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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虚拟财产界定与民法保护

2020-09-02高欢

神州·下旬刊 2020年8期
关键词:民法保护界定

高欢

摘要:在互联网时代,虚拟财产的类型与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随之引发的虚拟财产的纠纷也不断增加。本文就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与民法保护作出相关阐述,希望能够为我国相关部门提供合理借鉴。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界定;民法保护

多媒体与互联网时代给大众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丰富多彩的网络世界使客观物质的种类愈发增加,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中,虚拟交易成为一种普遍的交易方式,虚拟财产也随之应运而生。由于虚拟财产不像现实财产一样客观存在,所以各方面各部门在虚拟财产的界定与保护上也存有一定的争执,法律上的支持与保障更是微乎其微,当前在互联网时代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合适与正当界定以及民法保护是我国司法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特征及概念界定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首先,虚拟性是网络虚拟财产的首要特征,网络虚拟财产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应运而生的,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如网络游戏角色、虚拟的游戏装备及游戏货币等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其次,和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具有相同的特性,交易性特征是网络用户在虚拟世界中表现出的现实性行,比如在进行网络游戏时用户使用支付手段获得相应的虚拟财产的使用权等行为都是实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虚拟货币进行交易达到收益目的;最后,由于网络虚拟财产仅限于虚拟网络空间,所以,技术限制性特征和期限性特征是虚拟网络货币的特殊之处[1]。比如,在较为常见的互联网游戏中,不同类型的游戏角色与辅助工具其价值是不同的,游戏开发者在研制游戏之前就通过信息技术将其进行设定,游戏玩家是无法改变其固定价值属性的,此种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仅作为固化电子数据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中;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是由网络环境、市场需求以及运营商的具体经营现状和网络经营决策来决定的,假如现有的网络虚拟产品无法达到当前市场所呈现的需要,便会对交易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相对的影响。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虽然互联网科技从产生到广泛应用已历经多年,但外界对营运而生的网络货币界定仍处于一个相对模糊的状态,至今,网络虚拟财产都没有自身的一个完整而统一的定义,广义和狭义是学术界给予其的两种概念。网络虚拟财产的广义概念囊括范围较为广泛,网络账号、电子邮件、电磁记录、虚拟物品等相关具有交易价值的虚拟物品都属于网络虚拟货币,随着网络技术的更新与发展,网络虚拟货币的外延会一直更新与扩展,其含义并不仅仅单纯局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物。而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仅将虚拟的网络游戏世界中存在的具有价值性的产品作为其主要内容,前人认为,在虚拟游戏世界中,虚拟财产是依靠网络空间才可产生的,它只有在网络空间才有一定的自由买卖权利,实现其自身货物价值,是由游戏玩家通过不同程度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才得以实现的。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一)确定虚拟网络用户相关权利与民事义务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只出现在网络世界,但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受法律保护的,用户通过合法途径获得非物质性财务,相应的享有合法权益。首先,用户享有自主交易权与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和支配权,并对私有的虚拟财产具有有效管理的权利。在网络世界中若存在相应的交易需求时,网络用户在获取相关系统信息后应遵循互联网规则,进行合法交易。在合理支配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时也应履行相应的民事义务[2]。其次,应加强对虚拟财产交易的管理,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较强的依附性,其存在主要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支撑,所以应当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管理与运作,才可使网络虚拟财产的得到充分保障。当网络用户基于相应的服务合同通过互联网技术获取虚拟财产时,其与网络运营商的交易应基于服务合同基础上。网络运营商与网络用户都具备一定的义务,同时又有权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监督管理。只有双方的合作与交易合规合法,虚拟财产交易才能够顺利进行。

(二)借助必要技术手段完善网络用户保护体系

互联网时代,想要建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合理有效的民法保护制度必须通过多方努力,法律保障是一方面,网络运营商权利使用与义务履行、网络用户的知法懂法用法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当前来看,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方面还相对较为欠缺,而想要有效对其进行立法保护,需要对所涉及范围与事物进行全方位分析。在现有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网络用户身份确认是一大棘手问题,本着尊重用户隐私权的宗旨,需要通过相应的合法合规手段确认用户真实身份,然而,部分用户存在虚假信息的状况,且会更改所用昵称,使得主体身份的确认存在一定难度。更有甚者,账号及密码被不法分子盗取泄露,此种情况下用户难以证明虚拟财产归属权。所以,应借助必要的技术手段,证实玩家的身份,来确保虚拟财产保护过程的完善与准确度。

(三)确定网络运营商的相关义务和民事权利

网络运营商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与管理者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在给网络用户提供服务的同时收取相关费用,并能够享有管理网络虚拟产品、提升虚拟产品质量的权利。同时为达到有效维护其他网络用户权益的目的,网络运营商有权对对账号进行限权与查封。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帮助社会打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是运营商在虚拟世界中应尽的义务。如,用户在网络中的隐私信息需要网络运营商来进行保密处理与管理維护;网络虚拟财产在交易过程中的数据与信息,为防止出现泄露、丢失等问题需要网络运营商来进行必要的管理与保护。虚拟世界中的财产交易在一定程度上网络运营商享有绝对的优势,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必须要本着公平交易原则,才可确保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一定的价值性。

三、小结

不难发现,与客观现实中的财产相比,网络虚拟财产拥有自身的特殊性,所以若想通过法律手段来对其进行保护,不仅需要立法部门与执法部门的工作力度,更需要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知法、守法、用法。不仅应在网络世界享有自己的权利更应当履行相应义务。司法部门应当根据现实情况,采取完善的解决措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郑庆冲.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民法保护——以网络游戏财产为限[D].河南:郑州大学,2011.

[2]纪广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对策完善初探[J].法制博览,2019(31):13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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