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惩罚性赔偿之适用研究
2020-08-16顾盼
青年生活 2020年30期
顾盼
摘要: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数部单行法,本文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出发,讨论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争议、比较不同法律对于惩罚性赔偿的不同规定、区别惩罚性赔偿和相关概念,并从裁判文书中的裁判观点入手,分析司法实践中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并总结出问题所在,且对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裁判文书
一、《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不同见解
我国在制定《侵权责任法 》的过程中,对于要不要规定惩罚性赔偿金, 大部分学者都持肯定意见。 但在法条中哪一部分规定这一 制度, 存在分歧 。有学者认为,在总则性的规定中规定惩罚性赔偿金 。张新宝教授认为 :草案关于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达成的 一个妥协性意见是 ,要么不写 ,不一般地规定惩罚性赔偿 ;要么写,但作出严格的限制 ,规定三个条件 ,一 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较大(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二是侵害的权利是最基本的民事权利(生命、身体、 健康这样的基本权利 ), 三是赔偿的数额不能太高, 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三倍。还有学者认为 ,不在《侵权责任法 》的总则性规定中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 而在分则性规定中规定某些侵权行为类型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金, 即在产品责任中 ,对于恶意产品侵权行为也就是明知缺陷产品会造成使用人的人身损害仍将其推向 市场造成损害的恶意致害行为, 应当规定惩罚性赔偿金 ,以制裁违法行为, 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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