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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罗法洛法律思想探析

2014-11-10赵健雄

黑龙江史志 2014年15期
关键词:犯罪人实证

赵健雄

[摘 要]巴伦·拉斐尔·加罗法洛是刑事人类学派创立者之一,也是实证主义学派著名代表人物。加罗法洛将实证方法应用到犯罪学的研究,除此之外他还在著作《犯罪学》中提出了自然犯罪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对犯罪人的特征与分类进行了全新的论述。《犯罪学》一书系统地阐述了犯罪学的原理体系,构建了犯罪学最初的学科框架,此书的出版也标志着犯罪学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

[关键词]实证;自然犯罪;犯罪人;刑罚功能

一、加罗法洛与刑事实证学派。

刑事实证学派,是产生于19世纪后半期的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学派,是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的统称。该学派的代表人物除加罗法洛外还有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和菲利。

实证主义犯罪学派是在19世纪后半期为了反对古典犯罪学派的严苛,同时也是针对有关犯罪行为原因的研究的欠缺和当时犯罪对策的乏力而产生的。[1]在刑事实证学派产生之前,刑事古典学派在刑法学界占有重要地位。但在19世纪后半期,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开始像垄断资本主义开始过渡,在此过程中社会矛盾不断被激化、社会治安明显恶化、犯罪率持续上升、青少年犯罪比例大幅增加。而古典学派将犯罪和犯罪人抽象化理解,其构建的刑法理论难以针对犯罪人的特殊之处采取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措施。所以在犯罪率持续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刑事古典学派的学说及观点已经不能够地解释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其一贯倡导的罪行均衡原则在解决惯犯、累犯问题上也已经变得无能为力。也是在这一时期,科学技术取得了迅速发展,自然科学实证的研究方法对于法学特别是刑法学的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刑事实证学派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

加罗法洛认为意欲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挖掘犯罪的真实原因、对犯罪人进行科学的分类以及在此基础上找到治理犯罪的最佳方法,必须将科学的研究方法——实证的方法,引入到犯罪学的研究中来。当时的立法者在立法时根本就不曾考虑刑罚的种类、期限以及它与犯罪性质以及犯罪人本性的关系以及对于社会方位以及犯罪人的改造究竟有多少作用。他对这种抽象的刑罚观进行了批判,并提出犯罪是一种呈现出不同形式且根据个人情况而变化的社会疾病的观点。他认为必须从一开始就确立是否存在能够消除犯罪的刑罚,如果存在又该用什么样的方式使用这种刑罚。而研究这些问题都必须用试验才能确定,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理论变得徒劳无益。[2]

二、自然犯罪理论

(一)产生背景

在实证学派诞生之前,古典学派是历史悠久并且拥有广大影响力的刑法学派。古典学派将犯罪与刑罚均建立在行为的基础上。认为人类犯罪的原因是因为“自由意志”,即一个人有自由选择做什么和不做什么,而当他选择去做的事情触犯了刑法,那么这种行为就是犯罪。在古典学派论述体系中“无论是刑法原则论,犯罪论还是刑罚论都是以犯罪行为为主线形成的,犯罪行为构成其第一块基石”。[3]古典学派所提出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法人道主义思想否定了欧洲传统封建法律的不平等性、干涉性以及残酷性,恰好反映了欧洲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所以古典学派的理论和观点在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与推行。

然而时间进入到19世纪后半期,资本主义社会从前期的自由竞争逐步向垄断发展,工业化的发展使得城市人口大规模增加,由此带来的失业,社会治安一系列问题也愈发严重。当古典学派犯罪理论发展到顶峰时,另一方面这个国家却存在着过去从未出现的数量极大的犯罪行为和不光彩状况。[4]人们意识到刑法客观主义并不是在任何历史背景下都能解决所有犯罪问题的良方,作为一种统治策略和法律技巧,它的作用只有在相对平稳,缓和的历史背景下才能很好地发挥。犯罪的增长说明了刑事古典学派关于刑罚心理强制学说的虚幻与失败,以往刑法制度在治理犯罪方面的无所作为便成为新学派产生的有利突破口。[5]

