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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在目的的重建与企业尊严

2020-09-02许晚晴

西部学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企业伦理目的手段

摘要:企业不仅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手段,其自身更是目的所在。企业的整全目的在于创造出有意义的商品、服务、有意义的工作以及良好的伦理氛围以促进个体成员乃至全人类获得最高善。然而经济学理论和日常用语对企业的诸多隐喻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企业的整全目的性,将企业降格为工具而无视企业的价值与尊严,企业的整全目的性亟待重建,在重建过程中需要理解企业尊严及其作用机理。企业尊严概念是在回顾康德的尊严思想后提出的、在尊重法则与人的基础上的第三层次的尊严。企业尊严具有正负两种效应,这两种效应能够帮助企业管理者提高道德使命感,最终引导企业由他律走向自律。

关键词:企业尊严;康德主义;企业伦理;目的;手段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11-0107-04

现代社会中,企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对企业本质与其伦理地位的讨论也开始走入学术界的视野。在较为传统的理论之中,企业往往被仅仅看作某一种手段而非自在目的。这样的观念实际是对企业整全目的扁平化与简化,降低了企业的伦理地位。在这样的观念下,企业容易走向极端工具理性,进而为了经济利润不惜伤害员工、顾客乃至整个自然与社会环境。至此,企业的整全目的性需要得到重建。企业整全目的的消解是通过否认企业自有价值与尊严实现的,因而重新认识企业作为自在目的的存在就需要承认企业的内在价值与尊严。

一、企业作为自在目的的消解

企业首先是人的集合体。无论什么样的企业都是由个体的人组成的,仅仅有组织结构框架而没有成员填充是不能被定义为企业的。企业不仅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同时也是承担现代社会的个体人全面发展的平台,是类似国家和家庭一般的共同体。据桑德尔、麦金泰尔、查理斯,泰勒和沃尔泽的共同体概念来看,共同体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共同体是天然形成的,其成员身份通常是不能选择的。第二,共同体内部的成员需要有身份与文化的认同,进而进行自我认知与自我认同。第三,共同体中的成员之间以及对共同体都有感情归属。第四,共同体是一种善,并且指向最高善。根据这些特征来看,家庭、民族和国家基本符合上述共同体的概念,而理想的企业除了不满足第一条的天然形成,其他三条都满足。家庭与国家是一种自在的存在,而企业是一种自为的存在,因而可以将企业看作类似共同体的存在,在此称为自为的共同体。这种自为共同体不仅为成员提供了一份可保障生活的工作,更是提供了一个促进个人全面发展的平台。这种个人发展不仅包括财富与名誉等外在善的获得,还包含在工作实践中对明智等内在善的培养,进而追求个人总体好生活的最高善。而企业,更确切地说是一个理想的企业或善的企业,在作为个体追求最高善的手段的同时,也能够作为自为共同体指向最高善,其目的在于创造出有意义的商品、服务、有意义的工作以及良好的伦理氛围以促进共同体乃至全人类获得最高善。企业是包含着多种实践的自为共同体,生产实践的目的在于生产出好的产品,商业实践的目的在于好的交换与更高的利润,管理实践的目的在于保障商业活动的运行以及促进个体成员全面的发展。当把企业看作一种制度时,企业就是保障这些实践达到目的的机制,当把企业看作是多重实践的载体时,企业就是多种目的的集合体,既是达到最高善的手段,又是自身具有价值因而值得追求的目的。

然而在一些学科与日常用语中,企业的整全目的性被忽视而被简单地表述为手段和工具。在经济學的企业理论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契约论、委托代理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契约论与委托代理理论实际上是将企业看作一种关系或一组关系,这种关系是无实体的。这也就导致了在法律层面企业被看作仅存在于“法律的沉思之中”,在道德层面企业被看作是伦理无涉的。这种将企业看作关系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企业内部结构的复杂性,从权力的让渡角度解释企业制度形成的本质。以科斯为代表的交易费用理论认为:企业是能够节约内部交易费用的“市场的替代物”。交易费用理论从功能性角度解释了企业制度的本质。然而这些经济学理论强调的都是企业制度的本质,而并非企业的本质,并没有将价值取向融入其中。将企业理解为企业制度意味着将企业看作是仅具有工具属性的物,使用这种工具的目的就在于规避风险进而促进利益最大化,这是对企业整全目的的扁平化与简化。同时,在社会学中将企业看作社会分工的必然产物,在管理学中将企业看作科层制组织的重要形式,都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企业的部分本质。这些观点并不是错误的,甚至有些观点例如彼得,德鲁克在《公司的概念》中对公司本质的阐述已经揭示出部分公司的自在价值与整全目的。然而这些部分在理论的传播过程中往往被忽略,只留存工具理性的部分,这是非常令人感到惋惜的。

