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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下H省女性犯罪问题研究

2020-08-14张华清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34期
关键词:犯罪人罪名犯罪

一、女性犯罪研究概述

女性犯罪这个社会现象日趋严重,西方对于该犯罪现象的研究更早也更为深入。谈及女性犯罪研究,以社会学家龙布罗梭1900年出版的著作《女性犯罪》为开端,后来者在此基础又从不同的领域以及角度深入,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对这些研究理论进行梳理阐述:

第一时期,1850年至1900年期间的女性犯罪理论。代表人物为上文提到的犯罪实证主义学派的龙布罗梭,他将女性的犯罪成因归于生理因素所致,现在看来这个结论是局限且片面的,但是其意义也在于其独特的视角——从女性特殊的生理性切入,其中的女性暴力犯罪研究认为,女性罪犯作为“假男性”,生理特征方面与一些男性罪犯无异,例如浓密旺盛的毛发、颅骨与男性相像、体重较重、体格与性格近男性等等观点。可以看出龙布罗梭得出这些结论的视角还是比较单一的,且研究的方法也较为简单化,但是这是研究女性犯罪的新篇章,极具有象征意义,并且为后面的女性犯罪研究起了积极的推动、催化作用。

第二个时期,1900年至1950年间的女性犯罪理论,这一时期的女性犯罪研究无论手段、方式和结论都较之以往有长足的进步、升华,总体上呈现出多元化。奥拓波拉克(otto pollack)和w.i.托马斯为代表的,将女性犯罪社会学研究纳入研究视野,该学说认为女性的基本生理和生物学的特征可以解释绝大多数的女性犯罪,性心理因素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波拉克认为女性本质狡诈、善变且虚伪,该观点从女性对待性的态度得出,女性犯罪的主要特征是隐瞒、撒谎、掌控以及抛弃诚信。

第三个时期,20世纪的79年代开始,传统的女性犯罪研究理论局限性被当时学者所诟病,进而抛开传统生物学和社会心理学这两个角度的束缚,多學科、多元化的女性犯罪研究开始展开,“女性犯罪学”也就此产生。

以上为西方对于女性犯罪研究的起源和演变,可以看出其片面性和局限性,但无疑的是打开了女性犯罪研究的大门,国内对于女性犯罪的关注与研究较为迟滞,期初研究基础建立在西方的研究成果之上,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的80年代,由于国情特殊,女性犯罪研究受限较大,80年代后研究逐渐增多,且取得了一定研究成果。从国内的研究角度来看,主要集中在女性犯罪的成因、预防对策、犯罪心理分析等几个方面。典型的就是以具体案例为依据的分析较少,更加注重理论层面的研究。但是无论女性犯罪或是男性犯罪,犯罪这类现象终究具有一定的随机和偶然性,指望从客观犯罪上升到一类犯罪现象规律的概括总结是不切实际的。

二、H省女性犯罪检视

依据H省检察院发布的2010年至2017年间8年的女性犯罪各类数据,作者进行了以下数据的梳理工作。

(一)女性犯罪人数总体的变化趋势

2010年以来,H省全省生产总值一直保持增长态势,同比增长平均高于全国一个百分点,经济总量常年占据全国前十甚至个别年份前五,社会经济的增长,女性犯罪的问题也呈现增长态势。经济的增长与犯罪或者说女性犯罪之间究竟存在何种联系,目前学界相关研究还是比较多的,结论呈现差异化,单单从数据层面来看,结合图一,我们可以得知的是:伴随经济增长,女性犯罪率是持续走高的。

作者采取阶段化的方式从图一、二分析10年以来H省女性犯罪数量,第一阶段为2010至2012三年间,女性犯罪的人数数量在2000人至3000人之间浮动,与总的犯罪人数相比占比均未超过4%,在2011年达到一个波谷,为2260人,占比为3.3%;2012至2014年为第二阶段,总的犯罪人数在2013年这一年破了7万,前一阶段2010至2012年间,也曾在2011年时达到69363人,相比起图二中3.8%(2012年)陡增到8.0%(2014年)的增长态势,总的犯罪人数起伏并不算太大。以1年为单位,2012至2013年的女性犯罪人数增长速率达到了峰值。第三阶段,2014至2017年,女性犯罪人数持续缓慢增长,样本数据在2017年达到9342人,样本数据初始年份2010年为2564人,增长了近3.7倍。

(二)女性犯罪类型分布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H省所公布的2010年至2017年的女性犯罪数据中,2010至2013年(图三)所罗列的主要罪名种类一致,自2014年起至2017年(图四),陆续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其中不少是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罪名。所以作者在此分成两个阶段进行了数据的统计,分别为2010至2013年,2014年至2017年。首先需要解释的是,图三中有的罪名在某些年份女性犯罪数量为零,但在官方公布的数据中,是有该罪名总的犯罪人数的,女性犯人的数量为零还是未予公布不得而知;而在图四中所标注的缺失,则是官方既未公布总的犯罪人数,也未公布该罪名女性的犯罪人数,因而标为缺失。第一阶段2010至2013年,显而易见的,“盗窃罪”、“诈骗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女性犯罪数量一直居高不下,但是这些“高频”罪名中也不尽相同,首先他们既是女性犯罪的高发罪型,从公布的各罪名总人数来看,也同样是高发罪型;但在各自内部所占比重来看,“拐卖妇女、儿童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女性犯罪人的比重远超其他罪名,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女性犯罪人数量比重从2010至2013年分别为22.7%、19.5%、21.2%、29.6%,同样的高发罪型“盗窃罪”女性犯罪人数量比重则分别只有3.8%、3.6%、4.5%、2.4%。此时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仍是以盗窃罪为代表的财产型犯罪。

