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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时期的勋臣授爵制度

2020-09-02王珂

神州·下旬刊 2020年8期
关键词:继承发展

摘要:明代的政治体系中,勋臣一直处于一个重要且特殊的地位。勋臣不同于普通的文臣武将,与皇帝保持着一种更为亲密的关系,但又与宗室外戚有所差别,与皇帝没有血缘上的联系。正是因为勋臣处于这样一个特殊的位置,使其在明代的政治中发挥着一种特殊的作用。明代勋臣的授爵制度在朱元璋自称吴王的阶段已经初步建立,及至建国,洪武三年朱元璋大封功臣,使得勋官授爵制度正式确立,并且形成了一个正式而较完善的体制。文章从洪武帝时期勋官授爵制度的演变过程着手,分析明代授爵制度建立的过程,从而考察洪武时期授爵制度的具体内容及洪武帝时期授爵制度的继承与发展,最后综合探讨洪武帝时期授爵制度与明王朝之间的结果。

关键词:洪武勋官;授爵制度;继承;发展

元末明初,群雄割据,朱元璋能够从一介布衣成为一个朝代的开辟者,与一直跟随着他打天下的武将密不可分。因此,朱元璋建立明朝后,根据汉唐旧制,结合自己的想法,建立了明代的授爵制度,使得勋臣这一统治阶级变成自己加强君主集权的工具。从整个明朝这一大时代背景下来看,虽然不同皇帝执政时期对于授爵制度会稍作改变,但基本上都遵循着洪武帝时期制定的基本模式,因此,明代时期的授爵制度基本形成于洪武帝时期。但是,目前学界对于明代勋臣问题的研究更多的是关注于其在政治、经济上的作用以及铁券制度和其与两次党争之间的关系上(1)。在明代授爵制度的建立过程,及洪武时期授爵制度对明代的重大作用这一方向上,只有秦博的《明代勋臣政治权利的演变》[1]一篇硕士学位论文及《勋臣与晚明政局》[2]洪武朝勋臣的爵、官与职权》[3]两篇论文对洪武朝勋臣授爵制度的建立有所涉及,但也并非其研究重点。虽然秦博明确提出明代勋臣制度肇基于洪武朝,但并未与时代背景以及朱元璋势力所处的境地联系起来[3]。因此,本文便立足于秦博“明代勛臣制度肇基于洪武朝”的观点,将明代勋臣授爵制度的建立与当时的大环境相结合,探析明代勋臣授爵制度建立的具体过程以及其自身特点的形成。

一、元末局势与制度初建

元末,农民起义不断,除与元的战争外,起义军各政权间也纷争不断,朱元璋所属的龙凤政权为其中一大势力。公元1363年,陈友谅在鄱阳湖水战中身死,韩林儿自郭子兴死后,不得不依靠朱元璋,龙凤政权名存实亡[4]。于是在李善长等人的多次劝谏下,朱元璋即位吴王,建百官[5]。建立官制,意味着朱元璋与诸将士之间由之前的上下级关系变为君臣关系,也使朱元璋的军事集团变为了一个国家政权[4]。但此时并未有关爵位的记载,直到吴三年(1367年),我们才在平定张士诚一战的行赏中看到了相关记载。

《明实录》明太祖实录券二十五记载:

平吴师还,论功行赏。召右相国李善长,左相国徐达,平章常遇春,都督冯宗异,平章汤和、胡建瑞,右丞相廖永忠,左丞相华高,都督康茂才,都督副使张兴祖、梅思祖,参政薛显、赵庸、曹良臣及各卫指挥使,千、百户于戟门。封善长为宣国公,达为信国公,遇春为鄂国公。达彩段表里十一匹,遇春十匹,建瑞总异各九匹,和、良臣各八匹,永忠、高、茂才各七匹,显庸、兴祖、思祖各六匹,指挥人五匹,千户人四匹,百户人三匹,军人米一石、盐十斤[6]。

