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一体化模式下指定管辖的意蕴与规制
2020-08-31李海峰杨玉华
廉政文化研究 2020年4期
李海峰 杨玉华
摘 要:指定管辖作为监察管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察机关上下联动进而形成监察一体化的有效依托,对于防范权力干扰、排除人情障碍、克服舆情负面影响、平衡办案资源有着非常重要的实践价值。然而,由于指定管辖自身的不确定性、独立性以及行政强制性等特征,在适用中容易产生随意化倾向、程序衔接障碍以及权利救济渠道不畅的弊端。在监察一体化模式下,需要明辨主次、内外协调、多管齐下,厘定指定管辖的适用原则,规范指定管辖的程序,适当拓展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以促使指定管辖在监察一体化中发挥出更大效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监察一体化;指定管辖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20)04-0045-08
管辖是公权力机关启动案件处置程序的合法性依据与基础。随着反腐败职能归口监察机关,新监察体制下的管辖制度问题备受关注,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辖规定》)以法定形式,原则上确立了以干部管理权限为标准,兼顾地域和行业分工的分级管理模式,从地域、级别、行业管辖的分类中初步完成了二次确权。但有原则就有例外,监察机关的调查活动也如同其他事物一样会不可避免地遇到特殊情况,为发挥现今监察体制的最大效能,形成上下级监察机关统一、高效反腐格局,指定管辖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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