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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 家 “耻” 德 的 历 史 底 蕴 与 现 代 弘 扬

2020-08-20吴珍波

文教资料 2020年16期
关键词:历史价值儒家

吴珍波

摘   要: 作为中华传统德目之一的“耻”德,是儒家极为重视且广为推崇的重要道德品质。这不仅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标志,而且是规范个体行为、导人向善的内在动力。它为个体的立身处世及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思想指引与动力支持。但是,目前一些人耻感意识淡薄,儒家“耻”德面临某种文化危机。因此,充分挖掘“耻”德资源并推动儒家耻文化的发展,是迫在眉睫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 儒家    耻德    历史价值    现代弘扬

耻感文化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思想道德资源。儒家“耻”德作为中华传统美德的重要内容之一,积淀着对“至善”理想的不懈追求,蕴含丰富而深刻的价值内涵,不仅在历史上对道德生活产生过积极作用,亦为我国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形成提供了思想源泉,至今依旧具有重要的道德伦理价值。汲取儒家“耻”德精华,推动中华传统美德的创新发展,既是当代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延续中华民族精神命脈的强大精神力量,是每一个人都应该担起的责任。

一、儒家“耻”德的历史底蕴

(一)儒家“耻”德的基本内涵。

儒家十分强调“知耻”的重要性,孔子认为“耻”是一个人最基本的道德品质,是施行道德教化和践行以德治国的基础;孟子从人性出发,提出“耻”是人天生就具备的道德情感,是推动德性发展的道德之端;荀子在孔孟知耻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发展了荣耻的内涵、标准与价值,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荣辱观,为后世“耻”德的培养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指导。总体而言,儒家“耻”德的内涵分为以下两方面:

其一,“耻”是人之为人的底线伦理。孟子认为“无羞恶之心,非人也”[1](75),即具备耻感是作为人的底线,否则便与禽兽无异。“耻”作为底线伦理是维持个体德性的最后屏障,人之所以能区别于禽兽而成“人”,根本原因便在于人具备羞耻心,懂得在社会生活中进行自我约束守住最起码的道德界限,不会趋从于欲望而丧失良知与本性。一个人具备羞耻心,代表他拥有了“成人”的资格和能力。其二,“耻”是个体追求德性发展的内在动力。人的德性发展依赖于人对善的把握及对自律的坚持,知耻则意味着对善恶有明确的认知,并且能在耻感的激励下积极向善,依靠内心的信念,达到对恶的抵制及对崇高思想境界的追求。重视“耻”德之人必然重视自身的德性修养,依靠“善”与“荣”的积累提升自我价值,实现精神的升华。知耻不仅是“成人”的基础,更成为“更好的人”的强大动力。

(二)儒家“耻”德的历史价值。

1.“知耻求荣”是成就理想人格的重要途径。

儒家素来重视个体的道德修养,认为人生的目的和意义便是追求道德上的自我完善,以期成就理想人格,达到崇高的道德境界。人格完善的过程就是个体不断认识自我、提升德性修养的过程,儒家认为“以修身为本”是推动个体塑造理想人格的主要手段,通过个体的道德自觉和躬身力行实现“至善”的目标,而知耻则是修身的起点,是实现道德完善的前提和基础。

“耻”德作为底线伦理,是一切德性的来源。人只有在知耻的基础上才有实现德性发展的可能,否则便与禽兽无异,连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都无法达到,更不用谈高层次的精神追求。耻以对善的把握为目的,知耻便能知荣辱、明是非、分善恶,听从良知的声音来行事,自觉把握社会道德规范作为处世之道,做到“格物致知”,这是修身的第一阶段。当道德主体的耻感意识不再受外部必然性的约束,而是成为由自身理性支配的自主自愿的选择,主体就会主动近善远恶,无论是有他人在场还是独处之时,都能严于律己,自觉约束自身行为,以坚定的内心信念抵御任何不良欲念的侵袭,做到“慎独内省”,这是修身的第二阶段。仅仅停留在知耻的层面对于塑造理想人格是不够的,在知耻的基础上求荣,追求更高的价值目标才能真正向“君子”“圣贤”靠拢。荣誉的获得不仅需要内在的德性,还需要外在的德行,人们只有在“耻”德的引导下深入生活,到极端环境中接受磨炼,在躬身践履中获得成长,才能真正做到修养身心,实现人格的自我完善。

2.“行己有耻”是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的前提。

“耻”是道德主体因自身行为不当而产生的一种内在感受,从耻感意识的产生到“耻”德的完全形成,需要经历一段由他律之耻到自律之耻的发展过程,最终实现耻他律与耻自律的和谐统一,推动道德主体主动明礼知耻、崇德向善,促进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

