八钱;如果官府管饭食的劳作一天抵偿六钱,官府饭食的标准是男子一餐三分之一斗,女子每餐四分之一斗。是否由官府给予饭食而因貲赎未偿清服役的抵偿差额为二钱。假使服役一个月便是六十钱,而当时的粮价为每石三十钱,因此给予在官府服劳役的禀食标准为每月二石,即二十斗,每天为三分之二斗。然而男子每餐为三分之一斗,女子为四分之一斗,也就说明对于相当于官府的债务人,官府在给予饭食的同时考虑到了“有罪貲赎未偿清”这个情节,导致了给予此类人的禀食标准低于因罪服劳役群体的标准。

四、 结语

结合秦代的刑罚、农作方式以及秦帝国对广大编户齐民进行常规奴役外,在这个由原始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初步转型的特殊时期,研究秦国到秦代的地方禀食的相关规定,对认识秦代社会经济与社会形态有着莫大的帮助。

【注 释】

[1] 许慎.说文解字·?部[M].中华书局:北京,2007:200.

[2] 段玉载.说文解字注[M].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1988:230.

[3] 睡虎地秦简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M].文物出版社:北京,1978:29.

[4] 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M].北京联合版社:北京,2016:125.

作者简介 :许浩(1994-9)男,汉族,山东省济宁,硕士研究生,西南民族大学 研究方向: 比较法律文化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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