图四中我们可以看到,14年以后,财产类犯罪仍然是女性犯罪主要类型,但是主要犯罪罪名已经与前一阶段大不相同,比如由盗窃罪为代表转为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值得注意的是,较2010至2013年,新发布的女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数量也呈现出阶梯式的增长,社会的发展所带来的不良的社会生活方式,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女性的生活,因而女性涉毒犯罪越来越猖獗。

(三)女性犯罪人的受教育程度

作者在网上并未找寻到H省全省女性犯罪人的受教育程度,但在一份公布的H省R市2010至2017年女性犯罪数据中,对于女性的学历也进行了公布,如图五,统计表中可以看出,该市女犯大多数文化低下,其中初中文化为最多,小学文化占比过一半,甚至相当数量的女性犯罪人为文盲或者半文盲。2010年,初高中学历以下占比为90.9%,2017年为83.9%;对应的2010年本专科及以上占比为9.1%,2017年为16.1%。可以看出,受過高等教育的女性犯罪人数在逐年的增加,是否意味着这样一种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普及的红利惠及越来越多女性,原本呈现出金字塔形状的女性犯罪率与受教育程度,塔尖部分将逐渐扩大,即高学历的犯罪将不断涌现。

三、H省女性犯罪诱因的社会变迁角度分析

严景耀先生认为:对于犯罪现象而言,我们不能够就犯罪而言犯罪,理解犯罪、去评价一个犯罪现象,只有将其放置于特定社会文化背景之下或者该犯罪发生的文化背景之下,才能够真正看透犯罪的本质、内核。

(一)女性的家庭角色变迁

相较于家庭中的男性,女性的角色转变要来的更为激进。我们以2017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国各省GDP、各省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证,2017年H省经济总量全国排名第5,但是人均可支配收入却排到了第23位。对于女性就业传统歧视加之工资水平的低下,带来了一种角色转变失衡。相较男性仍然“主外”的角色变化之下,女性“原始”的“贤内助、相夫教子”的“人设”却不能丢之殆尽,在这样一种转变失衡中,女性的社会负担急剧增加,带来一种角色紧张,这种紧张感如果长时间无法消弭,积累到一定的极点势必成为女性犯罪的诱因。

(二)H省人口流动问题

根据2018年度H省统计局发布的人口抽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总人口为10722万人,常住人口为9605万,输出劳动力约1100万人;《2014年我省农民外出务工情况调查报告》中指出,省外务工比例逐年下降,2014年为总务工人数的39%。这里的人口流动将带来两个新的人口群体——流动女性群体以及留守女性群体。

H省外出务工人口输出地集中在长三角、珠三角、北京,三处占比62.9%。流动人口问题中国每一个城市都十分重视,消极因素来看,这部分群体具有不稳定、不利于城市人口管理的特征,也往往成为城市犯罪的“首选犯罪嫌疑人”。

四、H省预防女性犯罪对策

(一)拓宽就业渠道,重点解决留守女性就业问题

社会宏观层面,稳就业稳增长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降低犯罪率的重中之重。H省的贫困地区还有很多,必须大力发展这些贫困地区的经济,提供良好的社会物质保障基础。经济发展控制犯罪率是一种有效手段,控制女性犯罪率自不待言,具体而言就是为这些地区女性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提升岗位待遇薪酬。正如国家现在大力提倡的新农村建设,其中乡村绿色旅游经济便是行之有效的办法,H省的旅游资源极其丰富,然而也正是这些地方的经济发展在H省较为落后,而当地留守妇女于乡村旅游意义重大。

(二)加强教育、宣传,从心理层面进行预防

出于心理干预的角度,女性负面情绪的宣泄值得被关注。各级政府、下至社区街道都可以设立公益性质的女性心理健康咨询点,并每个月深入各社区街道提前介入,提供及时的女性心理等事关切身利益的帮助;可在每月固定时间举行女性心理健康知识讲座,设立女性心理健康周等。

(三)重点关注女性犯人“再融入”问题

从2010至2017年度的女性犯罪人的数据我们可以预见,不远的将来,将会有不少的女性犯罪人面临着“公民——女性犯罪人——公民”的这么一个过程,面对这么一个特殊群体,社会与监狱需要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社会既要做好上面提及的两点,在此之前的预防再犯罪阶段也必不可少,即在监狱完成的改造阶段,监狱的震慑作用必然是首要的,让女性犯罪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与不可触碰,这是其他改造手段发挥作用的前提,其次监狱教育手段必不可少,教育也要因人而异,不同的女性犯人有不同的内心世界,只有真正触及其内心才有可能让其真诚悔过乃至改变

参考文献

[1] 林红:汉代女性犯罪问题初探[J]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8,(1)

[2] 贾丽英:秦汉时期“悍罪”论说[J]石家庄学院学报,2006,(1)

[3] 严景耀:《中国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页

[4] 吴满峰、陈沙麦:《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与女性犯罪》,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4,(2)

[5] http://www.ha.stats.gov.cn/sitesources/hntj/pag e_pc/tjfw/zx fb/articlea5f4b899d2a44198a3c317eacaf44c1d.ht ml,H省统计局2017年统计服务

[6] http://www.ha.stats.gov.cn/sitesources/hn tj/page_pc/tj fw/tjfx/q sfx/ztfx/articlea695ac18e96245a887e9e93e90971371.html,《2014年我省农民外出务工情况调查》

[7] 王雪萍,妇女“以暴制暴”犯罪问题探究[J],求索,2004(8)

作者简介:张华清(1993.11-),男,四川省成都市人,四川省成都市四川大学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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