他律之耻以“礼”为核心,道德主体通过依照社会道德准则规范自身的言行举止,在人际交往中以礼待人,以避免耻辱的发生,并在他人面前塑造良好的个人形象。正所谓“不知礼,无以立也”[2](340),一个人如果不知道礼仪,就难以在社会中立足,更难以处理好与他人之间的关系。“礼”是引导道德主体在“克己复礼”[2](185)中适应社会、建立良好人际交往的道德规范,人们内心知耻,必然就会重视对“礼”的遵循以使自己免于“耻”。当遵纪守礼渐渐成为一种习惯后,人际和谐自然而然就会形成。与他律之耻不同,自律之耻以“仁”为核心,向善的起点不在于外部规范,而是发自内心地追求道德修养的提升,重视道德赞誉的获得。“仁”是一种发自内心的爱,儒家思想以“仁”为核心,倡导“和为贵”,主张人与人之间应该相互关爱、和睦相处。“耻”作为对自身“不仁”观念和行为的体察与反思,从道德意志层面对道德主体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促使主体做到推己及人,以真心待人,摒弃“巧言、令色、足恭”[2](68)的谄媚与“言过其实”的浮夸,在与人为善中获得友好的人际关系。“耻”德是道德他律与道德自律的统一,形成“耻”德就能时刻做到“行己有耻”[2](217),将“仁”内化于心,使“礼”外化于行,在自我修养不断提升的过程中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真正和谐。

3.“知耻心”的培育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

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除却依靠外部手段的调控作用外,道德力量的约束是最根本且有效的。儒家认为贪于钱财、陷于欲望而不顾道义、只为私利的思想和行为是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源,治理的关键便是通过道德对人心的引导和调节作用,促使个体和谐有序地进行经济活动,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其中,指导个体树立“以义取利”的财富观是促进经济活动有序化的重要手段。孔子认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2](43),对于财富名利的欲望和追求是天经地义且合理的,但这一切必须基于道义的原则。只有遵循市场规则,将社会大义放在个人私利前面,在合乎“义”的基础上求取“利”,才能实现“财”与“德”之间的和谐,创造有序的市场环境。

“知耻心”的培育是支撑“义”的基础。孟子提出“羞恶之心,义之端也”[1](75),每个人天生就具备的羞耻心是通向“义”的起点,当人们将羞恶之心存养扩充,真正知耻懂耻,达到“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1](341)的境界时,就能实现对“义”的追求。荀子提出“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3](42),合乎正义的行为是高于私利的,人们知耻便能在经济活动中做到先义后利,不会为了满足个人欲望而做出违背道义、损人利己的行为。一旦人们重利轻义,过于注重个人欲求,那么不仅会影响自身素养,还会破坏市场规则,扰乱市场秩序,最终造成两败俱伤,丧失更多的利益。因此,人们应该重视知耻心的培育,在知“耻”的基础上遵循“义”,在“以义取利”观念的引导下正确获取物质利益,才能真正维护好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4.“养民知耻”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

“德治”一直是儒家极力推崇的治国方略,主张通过道德教化使人民趋荣避辱,自觉遵规守矩,避免犯罪,从而推动社会的长治久安。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12),用政令引导百姓,用刑法約束他们的行为,虽然可以使他们免于犯罪,但百姓依旧缺乏羞耻心,难以真正生出归顺之意;用道德来教化百姓,用礼仪规范整顿他们,百姓不但具备羞耻心,还会主动归于正道。荀子提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4](107),不对百姓施行教育而只是一味地进行杀戮或谴责,即使刑罚甚多也依旧无法压住歪风邪气。说明只有“养民知耻”才是真正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安定的关键,因为外在的政令与刑罚只会使百姓在压抑和恐惧中尊礼守法,并且这种遵守并非由心而发,只是为了逃避责罚和保全自身,对于恶行的惩治只是治标不治本。因此,只有通过培养民众的知耻心,才能使他们主动规范自身言行,自觉规避可耻行径,为国家的稳固发展奉献一分力量。

此外,为政者的德性修养,尤其是廉耻意识的培养是达成“养民知耻”的重要前提。为政者的一言一行都关乎国家安危与社会秩序,一旦他们毫无廉耻心,为了满足自身的欲望而做出结党营私、贪污受贿等恶劣行为,就会使官场腐败之风蔓延,对国家的政治统治造成难以估量的伤害。孔子认为为政者必须先“正其身”,做到“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2](249),方能真正管理好国家,使百姓幸福安康。只有基于“德治”、基于为政者“清正廉洁”的治理方式,才是实现“养民知耻”的唯一途径,才能在民众“有耻且格”的基础上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儒家“耻”德的现代承传