同时,在日常用语之中,关于企业的种种隐喻对企业进行了降格。Solomon(1993)将日常的语言对企业的隐喻进行了罗列,本文在此归纳出影响力最大的三条:第一,企业生存环境被比作丛林。这一隐喻来自达尔文主义以“自然选择”为核心的进化论思想。在这样的丛林式的商业环境中,企业所遵循的法则自然就是丛林法则,只注重效率不顾公平。在这样的法则之下,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一样势必是“商场如战场”的战争关系。第二,企业的行为被喻为博弈行为。这种隐喻来自经济学中的博弈论,主要研究人与人之间在一定利益条件约束下的策略选择以及相应的结果。博弈论的基本假设是参与到博弈中的局中人是理性的,是指局中人追求的目标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利益最大化的动机的驱动将企业行为目的简化为营利,企业的行为成为了能用公式计算的数学结果。第三,企业结构被喻为机器。这一隐喻始于第一次工业革命。在这一阶段,机器所展现出的零件间有序配合所带来的高效率让人惊叹,而企业作为一个同样追求效率的组织,其运行过程与机器确实具有某些相似性。企业的运行被形容为如机器一般的“运转”,企业成员之间的密切配合就如同机器的齿轮一样互相咬合。马克思,韦伯所提出的科层制的组织结构的价值取向就在于运行的高效率与高稳定性。在科层制组织中,每个成员在严格的等级制权力体系中都具有明确且固定的分工,按照事先制定好的规则与制度行事。然而,丛林隐喻消解了现代商业文明,使得有商业而无文明;博弈论的分析工具跃然成为意识形态,消解了企业决策中的价值取向而只剩自利选择;机器的隐喻更是将个体人的价值全面消解,人如同物件一般不再具有尊严。隐喻在认知科学中已经被看作是人们认识世界的一种方式。然而这种认识世界的方式的缺陷在于对认知对象的简化。当企业被经济学理论与诸多隐喻贬低至手段地位时,在企业家或从业者们也将企业看作获取利润的工具时,企业地位应如何提升至因自身价值而值得追求的目的?这需要分析在企业地位被降低的时候抽离了什么要素。同时,将企业地位降低的除了经济学者与隐喻使用者外,企业自身也失去了对自身目的地位的认识,失去了独立性,仅将自己看作是利润获取的依附性工具。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的所有者与管理者会将企业包装成一个看似极具营利能力的工具进行融资或出售,而在所有权转换后,下一个经营者继续这样的行为。这样的短期行为使得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都对企业本身不珍惜、不尊重,有很多企业就在这样的频繁交易中日渐衰败。这样的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乃至行业的发展,亦有损于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是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企业的员工也可能将企业作为牟利乃至谋取非正当利益的工具,做出有损集体利益的行为。在这种对企业地位的贬损之中,企业指向最高善的高贵性部分被丢弃,这种高贵性的部分就是尊严。

二、康德视角下的尊严概念

在康德看来,尊严是一个有不同层次的概念,划分层次的依据就在于其价值。第一层次的尊严是“超越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的”。这里的尊严是一种没有其他外在等价物可交换的内在价值,也是最高价值。尊严这种最高的价值来源于其自在目的性。只有某种东西本身就是终极目的而不是手段,并且这种目的不以任何别的东西为条件时,这种东西才具有不可比拟的最高价值,这种东西正是康德的可普遍化法则。而人的尊严来自于对法则的尊重,人作为有限理性的存在者具有第二层次的尊严,是“不但具有相对价值,而且具有尊严”的存在物。人的尊严是一种有条件的尊严,这个条件就是对法则的尊重。尊严所赋予人的高贵性就在于人的理性有能力对抗偏好的诱惑,防止被欲望贬损,进而行道德之事以获取自由。