(二)人类道德的基本情感

在19世纪后半期,犯罪学家们开始逐渐利用自然科学实证的研究方法研究犯罪人,如龙勃罗梭将犯罪人归入到人类学遗传的角度去研究等。加罗法洛试图用一种科学的实证的方式,用多方面的科学知识对犯罪下一个科学的定义,使得同样的一种行为在同一时期的任何地方都可以得到同样的评价。于是,加罗法洛在他的著作《犯罪学》中第一次提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并将这一概念与法定犯罪相区别。

加罗法洛对组成道德各种情感进行了大致的分类,包括:宗教情感、爱国情感、仁慈、怜悯、仁慈、正直,其中怜悯和正直是最基本的道德情感。怜悯感是人类社会中一种广泛存在的情感,它来源于我们对于自己同胞的同情与仁爱,所以怜悯是一种利己主义情感,但是当怜悯的对象是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人时,怜悯就成为了一种利他情感。而在所有利他主义情感中,正直最被加罗法洛所看重,他认为正义感是最能表现一个人利他本能的情感。因此,加罗法洛总结出凡是触犯怜悯和正直这两种人类道德最基本情感的行为便是犯罪。在一个行为被公众认为是犯罪前所必需的不道德的因素是对道德的伤害,而这种伤害有绝对表现为对怜悯和政治这样两种基本的利他情感的伤害,且对这些情感的伤害是在个人适应社会来说是必不可少程度来看的。我们可以准确地把伤害以上两种情感之一的行为成为自然犯罪。[6]

(三)犯罪分类

根据被侵犯和伤害的人类道德的基本情感的不同,加罗法洛又将犯罪分为了两类。第一类是伤害怜悯感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故意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为自己私利而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他人直接造成精神痛苦的行为。第二类是伤害正直感的犯罪,包括使用暴力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如抢劫、抢夺;虚构事实欺骗他人财产的行为,如诈骗;虚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以及合法权利的行为,如伪证。

从以上的举例不难看出,这种按照被伤害的人类道德的基本情感分类出的犯罪种类,实际上将犯罪划分了两种:即侵犯人身的犯罪和侵犯财产的犯罪。但这种划分犯罪的方式不能穷尽所有的犯罪种类;作为划分标准的道德情感本身之间就没有明确的界限,一般人很难区分;除此之外,道德情感毕竟是人类社会长期积累下来的感情因素,难以用言语或者文字对其下定义或者做出解释,若采用它作为划分标准,那么很多犯罪便不能得到文字上的规范与限制,很难仅仅凭借不具有稳定性的道德思想去长期约束人类的行为,这就为预防和治理犯罪带来的难度。

(四)犯罪人的研究

在实证主义学派产生之前,关于谁是犯罪人这个问题是不存在什么争论的,古典主义学派一直强调凡是触犯刑法的人就是犯罪人。但是随着欧洲犯罪率的提升以及治安环境的恶化,无法根据这一概念针对特殊群体进行犯罪预防,古典学派的犯罪人概念在实践中变得越来越没有意义。最先对犯罪人进行研究的是实证主义法学的先驱,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龙勃罗梭提出的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虽然遭到了学界以及社会的质疑,但却开辟了对犯罪人研究的先河。加罗法洛在某种程度上继承了龙勃罗梭的观点,但是在某些方面他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加罗法洛承认谋杀犯,暴力犯都存在某种共同的面相特征,这种特征使得他们很容易与其他人区分开来。但是经过研究,加罗法洛发现虽然这种相似的身体结构或者面部特征在某一犯罪群体中出现的比例较高,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具备这种条件。所以他同时又强调这种观察具有很强的主管意识,并不能保证完全客观,也没有具体的论证。此外,加罗法洛还认为犯罪人是心理某方面异常的人,他认为犯罪人心理异常的最突出表现就是道德或是利他情绪的缺失。

加罗法洛认为只有实施了“自然犯罪”的犯罪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人,于是犯罪人被分为了两种:“自然犯罪人”与“法定犯罪人”。法定犯罪人即是没有侵害怜悯和道德这两种基本利他情感,仅仅与特定的时代的环境,事件相关或者由立法者的观点所决定的、与行为人道德异常无关的、或不能表明行为人道德异常的行为。[7]加罗法洛认为法定犯罪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人,他们实施的行为并没有伤害怜悯和正直这两种道德情感,法定犯罪人之所以犯罪,主要在于违反了法律,行为人不表现为任何道德低下。[8]因此他们的行为并不是真正的犯罪,只是借“犯罪”一次将其表达。

