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未成年人户外水域溺亡事件民事责任承担探析

2020-08-14魏海峰

新丝路(下旬) 2020年9期

摘 要:分析了未成年人户外水域溺亡事件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分析了对未成年人负有保护义务者民事责任、为未成年人户外游泳提供便利者民事责任、带未成年人去户外游泳者民事责任、被帮助者民事责任、被救助者民事责任、溺亡场所管理者民事责任。

关键词:未成年人;溺亡;民事责任

每年都有未成年人户外水域溺亡的悲剧发生。痛定思痛,这些悲剧的发生究竟是谁的错,谁应当承担责任?笔者从民事责任承担的角度来探析相关法律问题。

一、对未成年人负有保护义务者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保护义务者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因保护不力导致未成年人户外水域溺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保护义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还可能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学校对未成年人也负有保护义务。在学校上课期间,未成年人溜出校门到户外水域游泳,发生溺亡事件,学校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临时不方便照顾,将未成年人委托给别人照顾,在此期间发生溺亡事件,那么接受委托的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在法律上属于监护职责的转移,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临时从监护人转移到学校、接受委托人。监护职责转移的依据是双方间的合同关系。学校接收未成年人来上学、接受委托人答应照顾未成年人等行为相当于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了监护职责转移的协议。……

登录APP查看全文