那么尊严又是如何抵御欲望与诱惑的呢?尊严包含着正激励与负激励两种效应。尊严的正效应,表现在人受到法则崇高性的感召而更热爱这种崇高,更向往能够拥有更完善的理性以无限贴近法则的至高尊严。“经常激励自己的道德使命的崇高感,作为唤醒道德意念的手段,是特别值得称颂的,因为它正好抑制着把我们的任性的准则中的动机颠倒过来的那种生而具有的倾向,以便在作为所有可被采纳的准则的最高条件的对法则的无条件敬重中,重建各种动机中的原初的道德秩序,并由此而重建人心中向善禀赋的纯粹性。”人在对法则的充分认可与敬仰中,不断正面强化对法则的关切或兴趣(Interesse),感受到当自己无限地遵从法则的时候能够获得更大的内心平静,进而促使理性的完善。当人感受到这种崇高感,就会产生对自我的尊重。而尊严的负激励效应并不是说尊重这种情感具有消极作用,而是尊重对其他康德称之为“病理性”情感的负激励,进而将这些情感转化为正效应以提升人的尊严。当人受到爱好的引诱时,受到经验对行为后果的功利计算时,诫律坚决地颁布了其法则的时候,爱好与欲望即使起劲地反对,企图将意志拉向与爱好相符合的方向来。在抑制爱好的过程中,人会产生一种压抑感,仿佛规律(法则)是将自己任意而为的自由进行了限制,从而将自己捆绑在诫条之中。然而诫条却不因爱好的反对而降低要求,反而“责任诫命规律性的约束并不因之减弱,也毫不影响它的有效性(Gultigkeit)”。人的爱好越是想摆脱诫律,越是被捆缚得更紧。为了调整这种不适感,人只好选择摆脱爱好与欲望尝试脱身,离开感性领域,发现摆脱了受奴役受捆缚的状态。这种捆缚感虽然看起来似乎是法则给予的,但实际上是爱好与欲望对自由意志的捆缚,与捆缚感并生的是一种谦卑感体验。对于道德律,我们只能服从而不能反对,行为只能处于尊重法则而不能掺杂爱好,否则“就是践踏人,让他鄙视自己,让他满怀内心的憎恨”。人屈从于高高在上的法则,感受到了人在法则面前的卑微。在至高无上的法则面前,人变得仿佛只能感受到“更高价值载体将自己的光芒投射到我们身上而产生谦卑感甚至羞感。然而,当人反观所屈从的法则时,惊喜地发现这立法正来源于自身,进而提升了对法则乃至自身的尊重,认识了法则与人的尊严。这两种尊严的负效应实际凸显了法则与人的理性的高贵性,进而转化为一种积极的促进效应,因而可以把尊严的正负效应看作一个有机整体。

三、康德主义的企业尊严

康德的尊严概念指向个体行动者,那么企业能否被看作是一个与人相同或类似的个体而具有尊严呢?企业作为一个整个的个体,一个集合的有行动能力的个体同样具有尊严。企业之所以有尊严,是因为企业作为整个的个体与单个的个体人类似,既有交换价值,又有内在价值,不应被仅仅看作手段更应该被看作目的。然而,企业的尊严是有条件的,是建立在尊重法则至高无上的法则和尊重拥有第二层级尊严的人的基础上,是第三层次的尊严。那么企业是否有能力尊重法则和尊重人呢?企业是否具有与人一样的理性能力来尊重法则?企业的理性能力来源于其科层制的组织结构,当企业进行决策制定的时候,决策层类似人类的大脑能够进行分析思考,最终做出决策。而将决策变为产生现实结果的行动主要由执行层推动,这就类似于大脑做出决策后身体的其他部分协同做出行动。然而不可否认的一点是,企业是具有清晰的外在目的的存在,其目的就是盈利,不能盈利的企业就如同不能吃饭喝水的个体人,最终会由于无法生存下去而结束企业生命。没有企业生命,那么一切理性就无从谈起。这样一个具有生命的整个的个体,与个体的人類似,也是有限理性的存在者。因而人有时候会在欲望与偏好的诱惑下做出不遵循法则的事。就如与具有有限理性的人相类似,企业也可能受到最大程度攫取利润的欲望的支配而行不道德之事,忽视了自己的崇高性。又由于其理性程度更低,在欲望与法则的斗争中,相应地企业能够遵循道德法则的困难程度也就更高。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的盈利需要资本的推动,而资本又是对集体理性具有反噬功能的强大对手。对利润的渴望就是企业最强大与最主要的欲望与偏好,要求企业理性与其作斗争以遵循法则。然而,企业具有的理性是有限的,其理性程度较之个体更有限。无论是心理学的著作《乌合之众》还是政治哲学《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都承认群体的理性程度要更低。企业作为科层制组织的代表具有明确组织结构与规范制度,因而其理性能力强于随机组成的大众,但是其决策与行动的难度大并且需要组织成员协作配合,其理性能力仍旧不及单个的个体。这种较低的理性程度决定了企业在与欲望进行斗争的困难程度更高,困难程度越大,企业所面临道德挑战越大,在斗争过程中所体现的道德选择能力越强,在理性获胜后所得到的尊严感也就越强。那么企业尊严如何帮助企业抵抗欲望与诱惑呢?