吴三年(1367年),朱元璋论根据平定张士诚的功劳,对参加讨伐张士诚的将士进行赏赐。其中李善长、徐达、常遇春均为讨伐主力,因此三人被封为国公,这也是我们第一次看到有关爵位的记载。从建百官到对勋臣授爵制度的初步相隔三年,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内外部环境的改善。1363年朱元璋初称吴王时,虽然其已经对自己势力进行了整合,但是外部环境仍然比较严峻,一方面元朝旧势力仍然势大,另一方面在起义诸军中,其面临着张士诚、方国珍等势力的威胁,所以他还需借助龙凤政权来减少敌人。而1366年,张士诚被平定,其面对的威胁减少,势力扩大,加之1366年十二月,韩林儿身死江中,朱元璋外部阻碍大减。对内,朱元璋通过对大都督府的升格,使得军队在制度上也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4]。内外环境的改善,使朱元璋称帝的时机到来。所以朱元璋决定“以明年为吴元年,建庙社宫室,祭告山川”[5]。而称帝之后,分封诸臣一事便提上日程。

二是原有官制不能满足现实需要。1364年,朱元璋称吴王,定官制,任命李善长为右相国,徐达为左相国,常遇春为平章政事,右相国为文官之首,左相国为武官之首,二者皆为正一品,平章政事为从一品[7]。可见在1364年之时,李善长、徐达和常遇春三人官阶已为文武大臣中的最高品级,官阶升无可升。面对平定张士诚这一大功,1364年的官制显然已无法满足新的需求,因此急需建立新的制度,授爵制度应运而生。

从众人的封赏中,我们可以看出讨吴大师的三位主要将领除了获得了爵位的荣誉之外,三人的实际奖赏与其他将士差别不大,仅是受到赏赐的布匹比其他人稍多三四匹而已。而在之后的实际任职中,徐达三人的官职也未改变,仅是在率军出征之时根据主帅的不同有正副之分。如在1367年的北伐中,任命徐达为征虏大将军,常遇春为副将军[5]。可见国公一爵只是一种荣誉性质的虚衔,获封后官员的官职及官阶并未有所变化,且朱元璋对于国公的品级以及相应的待遇也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从中可知,此时的朱元璋虽已有通过授爵以奖励军功、笼络大将的观念,但对勋爵之间的品级和待遇并未做过多的规定,仅是授予爵位以示嘉奖,因此,此时的授爵只是明朝授爵制度的一个雏形。

二、勋臣授爵制度的构建

1368年,朱元璋称帝,定都应天府。明朝建国后,朱元璋召集群臣谋划新王朝的国家机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朱元璋也在考虑如何封赏跟随自己出生入死的将士们。但是由于明初仍然面临着外部威胁,加之长年战乱使前朝旧物遗失,使得制度的制定无实物可依[8],所以在明初三年,朱元璋一面巩固自己的统治,一面为授爵制度的制定做准备。

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将剖符(符即铁券)封功臣,召宋濂议五等封爵,宿大本堂,讨论达旦,历据汉唐故实,量其中而奏之,上皆嘉纳焉”[9]。经过两年的准备,洪武帝决定大封功臣,并最终制定了明朝授勋制度的基本准则,即:

定五等勋爵,勋正一品上柱国,从一品柱国,正二品上护军,从二品护军,正三品上轻车都尉,从三品轻车都尉,正四品上骑都尉,从四品骑都尉,正五品云骑尉,从五品武骑尉。爵正一品国公、郡公,从一品郡侯,正从二品郡伯,正从三品县伯,正从四品县子,正从五品县男[10]。

朱元璋最终将勋官分为十转,同时制定了五等爵制,即公侯伯子男。

洪武帝时期授爵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其明确规定“非有社稷军功者不得封”,具有明显的军功爵制的特点。朱元璋通过将五等爵制与军功爵制相结合,形成了有自己特点的授爵制度。

军功爵制最早产生于春秋时期,当时秦国确立二十级的军功爵制,使封赏不再靠“亲”“故”,而靠功劳,到战国时期,军功爵制正式确立。在军功爵制确立到明朝的一千多年间,军功爵制不断发展,其与西周时期的五等爵制并行,成为历朝历代授爵制度的基础,但两者始终存在差别,不能完全等同。及至明朝,朱元璋确定了“非有社稷军功者不得封”的封爵条件,同时规定按照公侯伯子男五个等级来分封,从而使得军功爵制和五等爵制融为一体,形成明代特有的授爵制度。