根据在道德上的缺失程度将犯罪人分为了四个类型:1、谋杀犯罪人,这是最典型的犯罪人。他们极度自私自利,缺乏人类道德的基本情绪,即缺少怜悯与正直。2、暴力犯罪人,是指为了获得某种精神上或物质上的满足而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犯罪人。加罗法洛又把暴力犯罪人分为激情犯罪人和地方犯罪人两种。激情犯罪人是指犯罪是在某种激情下完成,而这种激情可能是外部影响所造成,也可能是自身的原因。地方犯罪人是指在某些地区从事流行犯罪的犯罪人。3、财产犯罪人和缺乏正义感的犯罪人,这类人往往只是缺少正义感和怜悯感,但一般不会从事很严重的犯罪。4、色情犯罪人,这是指由于性冲动而导致的色情犯罪,这类犯罪的原因往往是一时的性冲动,加上犯罪人的自控能力较差而发生的。由于这类犯罪往往针对的只是个人,所以加罗法洛认为这类犯罪人并不是很缺乏怜悯和正直这两种基本情绪。

三、刑罚的功能

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人的自由意志的结果。人在意志上是自由的,一个人可以决定自己做什么,不做什么。当一个人决定要做的事情触犯了法律,那么他这种行为便是犯罪。犯罪人本来可以选择不犯罪,但是他却选择了犯罪,从道德的层面讲,他这种选择作恶的行为必须受到惩罚。所以在古典学派看来,之所以对犯罪人施以刑罚是因为犯罪人在主观道德上具有恶性,是对一个具有自由意志的人做出不恰当行为的惩罚。作为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加罗法洛则更重视对犯罪人危险性格的研究,他则认为刑罚的最重要的功能不是惩罚犯罪人,而是预防犯罪。他在著作《犯罪学》的“刑罚的合理体系”这一章中论述了社会防卫论。提出刑罚不是私人报复的工具,做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不再受到犯罪人的侵害。刑罚的作用则是慢慢改变他们的动机,引导他们的行为,使他们在刑罚结束时对社会不再具有危险性。

加罗法洛认为有两种方法可以实现有犯罪预防替代犯罪威慑:消除和赔偿。消除是将罪犯不仅排除出国家,而且排除出社会生活的方法。死刑是消除犯罪最简单和最有效的方法,但是加罗法洛不认为死刑是可以广泛运用的反映形式。加罗法洛认为只有当个人成为社会的有机体有害的源泉的时候,他才不再享有成为社会一分子的权利。只有这个时候对他实行死刑才是必须的。如果犯罪人只是表现为对社会道德侵犯的一种不健康的心态时,这时候只需剥夺犯罪人进行社会生活的权利,没有必要也没有权利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另外,关于驱除与终身监禁,加洛法罗觉得这样的两种方式都可以视为是死刑的等值物,但是这样的两种刑罚的方式都各自有着自己的残酷与特点。赔偿是遏制犯罪的另一种途径,它是指强迫罪犯对被侵害者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损失作出补偿。加罗法洛认为赔偿是一种能够适应于多种罪行的方式。总而言之,关于刑罚方面,加罗法洛从自然犯罪的角度出发,主张用自然性的角度来考量刑罚的目的与形式,得出了遏制罪犯的功利主义刑罚理论。[9]

四、总述

罗法洛深受斯宾塞社会有机理论和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其以情感分析为代表的一系列实证研究方法对犯罪学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其中不少到现在都仍未过时。但他把人类社会视为一个完美和谐的有机体,把人类道德现象过于简单化,这实际上忽视了社会的多元化与复杂性。由此可见,任何一个犯罪学理论均无法解释犯罪行为的全部,犯罪问题与现实的错综复杂,绝非单一的因素或单一的学科能单独研究与解释。[10]

注释:

[1]吴忠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苏再居:《自然犯罪理论探析——以加罗法洛〈犯罪学〉为视角》

[3]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第680页

[4]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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