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
2020-08-31秦玲
今日财富 2020年27期
秦玲

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门重要课程,基于该内容要解决三个问题,什么物?谁是物的权利人?该权利人应如何发挥物的价值?通过物权的设立,可以变更及终止法律行为。同时,物权的变动将不受债权行为的硬性,只要履行法律名义的上的行为即可。本文将对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内容进行论述,以便更好的理解和适用该解释,仅供参考。
物权变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法律行为进行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合意公示”,一种为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其中包括人民法院、仲裁委生效的法律文书从而导致物权发生的变动。如:继承、受赠、合法建造房屋、政府征收等内容,基于《物权法》第28条,通过人民政府、仲裁为发送的法律文书等内容,造成物权设立、转变、变更、消灭,自法律文书或政府决定等内容生效变产生效力,确立生效法律文书将导致物权变动的制度。
一、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的意义
物权是支配权,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权利的行使无需他人的行为。物权是绝对权,权利的主体只有一个,而义务的主体不特定第三人。物权是财产权,与人身权相对,又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权利,一物一权。物权受到侵害是,有特殊的保护方式,通过物上请求权的方式进行。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为有体物,所以物权立法应采用法定主义。物权的核心为所有权。而物权变动,则是值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就物权自身而言,物权变动则是物权的运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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