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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研究述评及若干前沿问题探讨

2020-08-31罗星

廉政文化研究 2020年4期

罗星

摘   要: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中一个重大理念创新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学术界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理论基础、历史渊源、实践逻辑、基本内涵、构成要素、重要意义、实践探索等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对“四种形态”的认识层面,需要澄清一些认识误区。新时代为了进一步深化对“四种形态”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探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四种形态”的实践方式,着力做好长期监督和日常监督,更加精准运用“四种形态”。

关键词:四种形态;日常监督;纪法分开;组织调整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20)04-0060-09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2015年9月24日,时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的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听取党员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时候提出了一个观点,即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从严治党要靠纪律来管住全党,首次提出了要探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设想。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全面阐述了“四种形态”的内涵,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内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只能是极少数。[1]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指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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