企业尊严也包含正激励与负激励两种效应。美好与崇高是值得向往的,正效应是指企业能够感受到法则的崇高性与人的崇高性的感召而产生尊严感。在管理实践中,企业的道德使命不能够被忽视。企业的道德使命是与企业的向着最高善的整全目的相联系的,是在协助成员提供达到最高善的同时追求自身的最高善。在这样的使命感召下,企业能够意识到自身的价值以产生尊严感。然而,企业作为比个体的人理性程度还有限的有限理性存在者,尊严的负效应起主要作用。企业追逐经济利润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当利润目的变为最主要甚至唯一的目的的诱惑出现时,企业的理性会与之斗争。理性的力量是正面的,是受到尊重法则与尊重人的感召以抵抗疯狂攫取利润的欲望。而企业又是比个体理性程度还要低的有限理性存在者,其斗争更加艰难。攫取利润的偏好在企图冲破法则与人的束缚中给企业造成一种捆缚感,一方面法则毫不退步地要求企业尊重法则,另一方面利润的偏好将企业拉向自己的方向,企业在法则的限制下感受到其任意而为的自由受到限制。法则的力量并不会因任何原因而减弱,个体的人也在尊重法则的基础上要求企业尊重法则,企业受到的引诱越大其受到的束缚的不适感就越强。企业具有理性能力,但是企业与人相比却没有情感和感受力。能让企业中的个体感受到情感的关键在于企业文化的建立。当企业文化与法则的适应程度高,成员的不适感就比较低,反之成员则会感受到价值观与文化的冲突,会产生强烈的不适感。在这样的不适氛围下,企业难以继续发挥科层制的高效运行的优势参加经济活动,使得企业的经济效益降低。消除这种不适感的过程实际就是企业尊严发挥作用的过程,这一过程让成员认识到企业的整全目的的高贵所在。在法则的坚决实施之下,企业越是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越达不到目的,无论如何挣扎也摆脱不了这样的不适感。当企业从欲望引导的轨道偏离回来时,却感受到了束缚的解脱,进而意识到束缚感的来源不在于法则而在于欲望。这让企业感受到了法则绝不退步的力量,感受到了法则无上的权威而产生谦卑感。而法则就来源于其成员个体人之中,谦卑感转化为一种自豪感与自尊感。一方面,企业的自尊能够使得企业意识到自身目的的崇高性,因而对行不道德之事感到不齿;另一方面,企业也会尊重其他企业的目的性,最终达到自我尊重与尊重他者的统一。

因而,企业尊严是包含着正激励与负激励两种效应的能够让成员意识到企业目的高尚性的相对价值与绝对价值的统一。这种尊严一方面是可普遍化法则赋予的,另一方面是组织成员赋予的。这就要求企业既要尊重法则的尊严,又要尊重企业成员的整全目的性,不仅仅把他们当作手段更要当作目的。

四、结论

康德主义视角下的企业尊严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理论上,企业尊严是康德哲学在应用伦理学领域的有益拓展。康德伦理学在经济管理学与管理类伦理学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其关注点主要还在个体的人上,对于组织的研究也更多地讨论康德普遍法则的有效性问题。企业尊严是对普遍法则有效性的进一步研究拓展。在实践上,企业尊严的概念更容易被管理者所接受,因为尊严概念中的自尊感相较于规则概念中的约束感是更为正面的概念。在实践中,责任等规范性概念往往容易引起管理者的抵触,因为这类概念是限制性的,某种程度上暗含企业天然地倾向于作恶因而需要被规范被限制的前提假设。而企业尊严概念在承认企业价值的基础上,隐含承认企业具有向善的倾向于能力,承认企业具有崇高性的部分。企业尊严这一积极性概念不仅让企业家与管理者更易于接受,而且能够提高他们的道德使命感与能动性,促进他们更积极地营造良好道德氛围,主动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最终引导企业由他律走向自律。

作者简介:许晚晴(1990-),女,汉族,内蒙古包头人,博士研究生,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院,研究方向为企业伦理与管理伦理。

(责任编辑:马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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