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刍议
2020-09-02张晨怡
西部学刊 2020年11期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自2016年试点到全面推广实践以来,在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保障被迫诉人的人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方面发挥了制度优势,但是在适用的规范性、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从宽量刑幅度方面存在问题。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安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完整、细致告知被追诉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认罪认罚具结、量刑建议、酌定不起诉等相关工作,加强对量刑建议的监督。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实践;节约司法资源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11-0085-03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8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進行修改,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自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刑事诉讼法中一项新颖且重要的司法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既借鉴了西方的恢复性司法特别是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也结合了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笔者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实践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效果
全国检察院系统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基层法院和区、县检察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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