明初,明朝外部仍然动荡不安,因此这一时期,明朝与其他势力之间的军事行动一直没有停止过。大量的军事行动使大量的军功出现,然而当时计算军功的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要,诸多战功赫赫的将领面临着官位升无可升的境况。为此,朱元璋决定通过封爵来解决。《明宪宗实录》中也有记载到:

祖宗之制。公侯伯之爵。皆论功定议,盖积其前后之功,无官可赏,然后加爵。非如百户一级可至千户,千户两级可至指挥也。自都督同知赵辅征两广回,大肆赂遗,得封伯爵,人始不以得爵为难,或袭以为例,无复旧制矣。[11]

这句话有三层意思,一是明朝時期的授爵制度,是朱元璋亲自定下,不可改变的。二是,获封大臣的爵位都是根据其所立下的军功来定的。三是封爵是在大臣所立战功过多,在原有职官制度内已无法升迁的情况下分封,以示嘉奖的。其中“无官可赏,然后加爵”一句话明确表明明代的授爵制度是对军队原有军功爵制的一种补充与完善。

正是由于其设置目的是为解决军队中升无可升的局面,所以明代的爵位更多的是一种荣誉性质的虚衔。获得爵位后,勋臣在官品上并未提升,也无法获得更多的政治权利,只是在经济、政治地位上获得更高的待遇。如功臣自己获封后,可以推封三代,《明会典》记载:

凡功臣推封三代,洪武二十六年定。公父、祖父、曾祖父,各封某国公。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国夫人。本官妻,封某国夫人。侯父、祖父、曾祖父,各封某侯。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侯夫人。本官妻,封某侯夫人。伯子男同。[12]

从中可知,一旦一人得封,不仅自己地位得以提高,还可惠及三代,这便使得勋臣们脱离了普通的文武大臣之列。除此之外,封爵者还可得到铁券,而铁券均有免死的特权,而且在节假日的赏赐、住房的规模、退休生活等方面都有着更好的待遇,因此,大臣受封后在政治地位上均获得了很大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在古代封建社会的背景下,获封预示着该大臣获得了君主的认可和信任。虽然获封后大臣的品级没有发生改变,但是在之后的政治生涯中,往往会出任非常重要的职务。明代封爵制度将荣誉性质的虚衔与实际的军功相结合,即满足了明代政治的需要,也对军功爵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除了“非有社稷军功者不得封”的规定外,朱元璋在制定军功爵制之处便规定异姓生前不得封王。但是明代并非没有王爵,而是因为王爵只授给皇族宗亲。明代王爵和勋爵制度的建设,使皇帝得以通过血缘关系和拉拢重臣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统治。

洪武三年,朱元璋册封自己儿子亲王爵位。而册封诏书中的语句,非常直白的显示了朱元璋的主要意图:“朕荷天地百神之佑,祖宗之灵,当群雄鼎沸之秋奋起淮右……朕惟帝王之子,居嫡长者必正储位,其诸子当封以王爵,分茅胙土,以藩屏国家。”[13]正是基于“藩屏帝室”的目的,洪武时期的王爵与勋爵有着很大的不同,他们有着自己固定的封地,并且在封地内享有很大的政治权利。但是为避免发生七国之乱的历史悲剧,朱元璋也对亲王的权力做出了相应的限制,如各亲王无诏不得入京等,因此亲王在职务上拥有着较为突出的固定性。而与此相对,勋臣在职务的认定上则较为灵活,其具体职务的任命,大多是根据皇帝当时的需要来任命的,而且其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职责,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如在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为了打击江南地区的豪强地主、加强自己的统治,便将江南十四万人民迁移到自己的老家凤阳,让他们垦田耕种,并且便意留下韩国公李善长、江厦侯周德兴、江阴侯吴良等人来“督责其事而提调之”。此时,由于江南移民初到凤阳,朱元璋需要有大臣能够压制住江南移民,使其安心在当地生活,便派遣了李善长等人前来坐镇。

洪武年间的勋臣,由于没有封地,因此不受地域的限制,其职务的变动较为灵活,形成了一种与亲王相辅相成的局面。亲王镇守当地,监察、管理封地内政治军事各事务,勋臣则根据皇帝的需要,灵活变动,被委任各种临时的职务,在全国各地内灵活处理各项军国大事。而皇帝则通过藩王制度和勋臣制度,牢牢控制着国家的军国大权。