儒家“耻”德自形成以来,无论是对于个体德性培育还是社会发展都发挥过重要作用,具备深厚的时代价值。在当今社会中,一些人陷于对物欲的追求从而忽视自身道德素养的提升,对传统“耻”德的遗忘使他们的知耻意识逐渐淡化。。因此,承传儒家耻感文化,不仅有利于增加人们的道德责任感,而且有利于推动社会扬荣抑耻,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大力加强耻感教育,引导公民知荣明耻。

耻是一种基于对荣耻标准具备清晰认知的道德情感,教人知耻必先使人明耻,只有建立在正确荣辱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真正培养和增强人们的耻感意识,促进个体自觉遵循社会规范而行事。耻感教育作为道德教育中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个体道德素养,引导个体知荣明耻的重要手段,将儒家的知耻思想融入耻感教育中,实现儒家传统“耻”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对接,既能强化人们的耻感、养护人们的知耻心,又能促进当代荣辱观教育的进一步深化与发展。

要通过耻感教育指导人们树立正确的荣耻标准。在进行“八荣八耻”教育的过程中结合儒家以仁义为本的荣辱观,突出强调其中与“八荣八耻”相对应的礼、信、忠、勤等儒家核心思想,加深人们对荣耻的了解,明确自身应践行的行为准则。要引导人们将荣耻标准内化于心,成为一种道德习惯。通过不断向人们普及儒家倡导的内省慎独、积善成德、知行合一等修身方法,促使个体学思结合,将对耻的把握从感性层面上升至理性层面,不只是停留在明耻的基础上,而是延伸至知耻而行,形成稳定的“耻”德倾向。还要推动个体在知耻的基础上主动求荣向善,培养理想人格与完满德性。在守住“耻”这一底线伦理的前提下,要摆脱“势荣”的束缚,在实践中主动求善,积极追求“义荣”以实现更高层次的人生价值。

(二)完善社会道德机制,引领求荣避耻风气。

道德机制在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完善和创新社会道德机制,可以为提高个体“耻”德修养与引领社会求荣避耻风气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

其一,要健全社会评价机制,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准则设立荣耻的评价机制,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对人们的道德观念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教育,以促进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主流媒体要充分发挥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优势,向社会宣传儒家的“耻”德精华,提高人们对于知耻的重视程度,形成正向舆论。同时,要成立舆论监督小组,时刻注意社会风向,遏制负面舆论的传播,确保社会荣辱观念的正向发展。

其二,要健全道德激励机制,通过奖惩、榜样示范的手段对人们形成正向或负向的激励作用,增强他们求荣避耻的信念。政府应该动员社会各单位、各部门给予积极行善的人开展表彰大会、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鼓励或提高工资、发放奖品等物质奖励,提高人们向善的积极性;要对违反道德规范、恬不知耻的作恶者实行相应程度的惩罚措施,杜绝可耻行径的再度发生。此外,还要坚持以先进典型引领“耻”德建设,通过展示榜样人物的高尚品德、典型事迹对人们进行正面教育,促使人们受到感召而积极向榜样人物学习、靠拢,主动崇德向善,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社会法治保障,严惩以耻为荣现象。

“耻”德多是通过刺激个体的良知,引起他们的羞耻感发挥约束作用,本质上依赖于个体的道德修养水平,具有极强的不稳定性。因此,在完善道德机制的基础上,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惩当代社会现存的道德沦丧现象,遏制道德败坏者利用道德的非强制性肆无忌惮的作恶以谋求私利,从而为“耻”德在社会中的弘扬构建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方面,要加快“道德立法”,在立足于当代社会道德现状的基础上,将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所必要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的轨道,依靠国家强制力使其成为约束个体行为的强大力量。相较于道德的软约束,成为法律规定的道德规范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人们的遵守度,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及普遍的威慑力对人们发挥警示、教育的作用,降低可耻行径的发生概率。另一方面,要培养人们的守法意识,增强人们的守法决心。对法律的漠视、不以为然是促使以耻为荣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只有当人们将遵礼守法放于个人利益之前时,才能真正抵御各种不良观念,做到自觉、自律。在社会中加强法律宣传以强化公民法律意识,党员干部及公众人物要带头守法以引导公民知耻守法,通过不断增强人们对法的信仰,最终实现以守法为荣、以违法为耻的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孟子.孟子[M].赵清文,译注.北京:华夏出版社,2017.

[2]孔子.论语[M].中华文化讲堂,注译.北京:团结出版社,2017.

[3]荀子.荀子[M].方勇,李波,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5.

[4]荀子.荀子[M].中华文化讲堂,注译.北京:团结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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