洪武三年(1370年)十一月,朱元璋大封功臣,封徐达、李善长等六人为公爵,汤和、石荣、唐胜宗等二十八人为侯爵,并依据众人的功劳赏赐数目不等的食禄、文绮,同时每人都赐给诰命铁券。至此,明代的授爵制度在洪武三年时基本形成,后代各皇帝上位时期,虽稍有改动,但大多未脱离这一基本模式。

三、勋贵起落与洪武政局

洪武三年(1370),勋臣授爵制度基本建成,到1398年朱元璋去世之间的28年间,朱元璋总共册封65人爵位,其中分封10人为公爵,52人为侯爵,3人为伯爵。这些大臣受封后,便享受着众多政治经济方面的特权,从而在政治地位上高于普通的文武大臣,使其自成一派,也就是勋贵集团。勋贵集团作为明代政治生活中的一员,加之受封之人多立有无数军功,是皇帝的得力干将,掌握着国家的军国大权,因此在明代的政治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明初时期,朱元璋制定授爵制度,规定凡公侯伯子男五爵,虽然其内部有一到五品之分,但是其品级高于普通朝臣,使得勋臣处于一个极高的政治地位。加之当时分封的诸位勋臣均是立有大功业者,且当时天下初定,大明仍然面临着残元势力的不时骚扰,因此朱元璋仍然对勋臣多加重用,给予了勋臣诸多政治军事权力,允其参与军国大事。

除此之外,朱元璋还通过联姻的方式来加强自己与勋臣之间的联系,以期通过姻亲关系来控制勋臣,维护自己的统治。如朱元璋的大儿子朱标便娶了鄂国公常遇春的女儿常氏,四儿子也就是后来的明成祖朱棣则娶了魏国公徐达的嫡长女。朱元璋便是通过这种姻亲关系来拉拢大臣,使得勋臣能够为己所用。

朱元璋通过建立爵位制度来拉拢朝臣,并辅以联姻的方式,从而从利益和亲情的角度来加强各勋贵与自己之间的关系,使勋贵集团成为自己的心腹重臣,最终加强了自己的君主集权。

但是隨着社会的稳定,手握重权的勋贵集团成为皇权强化的阻碍。所以朱元璋对待勋臣的态度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前后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在洪武十三年之前,朱元璋两次大封功臣,但是到了洪武十三年,朱元璋一改之前优待老臣的态度,开始大肆屠戮开国勋贵。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就评论到:

至明祖则起事虽早,而天下大定则年已六十余,懿文太子又柔仁,懿文死,孙更孱弱,遂不得不为身后之虑。是以两兴大狱,一网打尽,此可以推见其心迹也。胡惟庸之死,在洪武十三年,同诛者不过陈宁、涂节数人。至胡党之狱则在二十三年,距惟庸死时已十余年,岂有逆首已死,同谋之人至十余年始败露者?此不过借惟庸为题,使狱词牵连诸人,为草禽之计耳。胡党既诛,犹以为吸丁,则二十六年又兴蓝党之狱,于是诸功臣宿将始尽。[14]

洪武十三年正月,胡惟庸案爆发,胡惟庸被杀,同时因为该事,众多朝臣被牵连其中。而朱元璋对该案件相关人员的处置一直从洪武十三年持续到洪武二十五年,前后持续十三年之久,共处死三万多人,其中包括授爵者二十余人。及至洪武二十六年,蓝玉案爆发,因为受蓝玉案牵连被杀的勋臣有16人,其中有1位公爵、13位侯爵、2位伯爵。遭受胡惟庸案和蓝玉案的大清洗后,使得洪武朝出现了开国功臣“存者不及三四”、“诸功臣宿将始尽”的情形。

通过胡惟庸案和蓝玉案,朱元璋大肆诛杀功臣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册封新的勋贵,为自己培养新的手下,并且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如在洪武十五年时,朱元璋便以平定云南的名义册封郭兴的弟弟郭英、陈桓、胡海、张翼四人侯爵,除了本来便跟随着朱元璋的将领们,朱元璋还给部分蒙古贵族授予了爵位。朱元璋一边大肆杀戮旧勋贵,一边扶持新的勋贵来分割旧勋贵的权力,体现出了朱元璋一边想要依靠勋贵们维护自己的统治,一边又担心勋贵们权力过大危机自己的统治的矛盾心理。而勋贵的生杀大权完全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全凭皇帝的主观判断来决定要不要留下该大臣。因此有学者研究认为,朱元璋屠戮功臣的顺序是按照与皇帝的亲疏来定的。[15]

到了永乐朝之后,国家的政治制度日益完善,勋臣对于皇帝的作用便开始减小。为限制勋臣权力,明代统治者通过制定“禁勋臣预九卿事”和“以文统武”的政策,使得明代的勋臣处于一个位高权低的处境[2]。及至世宗即位,嘉靖帝出于自己的政治需要,开始逐渐拉拢个别勋臣,使得勋臣的政治欲望受到刺激,开始追求政治权力。但是苦于受到当时“以文制武”和勋臣不得参与军国大事两条规则的限制,勋臣们为了获得更多的政治权利,便选择与宦官相互勾结,从而导致明朝后期的党争之祸,最终导致了整个明朝的灭亡。

明代末期大量勋臣介入到党争之中的现象,其原因是复杂的,和明朝时期勋臣政治权利状况的几经变化有关,但追本溯源,其根源在于洪武帝时期将勋臣的政治权利定了一个过高的基调。由于洪武帝时期使得勋臣的政治地位处于一个仅次于皇室的高位,使得之后勋臣在遭受打压和复起的反复之中逐渐与皇帝离心,不仅背离了朱元璋最初想要拉拢大臣的想法,也最终和各种因素一起,导致了明朝的灭亡。

四、结语

自吴三年论平定张士诚之功,初设爵制,到洪武三年,朱元璋大封功臣,将有功之士皆封给公侯伯之爵,颁发铁券、赏赐食禄,自此,明代的授爵制度基本确定。朱元璋根据自己对军队的掌控程度制定出明代的授爵制度,使皇帝以此笼络大臣、加强君主集权。但由于明初,洪武帝将勋臣的政治地位定下一个过高的基调,使勋臣权力过大。随着之后君主对勋臣的打压和复起,使勋臣在这种反复之中与皇帝离心,背离了朱元璋最初制定授爵制度的目的,最终加速了明朝的灭亡。

注释:

较具代表性的有:朱子彦的《论明代铁券制度》,载《史林》2006年第5期;曹循的《明代臣僚封爵制度略论》,载《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李荣庆的《明代的军功地主与土地问题》,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5期;李福君的《明代铁券文书的使用与管理》,载《档案学通讯》2007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秦博.明代勋臣政治权力的演变[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3.

[2]秦博.勋臣与晚明政局[J].史林,2015(4).

[3]秦博.洪武朝勋臣的爵、官与职权[J].中国史研究,2016(1).

[4]曹循.朱元璋崛起的轨迹——明朝建立前朱元璋集团的人事与制度[D].兰州:兰州大学政治制度史,2008.

[5]万斯同,等.明史:卷一本纪第一太祖一[M].北京:中华书局,1974:12,15,16.

[6]《明实录》明太祖实录,卷二五,北京: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本,原国立北平图书馆藏“红格钞本”,第376-377页。

[7]《明实录》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北京: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本,原国立北平图书馆藏“红格钞本”,第175页。

[8]《明实录》明太祖实录,卷四五,北京: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本,原国立北平图书馆藏“红格钞本”,第903页。

[9]夏燮.明通鉴,明通鉴纪:卷三纪三[M].长沙:岳麓书社,1991:183.

[10]《明实录》明太祖实录,卷五三,北京: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本,原国立北平图书馆藏“红格钞本”,第1038页。

[11]《明实录》明宪宗实录,卷八九,北京: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本,原国立北平图书馆藏“红格钞本”,第1726页。

[12]申时行,等.明会典:卷六[M].北京:中华书局,1989:120.

[13]《明实录》明太祖实录,卷五一,北京: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本,原国立北平图书馆藏“红格钞本”,第1000页。

[14]王树民.廿二史札记校正:卷三十二[M].北京:中华书局,1984:742.

[15]李新峰.明初勋贵派系与胡蓝党案[J].中国史研究,2011(4).

作者简介:王珂(1998—)女,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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